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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61/2012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以及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及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規定,並根據經第18/200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十一日第14/96/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金融管理局通則》第四條第二款a)項、第十五條第一款及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澳門金融管理局諮詢委員會的成員組成更新如下:

(一)澳門金融管理局行政委員會主席及委員:丁連星、潘志輝及尹先龍;

(二)澳門金融管理局監察委員會主席:歐安利;

(三)澳門銀行公會主席、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行總經理:葉一新;

(四)澳門保險公會會長:姜宜道;

(五)大西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執行委員會主席:Pedro Manuel de Oliveira Cardoso。

二零一二年三月八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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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二年三月八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