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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按照中央人民政府的命令,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通過的關於利比亞局勢的第2016(2011)號決議的中文及英文正式文本。
二零一二年三月一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二年三月六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郭華成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2011年2月26日第1970(2011)號、2011年3月17日第1973(2011)號和2011年9月16日第2009(2011)號決議,
重申對利比亞的主權、獨立、領土完整和國家統一的堅定承諾,
注意到2011年10月23日全國過渡委員會發出的利比亞“解放宣言”,
期待利比亞享有一個建立在民族和解、公正、尊重人權和法治基礎上的未來,
重申必須推動所有社會和族裔群體成員全面和有效參與有關衝突後階段的討論,包括婦女和少數族群平等參與討論,
回顧安理會決定將利比亞局勢提交國際刑事法院檢察官審理,並回顧必須開展合作,確保追究應對侵犯人權和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行為負責的人或參與襲擊平民的人的責任,
重申難民和境內流離失所者不斷自願返回是鞏固利比亞和平的一個重要因素,
表示關切利比亞境內武器氾濫,可能對區域和平與安全產生影響,又表示打算迅速地進一步處理這一問題,
表示嚴重關切仍有報導稱利比亞境內有報復、任意拘留、非法監禁和未經司法程序的處決行為,
再次呼籲利比亞當局促進和保護人權和基本自由,包括屬於弱勢群體的人的人權和基本自由,遵守根據國際法、包括國際人道主義法和人權法承擔的義務,敦促在過渡期期間和其後尊重所有利比亞人、包括前官員和被關押者的人權,
回顧安理會在第2009(2011)號決議中決定:
(a)修改第1970號決議第9段規定的武器禁運的有關規定,以增加豁免,
(b)結束第1970(2011)號決議第17、19、20和21段以及第1973(2011)號決議第19段規定的對利比亞國家石油公司和Zueitina石油公司的資產凍結,修改第1970(2011)號決議第17、19、20和21段以及第1973(2011)號決議第19段對利比亞中央銀行、阿拉伯利比亞海外銀行、利比亞投資管理局和利比亞非洲投資局實行的資產凍結,並
(c)停止執行第1973(2011)號決議第17段規定的有關措施,
又回顧安理會打算不斷審查第1973(2011)號決議第6至12段規定的措施,並打算在適當和情況允許時與利比亞當局協商,取消這些措施和終止第1973(2011)號決議第4段對會員國的授權,
銘記《聯合國憲章》為安理會規定的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的首要責任,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 歡迎利比亞境內出現積極事態發展,加強利比亞享有一個民主、和平和繁榮未來的前景;
2. 期待迅速建立一個包容、有代表性的利比亞過渡政府,重申需要在過渡期致力推行民主、善治、法治、民族和解和尊重所有利比亞人的人權和基本自由;
3. 強烈敦促利比亞當局不進行報復,包括不進行任意拘留,呼籲利比亞當局採取一切必要步驟,防止報復、任意拘留和未經司法程序的處決,特別指出利比亞當局有責任保護其民眾,包括外國國民和非洲移民;
4. 敦促所有會員國在利比亞當局努力消除侵犯國際人權法和國際人道主義法行為不受懲處局面的過程中與其密切合作;
保護平民
5. 決定第1973(2011)號決議第4和5段的規定於利比亞當地時間2011年10月31日23時59分終止;
禁飛區
6. 又決定第1973(2011)號決議第6至12段的規定於利比亞當地時間2011年10月31日23時59分終止;
7.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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