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c)項、第四十九條及續後數條、第一百零七條和第一百二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合同所載規定及條件,修改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面積499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鄰近罅些喇提督大馬路,無門牌號碼,Q1地段,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2500號的土地的批給,以興建一幢屬分層所有權制度,作住宅、商業及停車場用途的樓宇。
二、基於上述修改,根據對該地點所訂定的新街道準線的規定,將上款所述土地中一幅無帶任何責任或負擔,面積16平方米的地塊歸還澳門特別行政區,以納入其公產,作為公共街道。
三、以租賃制度批出毗鄰一幅面積95平方米的地塊,用作與第一款所述土地合併及共同利用,使該土地的面積改為578平方米。
四、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合同協議方:
鑒於:
一、新新地產發展有限公司,總辦事處設於澳門蘭花前地272號信和廣場地下“U”,登記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C6簿冊第65頁第2068(SO)號,根據以其名義在F23A簿冊第62頁背頁作出的第1615號登錄,該公司擁有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面積499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罅些喇提督大馬路,無門牌號碼,Q1地段,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33L簿冊第157頁第22500號的土地的批給所衍生的權利。
二、該土地是一幅位於同一馬路,面積1,791平方米,其上建有15及17號樓宇,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29簿冊第19頁第10755號的土地的組成部分。按照由公佈於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第四十七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二組的第157/SATOP/93號批示規範的修改批給合同,上述土地已根據對該區所訂定的街道準線的規定,分成三幅獨立的地塊,面積分別為832平方米、460平方米及499平方米。
三、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一九九三年八月九日發出及附於上述批示的第946/89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標示,面積832平方米的地塊於該地籍圖發出之日已完成利用。
四、基於有關批給的修改,在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B”標示,面積460平方米的地塊已歸入公產,以納入沙梨頭海邊大馬路的規劃。
五、該修改合同規定在進行沙梨頭海邊大馬路規劃的基礎建設後,方予批准利用面積499平方米,在同一地籍圖中以字母“C”標示的地塊。
六、承批公司擬重新利用“C”地塊興建一幢二十一層高,屬分層所有權制度,作住宅、商業及停車場用途的樓宇,故於二零一零年九月七日由其受權人Sales, Joaquim Ernesto代表向土地工務運輸局遞交有關建築計劃。根據該局局長於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日作出的批示,該計劃被視為可予核准,但須遵守某些技術要件。
七、該地塊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一零年五月十日發出的第946/1989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1”、“A2”及“B”標示。
八、根據土地工務運輸局於二零一零年四月十九日發出的第85A107號街道準線圖的規定,在利用上點所述的土地時,須將面積16平方米的“B”地塊脫離該土地,以納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產,作為公共街道。
九、同時以租賃制度批出毗鄰一幅面積95平方米,並未在物業登記局標示的地塊,以便與現被修改批給的土地合併及共同利用。該土地的面積改為578平方米,並在第946/1989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1”、“A2”及“A3”定界及標示,面積分別為404平方米、79平方米及95平方米。
十、以字母“A2”及“A3”標示的地塊,其拱廊下地面層和至1.5米深的下層土壤設為公共地役,分別作公共行人道及安裝該區的供水、供電和通訊的基礎設施。
十一、承批公司於二零一一年三月二日,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請求批准按照已獲土地工務運輸局核准的計劃,更改土地的利用及修改批給合同。
十二、在集齊組成案卷所需的文件後,土地工務運輸局計算了應得的回報並制定修改批給的合同擬本。該擬本已獲承批公司於二零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遞交的聲明書中明確表示同意。
十三、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員會,該委員會於二零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及九月一日舉行會議,同意批准有關申請,而有關意見書已經二零一一年十月六日行政長官的批示確認。
十四、根據並履行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已將由本批示規範的合同條件通知承批公司。該公司透過於二零一二年一月五日遞交由林衍威及蔡宏江,皆居於澳門上海街175號中華總商會大廈14樓B,以經理身分代表新新地產發展有限公司簽署的聲明書,明確表示接納有關條件。根據載於該聲明書上的確認,其身分及權力已經第二公證署核實。
十五、承批公司已繳付由本批示規範的合同第八條款1)項所訂定的溢價金和已提供合同第九條款第1款及第十條款第2款所訂定的保證金。
第一條款——合同標的
1. 本合同標的為:
1)修改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面積499(肆佰玖拾玖)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鄰近罅些喇提督大馬路Q1地段,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一零年五月十日發出的第946/1989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1”、“A2”及“B”定界和標示,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33L簿冊第157頁第22500號,其批給所衍生的權利以乙方名義登錄於F23A簿冊第62頁背頁第1615號的土地的批給;
2)根據新街道準線的規定,將一幅無帶任何責任或負擔,在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B”標示,面積16(拾陸)平方米,將脫離上項所指土地的地塊歸還甲方,以納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產,作為公共街道;
3)根據街道準線的規定,以租賃制度批給乙方一幅價值$2,354,071.00(澳門幣貳佰叁拾伍萬肆仟零柒拾壹元整),面積95(玖拾伍)平方米,在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A3”標示,並未在物業登記局標示,毗鄰1)項所指土地的地塊。
2. 上款3)項所指在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A3”標示的地塊,將以租賃制度與上款1)項所指由“A1”和“A2”地塊組成的土地合併及共同利用,組成一幅面積578(伍佰柒拾捌)平方米的單一地段,以下簡稱土地,其批給轉由本合同的條款規範。
第二條款——租賃期限
1. 租賃的有效期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2. 上款訂定的租賃期限可按照適用法例連續續期。
第三條款——土地的利用及用途
1. 土地用作興建一幢屬分層所有權制度,樓高21(貳拾壹)層的樓宇,其用途分配如下:
2. 上款所述面積在為發出有關使用准照而作實地檢查時可作修改。
3. 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一零年五月十日發出的第946/1989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2”及“A3”標示,總面積174(壹佰柒拾肆)平方米的地塊,其位於拱廊下地面層柱子之間的土地必須留空,設為公共地役,以供人貨自由通行,同時不能設置任何限制,亦不得作任何形式的臨時或永久性佔用。該部分稱為拱廊下的行人區。
4. 乙方必須留空上款所述地塊由地面至1.50米深的下層土壤,設為公共地役,以便在該處安裝供水、供電和通訊的基礎設施,但被拱廊支柱地基佔用的空間除外。
5. 乙方與繼後的土地批給所衍生權利的持有人,以及以任何名義承租或佔有樓宇獨立單位者,必須遵守及承認按照第3款和第4款設定的責任,將相關範圍留空。
6. 乙方與繼後的土地批給所衍生權利的持有人,以及以任何名義承租或佔有樓宇獨立單位者,必須同意由民政總署及其他公共服務基礎設施的營運實體執行保養、維修及裝修工作。
第四條款——租金
1. 乙方每年繳付的租金如下:
1)在土地利用工程施工期間,每平方米批出土地的租金為$16.00(澳門幣壹拾陸元整),總金額為$9,248.00(澳門幣玖仟貳佰肆拾捌元整);
2)在土地利用工程完成後,改為:
2. 租金每五年調整一次,由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但不妨礙在合同生效期間所公佈法例的新訂租金的即時實施。
第五條款——利用期限
1. 土地利用的期限為42(肆拾貳)個月,由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
2. 上款所述的期限包括乙方遞交工程計劃、甲方審議該計劃及發出相關准照的時間。
3. 乙方須依照下列期限遞交工程計劃及開始施工:
1)由第1款所指的批示公佈之日起計90(玖拾)日內,編製和遞交工程計劃(地基、結構、供水、排水、供電及其他專業計劃);
2)由通知工程計劃獲核准之日起計60(陸拾)日內,遞交發出工程准照的申請書;
3)由發出工程准照之日起計15(拾伍)日內,開始施工。
4. 為遵守上款所指期限的效力,計劃須完整及適當地備齊所有資料後,方視為確實完成遞交。
第六條款——特別負擔
1. 由乙方獨力承擔的特別負擔為:
1)騰空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一零年五月十日發出的第946/1989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1”、“A2”、“A3”、“B”及“C”標示的地塊,並移走其上倘有的全部建築物、物料及基礎設施;
2)在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A2”、“A3”、“B”及“C”標示的地塊上施工,建造公共行人道及基礎設施。
2. 對第1款2)項所述的工程,乙方保證優質施工及使用質量良好的材料,並負責維修及更正該等工程由臨時接收之日起計兩年內可能出現的一切瑕庛。
第七條款——罰款
1. 除有合理解釋且為甲方接受的特殊原因外,乙方不遵守第五條款所訂定的任一期限,延遲不超過60(陸拾)日者,處以罰款每日可達$8,000.00(澳門幣捌仟元),延遲超過60(陸拾)日,但在120(壹佰貳拾)日以內者,則罰款將加至雙倍。
2. 遇有不可抗力或發生被證實為非乙方所能控制的其他特殊情況,則免除乙方承擔上款所指的責任。
3. 僅因不可預見及不可抵抗事件而引發的情況,方視為不可抗力。
4. 為著第2款規定的效力,乙方必須儘快將發生上述事實的情況以書面通知甲方。
第八條款——合同溢價金
乙方須向甲方繳付合同溢價金$8,338,367.00(澳門幣捌佰叁拾叁萬捌仟叁佰陸拾柒元整),繳付方式如下:
1)$2,800,000.00(澳門幣貳佰捌拾萬元整),當乙方按照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接受本合同條件時繳付;
2)餘款$5,538,367.00(澳門幣伍佰伍拾叁萬捌仟叁佰陸拾柒元整),連同年利率5%的利息,分4(肆)期繳付,以半年為一期,每期金額相等,即本金連利息合共$1,472,197.00(澳門幣壹佰肆拾柒萬貳仟壹佰玖拾柒元整)。第一期須在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6(陸)個月內繳付。
第九條款——保證金
1. 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乙方須透過存款或甲方接受的銀行擔保提交保證金$9,248.00(澳門幣玖仟貳佰肆拾捌元整)。
2. 上款所指的保證金金額應按每年有關租金的數值調整。
3. 第1款所述的保證金,在乙方遞交由土地工務運輸局發出的使用准照後,可應其要求由財政局退還。
第十條款——轉讓
1. 倘土地未被完全利用而將本批給所衍生的狀況轉讓,須事先獲得甲方許可,而承讓人亦須受本合同修改後的條件約束,尤其是有關溢價金方面。
2. 在不妨礙上款最後部分規定的情況下,乙方須以存款、其條款獲甲方接受的擔保或保險擔保提供保證金$180,000.00(澳門幣壹拾捌萬元整),作為擔保履行已設定的義務。該保證金可應乙方要求,在發出使用准照或許可轉讓批給所衍生的權利時退還。
第十一條款——使用准照
使用准照僅在遞交已全數繳付第八條款所訂定溢價金的證明,以及履行第六條款訂定的義務後,方予發出。
第十二條款——監督
在批出土地的利用期間,乙方必須准許行政當局有關部門執行監督工作的代表進入土地及施工範圍,並向代表提供一切所需的協助,使其有效地執行任務。
第十三條款——失效
1. 本合同在下列情況下失效:
2. 合同的失效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宣告,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3. 合同的失效導致土地連同其上的一切改善物歸甲方所有,而乙方無權要求任何賠償。
第十四條款——解除
1. 倘發生下列任一事實,本合同可被解除:
2. 本合同的解除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宣告,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第十五條款——有權限法院
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為有權解決由本合同所產生的任何爭訟的法院。
第十六條款——適用法例
如有遺漏,本合同以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和其他適用法例規範。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合同所載規定及條件,以租賃制度批出一幅面積160平方米,經重新量度後修正為164平方米,位於路環島鄉村馬路928號,稱為地段38,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2451-A號的土地的批給,以興建一幢五層高的獨立式別墅。
二、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合同協議方:
鑒於:
一、休意投資一人有限公司的總辦事處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325號昌輝大廈1樓A,登記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26746(SO)號。根據以上述公司名義作出的第150734G號登錄,該公司持有一幅面積160平方米,經重新量度後修正為164平方米,位於路環島鄉村馬路,稱為地段38,其上建有928號的兩層高獨立別墅,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27K冊第159頁第22451-A號的土地的批給衍生的權利。
二、承批公司擬重新利用該土地興建一幢五層高,其中三層為地庫,設有停車場和專用花園的獨立別墅,因此於二零一零年五月二十日向土地工務運輸局遞交有關的建築計劃。根據該局局長於二零一零年八月二十六日所作的批示,該計劃被視為可予核准,但須遵守某些技術要件。
三、承批公司於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十八日請求按照已獲土地工務運輸局核准的計劃,批准更改土地的利用及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修改批給合同。
四、在集齊組成案卷所需的文件後,土地工務運輸局計算應得的回報及制定修改批給的合同擬本。申請公司透過於二零一一年九月二十日遞交的聲明書,表示同意。
五、有關土地的面積為164平方米,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十七日發出的第6305/2005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1”、“A2”和“B”定界和標示,面積分別為78平方米、62平方米及24平方米。
六、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員會。該委員會於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舉行會議,同意批准有關申請。該意見書已於二零一一年十二月六日經行政長官的批示確認。
七、根據並履行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已將由本批示規範的合同條件通知承批公司。該公司透過於二零一二年二月十日遞交由蔡田田,聯絡地址位於澳門南灣大馬路325號昌輝大廈1樓A,以休意投資一人有限公司行政管理機關成員身份代表該公司簽署的聲明書,明確表示接納有關條件。根據載於聲明書上的確認,上述人士的身份及權力已經第二公證署核實。
八、承批人已繳付由本批示規範的合同第八條款1)項所規定的溢價金,並已提交合同第九條款第1款及第十條款第2款所指的保證金。
第一條款——合同標的
1. 本合同標的為按照已核准的建築工程修改計劃,修改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位於路環島鄉村馬路,其上建有928號樓宇,登記面積為160(壹佰陸拾)平方米,經重新量度後修正為164(壹佰陸拾肆)平方米,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十七日發出的第6305/2005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1”、“A2”及“B”定界和標示,並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27K冊第159頁第22451-A號及其批給所衍生的權利以乙方名義登錄於第150734G號的土地的批給。
2. 鑒於是次修改,有關土地的批給轉由本合同的條款規範。
第二條款——租賃期限
1. 租賃的有效期至二零一六年六月四日止。
2. 上款所訂定的租賃期限可按照適用法例連續續期。
第三條款——土地的利用及用途
1. 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十七日發出的第6305/2005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1”及“A2”標示,總面積140(壹佰肆拾)平方米的地塊是用作興建一幢5(伍)層高的獨立式別墅,其中3( 叁)層為地庫,有關用途分配如下:
1)獨立式別墅: | 建築面積436平方米; |
2)停車場: | 建築面積13平方米; |
3)專用花園: | 面積87平方米。 |
2. 在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B”標示,面積24(貳拾肆)平方米的地塊被視為“非建築”範圍。
3. 第1款所述面積在為發出有關使用准照而作實地檢查時可作修改。
第四條款——租金
1. 在土地利用期間,乙方每平方米批出土地每年須繳付的租金為$30.00元(澳門幣叁拾元整),總金額為$4,920.00元(澳門幣肆仟玖佰貳拾元整);
2. 在土地利用工程完成後,乙方繳付的總金額改為$7,540.00元(澳門幣柒仟伍佰肆拾元整),其計算如下:
1)獨立式別墅: | |
436平方米x$15.00/平方米 | $ 6,540.00; |
2)停車場: | |
13平方米x$10.00/平方米 | $ 130.00; |
3)專用花園: | |
87平方米x$10.00元/平方米 | $ 870.00。 |
3. 由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租金每五年調整一次,但不妨礙在本合同生效期間所公佈法例的新訂租金的即時實施。
第五條款——利用期限
1. 土地利用的總期限為36(叁拾陸)個月,由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
2. 上款所述的期限包括乙方遞交工程計劃、甲方審議該計劃及發出有關准照的時間。
3. 乙方應依照下列期限遞交工程計劃及開始施工:
1)由第1款所指的批示公佈之日起計30(叁拾)日內,制定和遞交工程計劃(地基、結構、供水、排水、供電及其他專業計劃);
2)由通知工程計劃獲核准之日起計60(陸拾)日內,遞交發出工程准照的申請書;
3)由發出工程准照之日起計15(拾伍)日內,開始施工。
4. 為遵守上款所指期限的效力,計劃須完整及適當備齊所有資料後,方視為確實完成遞交。
第六條款——特別負擔
由乙方獨力承擔的特別負擔為:
第七條款——罰款
1. 除有合理解釋且為甲方接受的特殊原因外,乙方不遵守第五條款所訂的任一期限,延遲不超過60(陸拾)日者,處以罰款每日可達$1,000.00(澳門幣壹仟元整);延遲超過60(陸拾)日,但在120(壹佰貳拾)日以內者,罰款將加至雙倍。
2. 遇有不可抗力或發生被證實為非乙方所能控制的特殊情況,則免除乙方承擔上款所指的責任。
3. 僅因不可預見及不可抵抗事件而引發的情況,方視為不可抗力。
4. 為着第2款規定的效力,乙方必須儘快將發生上述事實的情況以書面通知甲方。
第八條款——合同溢價金
基於是次修改,乙方須向甲方繳付合同溢價金$800,312.00(澳門幣捌拾萬零叁佰壹拾貳元整),繳付方式如下:
1)$270,000.00(澳門幣貳拾柒萬元整),當按照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接受本合同的條件時繳付;
2)餘款$530,312.00(澳門幣伍拾叁萬零叁佰壹拾貳元整),連同年利率5%的利息分4(肆)期繳付,以半年為一期,每期金額相等,即本金連利息合計為$140,966.00(澳門幣拾肆萬零玖佰陸拾陸元整)。第一期須於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6(陸)個月內繳付。
第九條款——保證金
1. 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乙方應透過存款或甲方接受的銀行擔保,繳付保證金$4,920.00(澳門幣肆仟玖佰貳拾元整)。
2. 上款所指的保證金金額應按每年有關租金的數值調整。
3. 第1款所述的保證金在遞交土地工務運輸局發出的使用准照後,應乙方要求,由財政局退還。
第十條款——轉讓
1. 倘土地利用的更改未完全完成而將本批給所衍生的狀況轉讓,須事先獲得甲方許可,承讓人亦須受本合同修改後的條件約束,尤其是有關溢價金方面。
2. 在不妨礙上款最後部分規定的情況下,乙方須以存款、條款獲甲方接受的擔保或保險擔保提交保證金$50,000.00(澳門幣伍萬元整),作為擔保履行已設定的義務。該保證金可應乙方要求,在發出使用准照或批准轉讓批給所衍生的權利時退還。
第十一條款——監督
在批出土地的利用期間,乙方必須准許行政當局有關部門執行監督工作的人員進入該土地及施工範圍,並向代表提供一切必須的協助,使其有效地執行任務。
第十二條款——失效
1. 本合同在下列情況下失效:
2. 合同的失效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宣告,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3. 合同的失效將導致土地連同其上所有改善物歸甲方所有,乙方無權要求任何賠償。
第十三條款——解除
1. 倘發生下列任一事實,本合同可被解除:
2.合同的解除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宣告,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第十四條款——有權限法院
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為有權解決由本合同所產生任何爭訟的法院。
第十五條款——適用法例
如有遺漏,本合同由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和其他適用的法例規範。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c)項、第四十九條及續後數條,以及第一百零七及一百二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合同所載規定及條件,修改以租賃制度批出,位於澳門半島,約翰四世大馬路51至57號、殷皇子大馬路31A至31B號及蘇亞利斯博士大馬路181至247號,稱為友誼廣場,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2144號,面積為2,742平方米的土地的批給,以保留其上已建一幢三層位於地庫,屬分層所有權制度,作商業及公共停車場用途的樓宇。
二、鑒於上述修改,將一幅無帶任何責任或負擔,面積28平方米,將脫離上款所指土地的地塊歸還澳門特別行政區,以便納入其公產。
三、以租賃制度批出四幅總面積270平方米的毗鄰地塊,以與第一款所指的土地合併,而該土地的面積改為2,984平方米。
四、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合同協議方:
鑒於:
一、澳門泊車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總辦事處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693號,大華大廈14字樓,登記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C6冊第105頁第2146SO號,根據以其名義在FK3冊第32頁第808號作出的登錄,該公司擁有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面積2,742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友誼廣場,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111A冊第168頁背頁第22144號的土地批給所衍生的權利。
二、上述批給受公佈於一九九一年三月十一日第十期《澳門政府公報》副刊的第30/SATOP/91號批示規範的合同約束。
三、位於約翰四世大馬路51至57號、殷皇子大馬路31A至31B號及蘇亞利斯博士大馬路181至247號的土地現已用於興建一幢三層位於地庫,作商業及公共停車場用途的樓宇。
四、於土地利用期間,土地工務運輸局修改了都市建築條件,對樓宇上蓋供公眾使用的空間的塑造及設計細節,以及對作公共停車場出入口和行人道作出修改,令到公共停車場和商業區的建築面積增加,因而導致須修改土地批給合同。
五、由於批給實體與承批公司就修改批給合同的條件沒有達成共識,因此有關程序一直待決,直到二零零九年十月十三日在土地工務運輸局進行會議及查閱案卷後,承批公司於二零一零年二月十一日正式申請重啟有關程序。
六、因承批公司擬將樓宇的制度由單獨所有權制改為分層所有權制,故於二零一一年四月十四日向土地工務運輸局遞交一份關於該已建成樓宇的計劃及一份已更新的獨立單位說明書。根據該局局長於二零一一年五月十六日所作的批示,有關計劃被視為可予核准。
七、在集齊組成案卷所需的文件後,土地工務運輸局計算了應得的回報並制訂修改批給的合同擬本。該擬本已獲申請公司於二零一一年十月十八日遞交的聲明書中明確表示同意。
八、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員會,該委員會於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一日舉行會議,同意批准有關申請。土地委員會的意見書已於二零一二年一月三日經行政長官的批示確認。
九、由第30/SATOP/91號批示規範的批給標的土地的面積為2,742平方米,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發出的第3384/1991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1”、“A2”、“A3”、“A4”、“A5”、“A6”、“A7”及“A8”定界和標示,其面積分別是2,260平方米、277平方米、138平方米、28平方米、16平方米、7平方米、13平方米及3平方米。
十、鑒於有關批給的修改,將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A4”標示,面積28平方米的地塊歸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產。
十一、同時,以租賃制度批出數幅總面積為270平方米,未在物業登記局標示,於同一地籍圖中以字母“B1”、“B2”、“B3”及“D”定界和標示,面積分別是24平方米、141平方米、84平方米及21平方米的毗鄰地塊,以便與經修改批給的土地合併,組成一幅面積2,984平方米的單一地段。
十二、在“A1”、“A5”、“A6”、“A7”、“B2”、“B3”及“D”地塊的地面層設定公共地役,作為公眾廣場。
十三、以字母“A3”及“B1”標示的地塊的拱廊下地面層亦設為公共地役,作為公共行人道。
十四、至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則確保承批公司,在有關土地批給的有效期限內及倘有的續期期限內,在上述第3384/1991號地籍圖中以字母“C1”及“C2”標示,位於蘇亞利斯博士大馬路的土地作為公共停車場的出入口。
十五、根據並履行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已將由本批示規範的合同條件通知承批公司。承批公司透過於二零一二年一月十九日遞交由馬有禮及顏婉明,居住於澳門西望洋馬路8及10號,以澳門泊車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身分代表該公司所簽署的聲明書,明確表示接納有關條件。根據載於該聲明書上的確認,其身分及權力已經第二公證署核實。
十六、承批公司已繳付由本批示規範的合同所訂定的溢價金。
第一條款——合同標的
1. 本合同標的為:
1)修改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面積2,742(貳仟柒佰肆拾貳)平方米,位於友誼廣場,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發出的第3384/1991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1”、“A2”、“A3”、“A4”、“A5”、“A6”、“A7”及“A8”標示,並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2144號及其批給所衍生的權利以乙方名義登錄於第808號,由公佈於一九九一年三月十一日第十期《澳門政府公報》副刊的第30/SATOP/91號批示規範,現已於地面以下建成一幢作公共停車場及商業用途樓宇的土地的批給合同;
2)將該段土地其中一幅無帶任何責任或負擔,面積28(貳拾捌)平方米,在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A4”標示,價值$28,000.00(澳門幣貳萬捌仟元整),將脫離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2144號的土地的地塊歸還甲方,以納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產;
3)以租賃制度批出標示在上述地籍圖中及未在物業登記局標示的以下地塊:
2. 上款所指在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B1”、“B2”、“B3”及“D”標示的地塊與在同一地籍圖中以字母“A1”、“A2”、“A3”、“A5”、“A6”、“A7”及“A8”標示的土地合併,組成一幅面積2,984(貳仟玖佰捌拾肆)平方米的單一地段,以下簡稱土地,其批給轉由本合同的條款規範。
第二條款——租賃期限
1. 租賃的有效期至二零一六年三月十日。
2. 上款訂定的租賃期限可按照適用法例連續續期。
第三條款——土地的利用及用途
1. 土地用作保留已興建並由一幢3(叁)層位於地下,屬分層所有權制度的樓宇組成的建築物,其建築面積及用途分配如下:
1)商業: | 3,167平方米; |
2)公共停車場: | 6,183平方米。 |
2. 甲方向乙方保證在土地批給期限及倘有的續期期限內,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發出的第3384/1991號地籍圖中以字母“C1”及“C2”標示,位於蘇亞利斯博士大馬路的斜坡通道作通達公共停車場的入口。
3. 將位於地面層,在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A1”、“A5”、“A6”、“A7”、“B2”、“B3”及“D”標示,面積2,542(貳仟伍佰肆拾貳)平方米的範圍設為公共地役作公眾廣場用途,且不得作任何形式的臨時或永久性佔用。
4. 甲方可在不影響樓宇結構的情況下,使用上款所指的公眾廣場。
5. 在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A3”及“B1”標示的地塊,其位於拱廊下地面層柱子之間的地方必須留空,以便供人貨自由通行,同時不能設置任何限制,亦不得作任何形式的臨時或永久性佔用。該部分稱為拱廊下的行人區。
6. 乙方與繼後的土地批給衍生權利的持有人,以及以任何名義承租或佔有樓宇的商用獨立單位者,必須遵守及承認按照第3款和第5款設定的責任,將相關範圍留空。
7. 乙方與繼後的土地批給衍生權利的持有人,以及以任何名義承租或佔有樓宇的商用獨立單位者,必須同意由民政總署管理第3款所指的公眾廣場及第5款所指的拱廊,並由該署執行必要的維修及保養工作。
第四條款——租金
1. 按照三月二十一日第50/81/M號訓令的規定,乙方每年繳付租金如下:
2. 租金每五年調整一次,由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但不妨礙在合同生效期間所公佈法例之新訂租金的即時實施。
第五條款——合同溢價金
基於是次修改,當乙方按照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接受本合同條件時,須向甲方一次性全數繳付合同溢價金$6,830,862.00(澳門幣陸佰捌拾 叁萬零捌佰陸拾貳元整)。
第六條款——特別負擔
1. 由乙方承擔的特別負擔為下列已進行的工程:
2. 在土地批給期限及相關續期期限內,乙方須負責上款2)項所指的通道的維修及保養。
第七條款——轉讓
在土地批給期限及相關續期期限內將本批給屬公共停車場的部份所衍生的狀況轉讓,須事先獲得甲方許可。
第八條款——解除
1. 倘發生下列任一事實,本合同可被解除:
2. 合同的解除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宣告,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第九條款——有權限法院
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為有權解決由本合同所產生的任何爭訟的法院。
第十條款——適用法例
如有遺漏,本合同以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和其他適用法例規範。
二零一二年三月十六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