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34/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0/2012

刊登日期:

2012.3.7

版數:

1919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作為簽訂“提供推廣及宣傳澳門旅遊的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旅遊基金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4/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安棟樑)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琵雅亞洲(澳門)有限公司”簽訂“提供推廣及宣傳澳門旅遊的服務合同”。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

    二零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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