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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三日向聯合國秘書長發出照會,通知其一九零七年十月十八日訂於海牙的《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公約》,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上述公約的法文正式文本及相應的葡文譯本。
二零一二年三月十二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二年三月十五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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