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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十月二十五日第62/99/M號法令核准的《公證法典》第三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第23/2000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二款、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社會保障基金首席高級技術員龍慧君法學士為該基金專責公證員。

二、當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該基金二等高級技術員何凱生法學士代任。

三、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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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吳衛鳴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大衛清潔滅蟲服務”簽訂為何東圖書館提供二零一二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清潔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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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安棟樑)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東方報業集團有限公司”簽訂“提供推廣及宣傳澳門旅遊的服務合同”。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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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吳衛鳴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忠信清潔管理”簽訂為澳門演藝學院舞蹈學校提供二零一二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清潔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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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吳衛鳴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忠信清潔管理”簽訂為中央圖書館各分館和倉庫提供二零一二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清潔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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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吳衛鳴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忠信清潔管理”簽訂為中央圖書館提供二零一二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清潔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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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吳衛鳴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忠信清潔管理”簽訂為澳門演藝學院提供二零一二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清潔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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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吳衛鳴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忠信清潔管理”簽訂為澳門演藝學院音樂學校提供二零一二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清潔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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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吳衛鳴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忠信清潔管理”簽訂為澳門演藝學院戲劇學校提供二零一二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清潔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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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