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一二年二月一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國際友誼交流協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二年一月十九日,存檔於本署之2012/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17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國際友誼交流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

中文名稱為“澳門國際友誼交流協會”。

第二條——本會宗旨

愛國、愛澳、團結澳門及世界各地人士,促進澳門和世界各地人士友誼交流之發展,屬非牟利團體。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馬場東大馬路238-312號廣福安花園1樓Z座,在需要時可遷往澳門其他地方,及設立分區辦事處。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認同本會宗旨的任何人士,經本會會員介紹,及經會議批准得成為正式會員。

第五條——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第六條——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第九條——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秘書各一人。

第十條——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理事三人,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策和日常具體會務。

第十一條——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監事一人,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及秘書、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每次會員大會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十四條——理事會議、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會議分別由會員大會主席、理事長、監事長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條——理事會、監事會會議須過半數成員出席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經出席理監事半數以上同意,始得通過。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七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第十九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及法人解散權屬於會員大會,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方可通過;解散法人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方可通過。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de Janeiro de dois mil e doze. — A Ajudante,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百匯藝術文化創意促進會

中文簡稱為“百滙文創”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二年一月十九日,存檔於本署之2012/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16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章程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百匯藝術文化創意促進會(下稱本會),本會簡稱為:百匯文創。

第二條——本會會所設於:澳門殷皇子大馬路11號群發花園5樓A座。經理事會同意可更改。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以弘揚中華書畫文化藝術,團結書畫愛好者,促進文化藝術創作交流活動。

第四條——本會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1、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可通過及修改會章,選舉領導架構及決定各會務工作決議時須經半數以上會員的同意方為有效;如屬修改會章之決議則須獲出席大會四分之三會員贊同方為有效;會員大會通常由會長或理事長主持,特殊情況除外。

2、理事會是本會之行政與活動負責執行機構,負責草擬並執行每年活動的計劃和預算案,訂定會費及繳費方式,訂定暫時停止會員資格。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兩名。理事長對外內須負責領導協調本會的各項工作。(如架構內有任何不盡責者經會員大會討論三分之二會員同意可罷免並重選。)副理事長有責任因理事長有事或其他原因缺席時代理其職處理會務等,並有責任參加理事會之各種會議。理事會成員須為單數。任期三年,理事會決策時須半數以上成員通過方為有效。

3、監事會是本會之行政監察及審查機構,每年或有需要時與理事會舉行會議;當認為有需要時,審查本會之賬目,監督預算案之執行;審閱每年之財政報告及賬目並編制年度報告。監事會設三人或以上監事長一名及總人數必須為單數。任期三年。

4、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五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下可提前或延遲召開,本會架構每三年重選一次,連選可連任。

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六條——本會的經費來源

1、會費;

2、任何對本會的贊助及捐贈。

第七條——本章程忽略之處宜依本澳現行法律規範。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de Janeiro de dois mil e doze. — A Ajudante,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愛爾蘭商會

葡文名稱為“Câmara de Comércio Irlanda de Macau”

葡文簡稱為“CCIM”

英文名稱為“The Irish Chamber of Commerce of Macau”

英文簡稱為“ICCM”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二年一月十九日,存檔於本署之2012/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19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愛爾蘭商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愛爾蘭商會”,葡文名稱:“Câmara de Comércio Irlanda de Macau”,葡文簡稱“CCIM”,英文名稱:“ The Irish Chamber of Commerce of Macau”,英文簡稱“ICCM”。

第二條——本會宗旨:宏揚、發展澳門及愛爾蘭兩地經貿文化往來。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在氹仔布拉干薩街156號至尊花城第一座麗鑽閣23樓C,在需要時可遷往本澳其他地方,及設立分區辦事處。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具本澳或本澳以外營業牌照之工商企業、商號、工廠等之僱主、董事、經理、司理、股東或高級職員及個人,經本會會員介紹,及經理事會批准得成為正式會員。

第五條——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第六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除行使其他法定權力外,亦負責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的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和監事會意見書。

第九條——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書一人,由會員大會為每次會議選任,但成員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第十條——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其他值理及理事若干人,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但成員總人數必為單數,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策和日常具體會務。

第十一條——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監事若干人,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但成員總人數必為單數,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第十二條——理事會、監事會的成員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每次會員大會由會長或代任人召集,至少於會議前八日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方式下召集各會員,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視為第二次召集會議,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第十四條——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理事會之會議由會長或代任人召集,監事會會議由監事會主席或代任人召集。

第十六條——理事會和監事會有半數以上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之過半數票,主席除本身之票外,遇票數相同時,有權再投一票。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七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或公共實體的資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本會須在正式成立後一年內選出本會組織機關之成員,而期間本會之管理由創設會員確保。

第十九條——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均按澳門法律辦理。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de Janeiro de dois mil e doze. — A Ajudante,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芊峰體藝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sportiva e Arte Chin Fong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Macau Chin Fong Sports and Arts Association”

英文簡稱為“MCFSAA”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二年一月十九日,存檔於本署之2012/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20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章

會名、地址及宗旨

1. 名稱:

中文名稱為:“澳門芊峰體藝會”。

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sportiva e Arte Chin Fong de Macau”。

英文名稱:“Macau Chin Fong Sports and Arts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CFSAA”。

2. 本會會址及郵寄地址設於:

a. 澳門東北大馬路廣華新邨11座17樓F室。

b. 經會員大會決議,會址及郵寄地址可遷至澳門任一地方。

3.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

4. 宗旨:

倡辦健體文化活動,促進市民身心健康;鼓勵各界人士更多參與本澳及外地的體育運動、康樂文化,文藝學術交流分享等健康娛樂活動,同時,與本澳及外地的同類組織作體藝研討及交流,共同開展文化及康樂活動。

第二章

會員、權利與義務

5. 會員資格:

凡愛好體育及文化活動,同時認同本會章程者,願意遵守會章,經申請及獲理事會一致通過,方為會員。

6. 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a)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b)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c)遵守會章及決議;

(d)繳納會費;

(e)退會。

7.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架構

8.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及秘書各一人,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另可選聘榮譽會長、顧問協助會務發展。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a)制定或修改會章;

(b)選舉理監事會領導人員;

(c)決定工作方針及計劃。

9. 理事會內設理事長一人,理事若干名而人數最少三人或以上,人數需為單數,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a)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b)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c)決定會員的接納或除名。

10.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秘書長一人,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監事會負責審查監督本會行政及財務狀況等有關的事務。

11.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並須在召開會員大會前最少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信內需指出大會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等。如有需要,可召開特別會議,按現行法規通知召開會議,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絕對多數贊成票數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12. 修章——修改章程之決議需出席會員中之四分之三人贊同,方視為有效。

13. 解散——本會之解散決議需全體會員中之四分之三人通過,方視為有效。

第四章

其他

14. 本會的經濟來源:

(a)會員會費;

(b)政府的資助、社團及各界人士的贊助和捐贈;

(c)其它收入。

15. 本章程忽略之事宜依本澳現行法律規範。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de Janeiro de dois mil e doze. — A Ajudante,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民間博物館協會

中文簡稱為“民博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Museu Civil de Macau”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二年一月十九日,存檔於本署之2012/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15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民間博物館協會

Associação de Museu Civil de Macau

第一章

總則(名稱、會址、宗旨)

(1)本會屬非牟利性質社團組織,無立存期限,中文名稱:《澳門民間博物館協會》,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 Museu Civil de Macau。中文簡稱:民博會。

(2)會址:本會現會址:澳門花王堂街富運台富運大廈12號F地下為本會會址,並可在任何地方設立分會、辦事機構或其他形式的代表機構。

(3)本協會成立之宗旨:以澳門為平台建立以收藏、鑑賞、研究、文化學術交流為目的,同內地、港台及世界各地文化專業人士和收藏家進行專業性學術交流。廣泛接觸和團結對古文化及文化藝術有興趣的人士,舉辦各項學術性研討會,並參與國內外對中華藝術的探討、研究、鑑賞活動,提昇澳門社會對中華古文化的科學研究能力及保護文物意識。以推動早日建成一個由官辦民營的澳門民間博物館。

第二章

組織與會員資格

(4)本會組織機構設有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各組織結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兩年,可連任。

(5)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至二次,由會長在會員大會前一個月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全體會員。會員大會任務:A審議和通過工作報告,B確定下一年活動和方針,C增補或改選領導機構成員,D審議本會章程,E討論是否接納社會資助和捐獻,F評定職稱。

(6)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完全享有權利的會員組成,決定及討論本會一切會務。本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及秘書長若干名。

(7)凡是對文化藝術收藏和愛好者,著重保護中華文化遺產,有良好的保護文物意識的收藏者及人士均可參加本會成為會員,並承諾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履行本會章程及決議,認同本會宗旨,經理事會通過成為會員。

(8)本會以保護收藏古文化藝術為目的,會員要致力於發展、保持維護本會良好聲譽。凡會員因違反及不遵守章程或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經理事會決議後取消會員資格,會費及其它費用不得退還;若會員超過一年不繳納會費視為自願放棄會籍,所交費用不得退回。

(9)會員入會費每年二百元,入會基金每十年一千元澳門幣。特別會員通過會員大會表決可成為永久性會員,對古文化藝術研究知名人士和對本會有特別貢獻者可豁免會費。

第三章

會員權利與義務

(10)會員可參加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可自由出席會員大會,並有發言權,可享受本會為會員提供的一切權益。

(11)本會是非牟利團體,服務社會是本會應盡的義務,任何人不得借用本會的名譽做有損社會與本會利益事情,一經發現以事實為依據通過理事會取消會員資格。

第四章

理事會與監事會

(12)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秘書長、理事若干名,組成人員最少九名,最多十五名,總數為單數,各項決議由超過半數成員表決通過。

理事會為本會日常行政機關,負責制定本會活動計劃,提交每年會務工作報告和財政報告,組織本會活動和確定會員資格。根據本會發展可設綜合技術輔導部。

(13)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審查本會之帳目與財務收支情況,監察本會活動及編制年度報告,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和監事若干名,總數為單數,人員最少五名,最多九名。

第五章

經費來源

(14)會員會費,入會基金。

(15)接納社會資助與捐獻。

(16)接受政府資助。

第六章

其它

(17)修改章程要經出席會員大會四分之三成員通過,並由憲報公佈。

(18)解散本協會要經本會全體會員四分之三通過,然後報請政府相關部門審批。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de Janeiro de dois mil e doze. — A Ajudante,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中國澳門體育麻雀總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二年一月十九日,存檔於本署之2012/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18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中國澳門體育麻雀總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

中文名稱為“中國澳門體育麻雀總會”。

第二條——本會宗旨

愛國、愛澳、團結愛好體育麻雀運動人士,促進體育麻雀運動之發展,屬非牟利團體。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馬場東大馬路238-312號廣福安花園1樓Z座,在需要時可遷往澳門其他地方,及設立分區辦事處。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認同本會宗旨的任何人士,經本會會員介紹,及經會議批准得成為正式會員。

第五條——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第六條——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第九條——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秘書各一人。

第十條——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理事三人,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策和日常具體會務。

第十一條——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監事一人,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及秘書、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過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每次會員大會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十四條——理事會議、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會議分別由會員大會主席、理事長、監事長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條——理事會、監事會會議須過半數成員出席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經出席理監事半數以上同意,始得通過。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七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第十九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及法人解散權屬於會員大會,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方可通過;解散法人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方可通過。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de Janeiro de dois mil e doze. — A Ajudante,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中小企業商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二年一月十九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2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2/ASS檔案組第4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社團之設立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中小企業商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Comercial de Macau Pequenas Médias Empresas”;英文名稱為“Macau Small and Medium Enterprises Chamber of Commerce”(以下簡稱為“本會”)。

第二條——從成立之日期起,本會即成為無限期存續之社團。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荷蘭園大馬路111號B-C地下。本會得將總址遷移澳門其它地方,並可在任何地方設立分會、辦事機構或其他形式的代表機構。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組織,宗旨是以組織及聯絡愛國愛澳,在澳門經營各行業的中小企公司、商號及個人;促進本澳各行業的中小企業界的團結互助,維護同業之利益,保障及爭取本會會員之合法權益;支持及協助政府改善中小企業的營商環境聯繫外地中小企業並對外進行交流訪問活動,促進本澳中小企業可持續發展。

第二章

組織、職能與運作

第四條——1)本會組織機構有:

a)會員大會;

b)理事會;

c)監事會。

2)本會各組織機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並可連選得連任。

第五條——1)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完全享有權利的所有基本會員組成,決定及討論本會一切會務,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組成人員必須為單數,最少三人。

2)會員大會每年一、二月間舉行一次,由會長開會前最少兩星期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全體會員開會。每次會員大會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召集書上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3)在特殊情況下,經半數以上基本會員聯名要求,可召開會員特別大會。

4)會員大會的職權有:

a)確定本會活動的總方針;

b)選舉領導機構成員;

c)通過對本會章程的修改;

d)審議和通過每年工作報告、理事會帳目和監事會的意見書。

5)大會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贊成方為有效,但法律另有規定 除外。

第六條——1)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和理事若干名組成,組成人員必須為單數,最少三人。

2)理事會為本會之行政機關,負責制定會務、活動計劃,提交每年工作及財政報告,執行會員大會之所有決議。

3)理事會的職權有:

a)確定和領導本會的活動;

b)執行本會章程、會員大會決議和內部規章;

c)審定基本會員入會資格並向會員大會提名榮譽會員人選;

d)聘用和解僱本會工作人員及訂定其薪酬;

e)草擬年度報告和帳目。

4)理事會可視實際情況設秘書處、財務處、聯絡處、技術輔助處和綜合服務處等部門。

5)理事會會議須半數以上成員出席,且經半數以上出席成員同意,始得通過決議。

第七條——1)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之運作,查核帳目及提供有關意見,並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和監事若干名,組成人員必須為單數,最少三人。

2)監事會職權主要有:

a)監察理事會之財務;

b)審查本會之帳目;

c)編制年度監察活動報告書;

d)當理事會之行為令監事會感到有充份理由提出問題時,有權要求特別召開會員大會處理之。

3)監事會會議須半數以上成員出席,且經半數以上出席成員同意,始得通過決議。

第三章

會員資格

第八條——本會會員分商號會員及個人會員二種,其入會資格如下:

1)商號會員:凡在本澳經營各類工商業的商號,及公司擁有合法商業登記,均可加入本會成為會員,每商號或公司指定一人為代表,如代表有變更時,應由該商號或公司具函申請改換代表人。

2)個人會員:從事有關各類工商業活動的人士,均可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3)入會需填寫「入會申請表」;由不少於二個會員推薦,經本會理事會通過批准始能成為會員。

4)本會實行入會自願,退會自由,可同時參加其他工商經濟組織。

第四章

權利與義務

第九條——本會會員可參加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可出席會員大會,並有發言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可享受本會為會員提供的一切權益。

第十條——本會會員須按時繳交會費及其他應繳費用,遵守會章和內部規章,致力於發展本會會務及維護本會聲譽。

第五章

紀律

第十一條——1)任何會員違反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將受到下列處分:

a)口頭警告;

b)書面批評;

c)暫停會員權利最高至六個月,在此期間不需繳交會費;

d)開除會籍。

2)下列情況均得以處分:

a)作出損害本會之良好聲譽之行為或嚴重危害本會之利益者;

b)因各部門成員執行任務時,對其進行人身攻擊者;

c)利用本會名義與職權,而進行私利者。

3)任何處分案理事會必須先讓犯錯者進行自辯,再根據情況向會員大會報告,由大會投票決定。

第六章

經費

第十二條——本會之經費來源:

1)會員之入會基金和會費;

2)任何對本會合法資助及捐獻。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三條——本會的終止之決議,須經理事會討論,並提交會員大會表決,再經全體會員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贊同票才可通過。

第十四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並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以上之贊同票才可通過。

第十五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二年一月十九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何倩茵Ho Sin Ian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新媒體發展協會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二年一月二十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2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2/ASS檔案組第5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新媒體發展協會章程

第一章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澳門新媒體發展協會”。

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para o Desenvolvimento das Novas Mídias de Macau”。

英文名稱:“New Media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of Macao”。

第二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畢仕達大馬路26號中福商業中心4樓B(協會可在適宜或有需要時,設立代表或任何其他形式的代表機構或將總址遷至澳門其他地方。)

第三條——本會宗旨

一、致力推廣本地新興媒體、文藝創作的團體,以及聯絡本澳視覺藝術、音樂界、電子媒體設計界、動畫創作者、影視界及各業餘藝術家及愛好者,利用工餘時間推動本澳原創音樂、藝術文化推廣交流、策展活動及提供相關協助,並努力提高社會大眾的文化素質。

二、積極推廣及凝聚澳門中西文化,促進對外藝能文化、音樂、電子媒體、動畫、影視等之交流、演出。

第四條——期限

自成立日起,本會為一存續期為無限的非牟利團體。

第二章

第五條——會員資格

一、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會章之人士,均可申請入會。

二、凡申請入會者須有壹名理事推薦,並同意本會的精神和宗旨,承諾履行本章程的規定及會內領導部門的決議;並需填寫入會申請表,提供有關證件副本及二寸正面半身相片兩張,經理事會批准後,可成為本會會員。

三、凡推行會務並為本會提供經濟或其他性質上的重大支持者,會員大會可授與“名譽會員”會籍。

第六條——會員權利

一、選舉和被選舉的權利;

二、享有本會福利之權利;

三、批評及建議之權利。

第七條——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章程和本會各部門的合法決議;

二、熱心執行本會委派的工作;

三、促進本會與其他機構之間的交往;

四、定期繳納理事會訂定的會費。

第八條——會員退會

一、會員若要退會,可以書面形式向理事會提出申請。

二、拖欠會費超過一年者,視為自動退會,不再享有本會任何權利和義務。

三、對違反本會會章、損害本會權益及聲譽的會員,經理事會查證屬實後,將按事件的嚴重程度而對其施以警告、勸諭退會或開除會籍等處分。

四、不論自願退會或被開除會籍的會員,均無權要求任何賠償金或退還已繳交之會費或獲得屬於本會財產的資產和或基金。

第三章

第九條——財政來源

一、會員會費;

二、會員、政府、機構、企業、社團及各界人士的捐獻及資助;

三、本會之收益、資產和結餘,只能運用於推廣其宗旨之事宜上。

第四章

協會架構

第十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設會長壹人、副會長壹人及秘書壹人,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可(1)通過及修改本會會章;(2)推選架構成員;(3)通過及核准理事會呈交之年報。如屬修改會章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大會四分之三的會員贊同方為有效。解散法人之決議則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方為有效。會員大會需每年度召開一次,由會長召集。大會的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方式通知全體會員大會召開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倘有需要,亦可召開特殊會員大會。如會議當日出席人數不足半數,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亦可召開會議。

第十一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設理事長壹人、副理事長兩人、秘書壹人、財務壹人、理事若干人,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負責執行日常會務工作,制定本會會章,制定年度計劃,訂定入會費和每年的會費金額,代表本會參與一切對外的官方和私人活動,及行使本會擁有的一切相關權力,執行會務管理、制定、提交工作年報及當年的賬目,交會員大會討論與通過,以及提交下年度的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向會員大會提名聘請社會熱心人士、社會賢達為本會之名譽會長、擔任顧問及榮譽會董。理事會應至少每三個月舉行一次例會,特別會議得由理事長臨時召集。

第十二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設監事長壹人,常務監事二人,監事會由監事長領導。監事會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監事會負責監察及監督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審核財政狀況及賬目。

第十三條——會議決議

一、會員大會決議時除另有法律規定外,須獲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

二、理事會及監事會會議在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票贊成方為有效。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定。

二零一二年一月二十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志堅


BANCO BPI S.A. — SUCURSAL OFFSHORE DE MACAU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1

O Director da Sucursal, O Director da Contabilidade,
Bento Granja Luís Silva

CITIBANK N.A. MACAU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1

O Gerente de Sucursal de Macau, A Chefe da Contabilidade,
Colin Chan Betty C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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