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20/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7/2012

刊登日期:

2012.2.15

版數:

1144

  • 續任政府駐澳門廣播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代表。
相關法規 :
  • 第13/92/M號法令 - 通過本地區官方董事及政府代表之法定制度--若干撤銷。
  •  
    相關類別 :
  • 公共服務承批公司 -
  •  
    私營機構 :
  • 澳門廣播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0/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澳門廣播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二款及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譚俊榮續任政府駐澳門廣播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任期兩年。

    二、擔任上述職務的每月報酬為澳門幣六千六百元。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二零一二年二月六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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