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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39/201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之職權,並根據經第25/2001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並連同第122/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以及按照九月九日第167/91/M號訓令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經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校長建議,作出本批示。

於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進行的第十一屆警官培訓課程實習期及時間表如下:

一、實習期:三十個星期;

二、實習開始日期:二零一二年七月二日;

三、實習完結日期: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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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傳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