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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澳門廣播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二款及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譚俊榮續任政府駐澳門廣播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任期兩年。
二、擔任上述職務的每月報酬為澳門幣六千六百元。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二年二月六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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