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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5/2003號和第102/200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39/2002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下列人士擔任漁業諮詢委員會成員的委任獲續期兩年:
(一)澳門中華總商會代表冼志耀;
(二)澳門街坊聯合總會代表馮金水;
(三)澳門漁民互助會代表郭沛;
(四)澳門漁民互助會代表馮金喜;
(五)澳門鮮魚行總會代表蘇中興;
(六)澳門鮮魚行總會代表張國柱;
(七)澳門魚業商會代表何錫強;
(八)澳門遠洋漁業發展暨船東協會代表梁帶福;
(九)何華添;
(十)黃國勝;
(十一)余榮讓。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二年六月二十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三月八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二零一二年三月八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狄連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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