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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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體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黃有力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中國太平保險(澳門)股份有限公司”簽訂體育人員之人身意外保險合同。

二零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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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吳衛鳴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慧科訊業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中央圖書館及歷史檔案館供應二零一二年度網上新聞及資訊的服務合同。

二零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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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安棟樑)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其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中華出版社(澳門月刊)”簽訂有關在《澳門月刊》雜誌刊登宣傳澳門旅遊的廣告以及製作和登載宣傳澳門旅遊的文章的提供服務合同。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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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安棟樑)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達豐公關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在中國台灣市場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旅遊局提供顧問服務合同。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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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