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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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吳衛鳴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廣星傳訊有限公司”簽訂二零一二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為文化局提供售票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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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5/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吳榮恪先生為文化諮詢委員會成員。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二年三月十四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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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三)項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衛生局局長李展潤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C.E.C.酒店設備有限公司”簽訂“向衛生局供應保溫送餐車及其配件”之合同。

二零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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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三)項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衛生局局長李展潤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自動系統(澳門)有限公司”簽訂“向衛生局供應及安裝一套高性能儲存設備”之合同。

二零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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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三)項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衛生局局長李展潤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科達工程有限公司”簽訂“向衛生局滅菌科供應蒸氣滅菌爐連設計和裝修承包工程”之合同。

二零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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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體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黃有力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浪濤行簽訂體育發展局轄下游泳池救生員服務合同。

二零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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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體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黃有力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Companhia de Telecomunicações de Macau S.A.R.L.簽訂二零一二年暑期活動報名工作服務合同。

二零一二年三月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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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二年三月六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