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2/2012號行政長官公告

按照中央人民政府的命令,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通過的有關剛果民主共和國局勢的第2021(2011)號決議的中文及英文正式文本。

二零一二年二月三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二零一二年二月六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

第2021(2011)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2011年11月29日第6671次會議通過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以往有關剛果民主共和國的各項決議和主席聲明,

重申其對剛果民主共和國及該區域各國主權、領土完整和政治獨立的承諾,

強調剛果民主共和國政府對確保本國境內安全和在尊重法治、人權和國際人道主義法的情況下保護本國公民,負有首要責任,

注意到根據第1771(2007)號決議設立、並經第1807(2008)號第1857(2008)號第1896(2009)號和第1952(2010)號決議延長任期的剛果民主共和國問題專家組(專家組)的臨時報告和最後報告(S/2011/345和S/2011/738)及其各項建議,歡迎專家組正與剛果民主共和國政府以及該區域其他國家政府和其他國際論壇開展協作,

再次表示嚴重關切剛果民主共和國、包括南北基伍省和東方省內有武裝團體,致使整個地區長期籠罩在不安全氣氛中,並再次表示關切這些武裝團體獲得區域和國際網絡的支持,

譴責各種武器違反第1533(2004)號、第1807(2008)號第1857(2008)號第1896(2009)號和第1952(2010)號決議,繼續在剛果民主共和國境內非法流動以及繼續非法流入該國的情況,申明安理會決心繼續密切監測它關於剛果民主共和國的各項決議規定的軍火禁運和其他措施的執行情況,強調各國均有義務遵守第1807(2008)號決議第5段規定的通知要求,

回顧自然資源的非法開採、此類資源的非法貿易與軍火的擴散和販運有關聯,是助長和加劇非洲大湖區衝突的主要因素之一,

著重指出,經濟發展對於確保長期穩定和鞏固和平至關重要,為此表示關切一些採礦區失業率進一步上升,貧困加劇,同時注意到專家組提到的其他採礦區一些商行開展盡職調查、採礦行業管理有所改進和礦物生產與出口有所增加之間的關係,

歡迎大湖區國家在非洲大湖區問題國際會議框架內作出反對非法開採自然資源的區域努力,注意到這些國家承諾制定反對非法開採自然資源的區域舉措並認可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制定的盡職調查準則,鼓勵這些國家執行有關區域舉措的內容,

表示關切武裝團體越來越多地通過各種犯罪活動,包括非法販運毒品、非法徵稅和出售農產品,來尋求新的資金來源,

深為關切地注意到,剛果民主共和國東部一直有侵犯人權和違反人道主義法的行為,包括大量平民被殺和流離失所,招募和使用兒童兵,性暴力屢見不鮮,強調必須將侵權和違法者繩之以法,重申安理會堅決譴責該國發生的所有侵犯人權和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的行為,回顧安理會所有有關婦女與和平與安全、兒童與武裝衝突和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的決議,

認定剛果民主共和國的局勢繼續對該區域的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 決定第1807(2008)號決議第1段規定的軍火措施延至2012年11月30日,並重申該決議第2、第3和第5段的規定;

2. 決定第1807(2008)號決議第6和第8段規定的運輸措施延至上文第1段所定期限,重申該決議第7段的規定;

3. 決定第1807(2008)號決議第9和第11段規定的金融和旅行措施延至上文第1段所定期限,重申該決議第10和第12段的規定適用於第1857(2008)號決議第4段提到的個人和實體;

4. 秘書長將第1533(2004)號決議所設、任期由其後各項決議續長的專家組的任期延至2012年11月30日,專家組執行第1807(2008)號決議第18段規定、經第1857(2008)號 決議第9和第10段擴大的任務,並至遲於2012年5月18日並再次在2012年10月19日前,通過委員會向安理會提出書面報告;

5. 重申第1952(2010)號決議第6至13段的規定,請專家組在其評估盡職調查影響的報告中,全面評估對剛果民主共和國有關採礦區的經濟和社會發展產生的影響;

6. 歡迎剛果民主共和國支持聯合國專家組和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制定的盡職調查準則,還歡迎剛果政府為執行該準則採取的措施,呼籲所有國家支持剛果民主共和國和大湖區各國執行該準則;

7. 鼓勵所有國家,特別是該區域各國,繼續提高對聯合國專家組準則的認識,尤其是在黃金業,以此作為更廣泛努力的一部分,以減輕進一步資助剛果民主共和國武裝力量(剛果(金)武裝力量)內的武裝團體和犯罪網絡的風險;

8. 鼓勵剛果民主共和國和大湖區各國要求其海關當局加強對從剛果民主共和國進出口礦物的控制,籲請國際社會視需要在接獲要求時,協助剛果民主共和國和大湖區其他國家加強它們在這方面的能力;

9. 建議該區域各國定期公佈自然資源、包括黃金、錫石、鈳鉭鐵礦石、黑鎢礦、木料和木炭進出口的全部統計數據,在區域一級加強信息交流和聯合行動,調查和打擊參與非法開採自然資源的區域犯罪網絡和武裝團體;

10. 回顧聯合國組織剛果民主共和國穩定特派團(聯剛穩定團)的任務是支持剛果有關當局在五個試點交易櫃檯周邊地區對礦區、貿易路線和市場進行抽查和定期走訪,防止通過非法活動,包括生產和買賣自然資源,為武裝團體提供支持;

11. 鼓勵剛果民主共和國政府在國際夥伴視需要應邀提供援助的情況下,加強武器彈藥儲存的安全、負責與管理,根據《內羅畢議定書》和小武器問題區域中心規定的標準,迅速執行一個全國武器加標識方案,特別是對國有武器加標識;

12. 鼓勵剛果民主共和國政府繼續處理國家軍隊凝聚力這一重大問題,包括進一步確保前武裝團體,特別是全國保衛人民大會,適當整編入剛果(金)武裝力量和接受審查,確保國家軍隊人員及時領到薪金,根據規定的指揮控制條例行事,在違反條例時要酌情接受紀律處罰,並確保部署剛果安全部隊,緩解安全真空造成的威脅,包括剛果(金)武裝力量重組過程中出現的威脅;

13. 要求所有武裝團體,特別是盧民主力量、上帝軍、馬伊-馬伊Yakutumba派、民族解放力量(民解力量)和民主同盟軍,放下武器,立即在剛果民主共和國和大湖區停止針對平民、特別是針對婦女和兒童的一切形式暴力、侵犯人權和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行為,包括強姦和其他形式性虐待,並進行復員;

14. 歡迎剛果當局目前為消除有罪不罰現象做出的努力,鼓勵它繼續這樣做,包括打擊侵犯人權和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包括施加性暴力的人,打擊那些要對非法開採自然資源開採負責的人,包括非法武裝團體或剛果(金)武裝力量成員的侵權違反行為;

15. 強調剛果政府必須積極追究那些要對該國境內的戰爭罪和危害人類罪負責的人的責任,必須為此開展區域合作,包括通過政府目前同國際刑事法院進行的合作,鼓勵聯剛穩定團利用現有的授權在這方面為剛果政府提供援助;

16. 鼓勵所有國家,特別是聯剛穩定團和專家組,相互加強合作,還鼓勵所有各方和所有國家確保其管轄或控制下的個人和實體與專家組合作,再次要求所有各方和所有國家保障專家組成員的安全,確保他們能不受阻礙地直接進行接觸,特別是接觸專家組認為與其執行任務有關的人、文件和地點;

17. 籲請專家組積極在自然資源問題上,與其他有關專家小組、特別是第1980(2011)號決議第13段重新設立的科特迪瓦問題專家組和第1961(2010)號決議第6段重新設立的利比里亞問題專家組開展合作;

18. 鼓勵聯剛穩定團在特派團的選舉後6個月應急計劃中考慮到專家組關於武裝團體問題和武裝團體編入部隊面臨的挑戰的結論;

19. 籲請所有國家,特別是該區域各國和按本決議第3段指認的個人和實體的所在國,定期向委員會報告它們已採取哪些行動來執行第1952(2010)號決議第1、2和3段規定的措施和第8段建議採取的措施;

20. 鼓勵所有國家向委員會提交符合1857(2008)號決議第4段標準的個人或實體名字,以及由被提交名字者直接或間接擁有或控制的實體或代表被指認者或按其指示行事的個人或實體的名字,以便列入被指認者名單;

21. 決定酌情至遲於2012年11月30日審查本決議規定的措施,以便酌情視剛果民主共和國的安全局勢,特別是包括武裝部隊整編和國家警察改革在內的安全部門改革的進展,並酌情視剛果和外國武裝團體解除武裝、復員、遣返、定居和重新融入社會的進展,對其進行調整;

22.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