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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5/2012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5/2003號第102/200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39/2002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下列人士擔任漁業諮詢委員會成員的委任獲續期兩年:

(一)澳門中華總商會代表冼志耀;

(二)澳門街坊聯合總會代表馮金水;

(三)澳門漁民互助會代表郭沛;

(四)澳門漁民互助會代表馮金喜;

(五)澳門鮮魚行總會代表蘇中興;

(六)澳門鮮魚行總會代表張國柱;

(七)澳門魚業商會代表何錫強;

(八)澳門遠洋漁業發展暨船東協會代表梁帶福;

(九)何華添;

(十)黃國勝;

(十一)余榮讓。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二年六月二十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三月八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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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二年三月八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狄連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