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二年一月十七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9/2012。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傳統醫學研究學會”。
英文名稱為:Traditional Medical Research Institute of Macao。
葡文名稱為:Instituto de Estudo da Medicina Tradicional de Macau。
第二條——性質:
本會為具有法人資格的、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宗旨:
一、組織開展中醫藥文化學術研究;
二、促進中醫藥文化傳播;
三、團結、聯繫相關團體、個人,開展中醫藥文化學術交流。
第四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灣涌河新街246號金海山花園第十座地下D座,經理事會議決可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五條——凡贊同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的從事中醫藥文化相關工作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澳門居民和各國家及地區熱愛中醫藥文化的有資歷、學歷的人士,均可申請加入,並經理事會批准後成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1)出席會員大會,提出意見或建議;
2)選舉與被選舉權;
3)參與及協助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
第七條——會員應遵守以下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決議;
2)參與、協助及支援本會的工作;
3)每年繳納會費;
4)若當選為本會領導機構成員,須履行任內之職責。
第八條——會員無故欠交會費超過一年者,作自動退會論。
第九條——會員若違反本會章程或對本會聲譽有損者,將由監事會按情節輕重予以申誡或撤銷其會籍。
第十條——本會領導機構為: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十一條——本會領導機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或民主協商產生,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二條——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
二、除其他法定職責外,會員大會有權:
1)討論、表決及通過修改本會章程;
2)選出本會各機關成員;
3)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三、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
四、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本會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不能視事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五、會員大會由會長召集,若會長不能視事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代任。
六、召開會員大會的通知書必須在開會前十五天以掛號信方式通知全體會員。召開會議通知書應列明會議日期、地點、時間及議程。
七、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特別會議由理事會或三分之二全體會員提議召開。
八、會員大會會議須至少半數會員出席才可舉行。
第十三條——理事會
一、本會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和理事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職權為:
1)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
2)執行正、副會長,共同決定;
3)策劃、組織及安排本會之各項活動;
4)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處理日常會務及履行法律規定之其他義務。
三、理事會日常會議每六個月舉行一次,由理事長負責召開;特別會議由理事長或理事會超過三分之二成員要求召開。
四、理事會下設若干工作組,成員由理事互選兼任。
第十四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由一名監事長、兩名副監事長及若干監事,總數以單數成員組成。
二、監事會職權為:
1. 監察理事會各項決議的執行;
2. 監督各項會務工作的進展;
3. 出席理事會會議;
4. 向理事會提出建議和批評;
5. 審核本會賬務;
6. 向會員大會作監事會報告。
第十五條——經理事會提名,會長認為符合條件,監事會通過,並本會可聘請社會知名人士為名譽顧問、名譽會長或顧問,以指導本會工作。
第十六條——本會之收入如下:
1)本會會員繳納的會費或捐助;
2)社會人士捐助;
3)政府機關資助。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休會期間,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十八條——本章程未盡事宜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處理。
第十九條——改修本會章程必須經由會員大會四分之三會員出席,並獲得出席人數之四分三會員通過。
第二十條——解散本會必須經由會員大會所有會員出席,並得到全體四分之三會員通過。
第二十一條——本會會徽。
二零一二年一月十七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二年一月十七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8/2012。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定名為:澳門綠色能源產業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Indústrias Energéticas Verdes de Macau。
本會屬非牟利,具法人地位社會社團,其存續不設期限,本會將受本章程及澳門現行法律管轄。
第二條——本會設於澳門新口岸北京街126號怡德商業中心18樓B,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可根據需要遷移辦事處至澳門特別行政區內之任何地點。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如下:
一、促進綠色能源產業發展,響應國際社會倡議,配合澳門未來城市環境規劃。
二、推動澳門環保科技產業的發展,推動建設低碳經濟城市;優化澳門環保產業平臺,創造並強化競爭優勢,開發新的商機。
三、宣揚綠色精神,以區域合作為主軸,建立產官學研之交流平臺。
第四條——會員權利:
(一)享受本會提供的服務及福利;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交流及活動;
(三)會內有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第五條——會員義務:
(一)出席會員大會及有關活動;
(二)遵守會章;
(三)執行決議;
(四)繳納會費。
第六條——入會資格:凡承認本會章程,具有相當文化素養和社會影響,願為本會工作,交納會費的個人或登記註冊的團體均可成為本會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
第七條——架構:本會由下列機構組成: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理、監事會之成員任期各為三年,連選得連任,並必須是本會有被選舉權之會員。
第八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職權:選舉會長、副會長、理事及監事會成員,討論及表決任何與本會有關之重大事項。討論及通過理事會提出之內部細則。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會長主持。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九條——本會最高執行機構為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單數(三至若干人)組成,互選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負責處理日常會務工作。會議須有過半數以上理事會成員出席方為有效,理事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三次。按會務發展需要,理事會聘請名譽主席、榮譽會長、顧問或會員等。
第十條——本會最高監督機構為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單數(三至若干人)組成,監事會互選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負責監督理事會工作及稽核理事會財政報告或其他事項提出書面意見。
第十一條——經費來源:會費收入;接受團體或個人贊助及捐贈;政府資助;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二條——會章修訂:本會會章經過會員大會通過生效。如有未盡善事宜,由理事會提請會員大會補充修訂,修章需五成以上之會員出席大會及出席人數四分三或以上贊成才能通過生效。倘會員大會按時召開時的法定人數不足,會員大會將於通知指定之時間一小時後舉行,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之議決均視為有效,決議是以出席者的四分三作取決原則。
第十三條——召集會員大會之通知,最少八天之前,以掛號信郵寄方式送達,或最少八天之前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通知書內須載有會議程式、舉行日期、時間及地點。
第十四條——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零一二年一月十七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二年一月十三日,存檔於本署之2012/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11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卓劇場藝術會“Dirks Theatre Arts Association”,是一非牟利藝術團體。本會聯絡地址暫設於澳門亞利鴉架街36號南寧大廈第二期一樓C座。其宗旨是以澳門為基地,製作和發展具創意兼不同形式的劇場作品。除包括著重文本的演出外,也會為觀眾提供更多富創意的實驗作品,希望以對劇場藝術不設規限的探討手法,從團員或合作者的創作過程去發掘、探索和發展新的題材或表演模式。此外,爭取更多探索跨境文化交流的機會,也是本劇團成立的重點之一,意旨在推動國際文化之間的交流,提升本土青年藝術家的藝術視野,擴大更富世界性的眼光。
第二條——交入會費和會費者為正式會員。經理事會認定為值得表揚者或為本會作出貢獻者為名譽會員。
第三條——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1. 會員的權利——
a. 參與本會一切的活動;
b. 出席會員大會及參與表決;
c. 探訪本會任何設施;
d. 選舉或被選舉擔任本會職務;
e. 享受本會授予的其他優惠。
2. 會員的義務——
a. 遵守本會章程,本會內部規章及本會內部組織決議;
b. 支付入會費、會費及其他由本會有助發展組織所核准的負擔,但名譽會員除外;
c. 貫徹本會宗旨,出任被選出或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d. 發展及維護本會的名譽。
第四條——本會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名譽及利益者,經理事會通過,本會有權利取消其會員資格,會費均不會發還。如自動退出不作會員,需於最少一個月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因及發生屬違反者責任輕微事件,可以暫停會籍來取代取消會籍的處分,期間長短由理事會決定。
第五條——本會之收入來自會費,入會費、津貼、社會贊助、贈與及其他額外收入。
第六條——組織架構及職權
1. 本會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a.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本會全部會員組成: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正、副會長均為本會之永久會員,任期三年,並可連任。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顧問等。
b. 理事會——為本會日常行政機關,由最少三人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其他為理事。任期三年,並可連任。
c. 監事會——為監督本會運作的行政機關,由最少三人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其他為監事。任期三年,並可連任。
2. 各會職權:
a. 會員大會——制定會務方針,選舉領導機構,並於需要時修改本會章。
b. 理事會——策劃會務,管理及執行會員大會決議、行政及財政事務。
c. 監事會——監督本會行政管理之運作,查核本會之財產。
第七條——會議
1.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有需要,會長可召開會員大會,而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方得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召集時,在大比數會員或大部份理事成員出席之情況下舉行會議。
2. 理事會、監事會每年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3. 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4. 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八條——下圖為本會的標誌: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asseis de Janeiro de dois mil e doze.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二年一月十二日,存檔於本署之2012/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8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一. 本會中文名稱為“亞洲工業大廈業主會”,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os Condóminos do Edifício Industrial Ásia”,屬於非牟利法人。
二.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提督大馬路121-A號亞洲工業大廈地下A2座。
三. 本會之宗旨是在澳門法律制度下保障亞洲工業大廈業主的合法權益。
一. 凡是位於澳門提督大馬路121-A號“亞洲工業大廈”合法業主均可加入成為業主會會員。
二. 交納管理費的承租人,其取得業主在平常管理事務方面之代理權,或承租人取得單位業主之授權書,得依法代為行使規章所定之單位業主之權利。
一. 會員的權利
1)參加全體會員大會。
2)有投票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參加業主會舉辦的活動。
4)行使由法律賦予的權利。
二. 會員的義務
1)出席會員大會的會議及於會議上表決事項。
2)遵守業主會章程和決議。
3)向業主會及其常設理事會提供聯絡資料。
4)建立睦鄰互助關係和法律賦予的義務。
一. 全體會員大會是業主會最高權力機構,由所有業主組成。每年召開會議一次,至少十天前以掛號信形式或送交每一業主簽收方式通知召集,全體會員大會主席由理事長兼任,任期兩年。
二. 經五分之一的業主提議或經理事會成員的要求,可召開緊急會議。
三. 全體會員的職能
1)審議業主會的年度報告。
2)選舉產生理事會和監事會。
3)決定業主會儲備基金的使用方式。
4)修改業主會章程,需獲出席會員四分三贊同票才能通過。
5)罷免本屆理監事會,需獲出席會員四分三贊同票才能通過。
6)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需獲全體會員四分三贊同票才能通過。
四. 舉行大會的限制,開會時,如人數不足半數,則順延一小時舉行,屆時則不論人數多寡,會議如期舉行,決議以出席者之絕對多數票通過而作實。
一. 理事會,由三名理事會員組成。
二. 理事會會員任期兩年,由會員大會選出,可連續連任。
三. 理事會設主席一名,由理事會會員互選主席,負責召開會議,主持會議和編寫會議記錄。
四. 理事會若有需要時,由主席召開會議。會議之決定須經各出席會員之多數通過、票數相同時,主席之投票具決定性。
五. 理事會之成員在任職期間如將其單位出售,而該理事已不是本大廈之小業主時,其職位立即罷免。而其職位則由全體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另一名小業主填補。
六. 理事會的職能:
1)執行全體會員大會的決議,決議以多數人的意見通過。
2)管理業主會的事務及發表工作報告。
3)召開全體會員大會。
4)理事會在全體大會閉會期間,代表會員執行大會決議處理一切事務。
5)於大會舉行十天前發出會議議程。
6)於大會舉行後十五天內將會議記錄張貼於本大廈大堂。
7)理事會有關決定須由理事會會議通過,選出最少二名代表簽署。
七. 法律追究豁免權:
理事會依“亞洲工業大廈業主會”的決定,按法律制度辦事,任何業主和租客不得異議理事會成員的個人責任。
一. 監事會由三名監事組成,任期兩年,由會員大會選出,可連選連任。
二. 監事會通過互選產生一名監事長。
三. 監事會權限為:
1)審核理事會監督本會行政管理機關之運作。
2)查核本會公共基金之使用。
3)編制本會監察活動年度報告。
4)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四. 監事會之成員在任職期間如將其單位出售,而該監事已不是本大廈之小業主時,其職位立即罷免。而其職位則由全體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另一小業主填補。
一. 會員之會費及任何不附條件的捐款。
附則:
一. 以上未有列明之情況,概以澳門《民法典》有關規定為依據而處理之。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asseis de Janeiro de dois mil e doze.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二年一月十三日,存檔於本署之2012/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13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本會定名:中文名稱為“澳門英國留學同學會”。
第二條——本會宗旨:愛國、愛澳,團結澳門英國留學同學,維護澳門英國留學同學合法權益,屬非牟利團體。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提督馬路14-14C地下祐順工業大廈,在需要時可遷往澳門其他地方,及設立分區辦事處。
第四條——凡認同本會宗旨的任何人士,經本會會員介紹,及經會議批准得成為正式會員。
第五條——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第六條——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七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第九條——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秘書各一人。
第十條——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理事三人,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策和日常具體會務。
第十一條——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監事一人,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及秘書、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每次會員大會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十四條——理事會議、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會議分別由會員大會主席、理事長、監事長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條——理事會、監事會會議須過半數成員出席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經出席理監事半數以上同意,始得通過。
第十七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八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第十九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及法人解散權屬於會員大會,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方可通過;解散法人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方可通過。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asseis de Janeiro de dois mil e doze.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二年一月十三日,存檔於本署之2012/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14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本會定名:
中文名稱為“澳門英國留學同學家長會”。
第二條——本會宗旨:
愛國、愛澳,團結澳門英國留學同學家長,維護澳門英國留學同學家長合法權益,屬非牟利團體。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提督馬路14-14C地下祐順工業大廈,在需要時可遷往澳門其他地方,及設立分區辦事處。
第四條——凡認同本會宗旨的任何人士,經本會會員介紹,及經會議批准得成為正式會員。
第五條——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第六條——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七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第九條——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秘書各一人。
第十條——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理事三人,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策和日常具體會務。
第十一條——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監事一人,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及秘書、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每次會員大會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十四條——理事會議、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會議分別由會員大會主席、理事長、監事長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條——理事會、監事會會議須過半數成員出席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經出席理監事半數以上同意,始得通過。
第十七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八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第十九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及法人解散權屬於會員大會,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方可通過;解散法人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方可通過。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asseis de Janeiro de dois mil e doze.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二年一月十三日,存檔於本署之2012/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9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本會定名為“澳門國際青年學會”。英文名為“Macau International Youth Society”。英文簡稱為:“MIYS”。會址設於澳門青草街60-B永隆大廈五樓A,透過理事會決議可將會址遷往澳門其他地方。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以團結會員,推廣語言,通識和學術性課題在澳門社會之普及,提高全澳之語言和知識水平,推動澳門青少年與國際在學術和教育及文化交流為目的。
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經申請獲得理事會批准,繳納會費便可成為會員。
一、各會員可參加會員大會,均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可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遞交書面通知。
二、遵守本會之章程,積極參與會方舉辦之活動,並按時繳交會費。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三人、秘書一人,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通過,修改及解釋會章;
(2)選舉及罷免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
(3)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4)審議及通過理事會提交之年度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及次年度工作計劃;
(5)審議及通過理事會提交之工作報告及相關意見書。
二、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在必要的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之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三、會員大會由會長負責召開,若會長不能視事時,由副會長代任。
四、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該召集書內應註明會議召開的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1)會員大會必須在至少半數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
(2)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五、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六、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一、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三人、秘書一人、理事若干人(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顧問。其職權如下:
(1)管理法人;
(2)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3)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4)制定年度計劃;
(5)每年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一、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二人、監事若干人(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可選連任。其職權如下:
(1)監察行政管理機關之運作;
(2)查核法人之財務;
(3)就其監督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會費;
二、政府機關,或相關機構和實體的資助;
三、認同本會宗旨的熱心人士之捐獻。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asseis de Janeiro de dois mil e doze.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二年一月十二日,存檔於本署之2012/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5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定名
“澳門藝海文化藝術聯合會”,(以下簡稱本會)。本會的存續期為無限期。
第二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組織,為豐富本地音樂文化及創作,聯繫本澳與國內外音樂家及音樂愛好人士,宣傳、推廣、培訓、普及高雅藝術,聯繫及團結對音樂藝術有興趣的人士加入本會,共同發展。
第三條——公章
大會公章以中文字體為主,大會公章亦是代表本會最高執行權的憑證。
第四條——會址
會址設於澳門漁翁街亨達大廈17樓E座,經會員大會同意,本會可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五條——會員之資格
所有本澳之音樂愛好者,且支持本會宗旨,遵守本會會章的人,須依手續繳交有關文件及填寫申請表格,經本會理事會審核批准,才能有效成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會員可享有以下權利
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有權參與會員大會,提出意見或建議,凡入會超過一年或以上之會員均擁有會員大會之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候選名單由創會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共同制定。
第七條——會員應遵守以下義務
1、遵守本會宗旨,積極參與、協助及支持本會的工作,維護本會的聲譽,促進本會進步與發展。
2、遵守本會會章,內部規章規定並遵守及履行大會或理事會決議。
3、本會會員必須繳交會費,會費的金額由理事會決定。
第八條——懲治
1、凡會員超過三個月或以上未交會費則作出自動退會論,並失去會員資格及一切會員權利及福利。
2、會員資格之喪失
凡會員不遵守會章,以本會名義所作出之一切影響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一經理事會審批通過得取消會員資格,所交之任何費用概不發還。
第九條——本會之機構為
創會會長、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十條——創會會長
創會會長為創辦人之一,屬終身委任制,職務為協助會內的各部會務,並協調各部會務工作。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
1、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構,設有會長壹名,副會長壹名、秘書壹名,會長職務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本會工作;副會長職務協助會長工作,倘會長缺席時,由副會長暫代其職務;秘書職務為協助正副會長處理文書工作,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2、會員大會職權為:
A)批准及修改本會會章及內部規章;
B)委任、推選及罷免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成員;
C)通過理事會提交每年的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並檢討及訂下本會工作方針;
D)通過及核准理事會提交之年報及帳目結算。
3、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會長或副會長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得由理事會過半數會員聯名要求召開,如有需要,創會會長,會長或五分之一的會員聯署,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但創會會長必須列席並須提早在十五天前發函通知全體會員,出席人數須過會員半數,會議方為合法,若出席人數不足,則與原定時間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 不論人數多寡,會員大會所作決議為有效,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第十二條——理事會
1、成員由會員大會委任或選舉產生,繼而互選出理事長壹名、副理事長壹名、秘書壹名、財務壹名及理事若干人,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會由理事長領導,倘理事長缺席時,由副理事長暫代其職務。
2、理事會之職權為:
A)執行會員大會所有決議;
B)規劃、制定本會之各項工作計劃;
C)監督會務管理及按時提交工作報告及帳目結算;
D)負責本會日常會務及制訂本會會章。
3、理事會每三個月舉行例會一次,特別會議得由理事長臨時召集召開。
第十三條——監事會
1、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2、監事會由監事長一人及監事二人組成,成員總數為單數。監事會由監事長領導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審核財務狀況及帳目。任期為叁年,連選可連任。
第十四條——名譽會長及名譽顧問
經創會會長或理事會提名,會長認為符合條件,本會得聘請社會賢達擔任本會名譽會長或顧問,以指導本會工作發展會務。
第十五條——本會之經濟收入來源及其他
1、入會基金及會員會費。
2、政府的補助及各界熱心人士對本會的贊助及捐贈。
3、全部收支賬目由理事會每年向會員大會公布。
第十六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會員大會之修改決議將照民法典之條文補充適用;另有關會員福利及其他各項事務之修改,則由理事會另訂細則補充。
第十七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asseis de Janeiro de dois mil e doze.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二年一月十三日,存檔於本署之2012/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10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名稱:本會定名為“澳門客家研究會”。
第二條——地址:1.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馬場大馬路86號南暉大廈十四樓G座;
2. 經理事會通過後,會址可遷移至澳門特別行政區內之任何地點。
第三條——宗旨:1. 以研究客家人及澳門客家人的遷徙,歷史沿革及發展,客家人的愛國愛澳愛鄉、團結互助、聯絡鄉情、學習交流、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尊老愛幼、振奮民族精神為目標,在進行愛國愛澳愛鄉基礎上,推進團結互助及聯絡鄉情,學習交流,為中華傳統文化傳承,繼往開來,促進家鄉現代化建設貢獻力量。
2. 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法律、法規、國家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3. 積極參與及舉辦各類型之國際或地區性相關活動。
4. 參與社會工作,服務社群。
第四條——會務範圍包括:1. 開展研究客家人及澳門客家人的歷史與沿革,開展弘揚客家人的愛國愛澳愛鄉活動,組織並推廣關於團結互助,聯絡鄉情,學習交流,弘揚中華民族尊老愛幼,振奮民族精神。
2. 收集、聯絡鄉情,舉辦各種客家傳承文化知識及各類相關講座。
3. 支持有關部門和團體進行愛國愛澳愛鄉活動。
4. 廣泛開展與海內外有關社會團體和人士的客家文化交流與合作。
5. 為社會各界弘揚客家民族優秀文化活動提供諮詢服務。
第五條——會員資格:1. 本會的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2. 凡承認本會章程和熱心客家及客家文化研究的人士可申請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3. 申請成為會員,必須填寫入會申請表,再經理事會批准。
4. 凡在澳門依法成立之社團,由該社團申請,經理事會批准,可獲接納成為本會團體會員。
第六條——會員的權利:1. 參加會員大會及享有投票權;
2. 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3. 優惠獲得本會出版書刊資料的權利;
4. 享有選舉及被選舉權;
5. 對本會的一切工作及各種措施有建議、監督及批評之權利;
6.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七條——會員的義務:1. 遵守本會章程;
2. 積極參加本會舉辦的各種會務工作和活動;
3. 接受本會委託事項並服從本會決議;
4.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5. 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八條——會員退會要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九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或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的行為,經理事會議決通過,按其情節輕重可對其作出以下處分:
1. 書面申誡;
2. 開除會籍。
第十條——本會由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構成管理機關: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及秘書長,並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通過或修改會章;
(2)選舉領導層人員;
(3)通過理事會及監事會之報告及意見;
(4)決定工作方針及計劃。
2.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領導本會開展經常性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設理事長一人、秘書長一人、財務部長一人及其他理事,總人數必須為單數,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其職權如下:
(1)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2)負責處理日常會務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3)決定會員的接納或除名;
(4)對外代表“澳門客家研究會”。
3.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及其他監事,總人數必須為單數,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監事會負責審查監督本會行政及財務狀況等有關的事務。監事會的職權如下:
(1)監察理事會的所有行為;
(2)審核會計帳目;
(3)對理事會之每年工作及財務報告提出意見。
4. 會員大會於每年首季依法召開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通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會議將審核及通過由理事會所提交的上一年度之工作及財務報告,由監事會所提交的有關監察報告及意見書,而議程內所有任何其他事項以出席會員之票數決定,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而特別會員大會可於任何時候由會長,理事會,監事會或會員按現行法規通知召開。
5. 本會由理事會選聘榮譽、名譽性質之會長、顧問、理事以協助會務發展。並可由理事會決定,授予對澳門客家研究會客家研究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海內外人士榮譽、名譽稱號。
6. 解散應有四分之三全體會員通過,視為有效。
第十一條——澳門客家研究會為一不牟利機構,其經費來源:
1. 會員入會會費;
2. 會員及熱心人士的捐助;
3. 政府的贊助;
4. 舉辦各活動及服務的收益。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asseis de Janeiro de dois mil e doze.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二年一月十二日,存檔於本署之2012/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6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寵物美容師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u Pet Groomers Association”。
本會宗旨為團結澳門寵物業界及寵物美容師,促進專業技術交流,推廣及提升本澳正規寵物美容技術,開辦寵物美容師培訓課程,及舉辦寵物美容公開比賽。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提督馬路64號中星商業中心S/L T。
凡對寵物美容及其相關範疇有興趣之人士,承認本會章程,履行會員義務,按時繳納會費,均可申請加入本會。
會員享有本會組織架構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權參加本會組織的各種技術研討會及交流活動,以及在本會的印刷品上發表意見。
會員須遵守本會章程,維護本會聲譽,支持和參與本會的活動,繳納會費。
本會設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本會會長、副會長及理監事會成員每屆任期為三年,屆滿後可連選連任。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由會員大會選出。
會員大會的職責為:
一、審核及通過本會章程;
二、選舉及任免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理事會成員及監事會成員;
三、討論及通過理事會及監事會提交的年度工作報告、財政預算和賬目結算;
四、制定及修改本會章程。
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關,其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互選產生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理事若干人,其總人數須為單數。
理事會的職責為:
一、執行大會做出的決議;
二、規劃及組織本會各項活動;
三、按時提交年度工作報告;
四、負責本會日常會務。
監事會為本會監督機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監事若干人, 其總人數須為單數。
監事會的職責為:
一、監督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做出的決議;
二、審核財務帳目;
三、提交年度監察報告。
經會員大會決議,可聘請資深寵物美容專家、獸醫及相關人士擔任本會名譽會長及顧問。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在舉行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理事會和監事會的會議召集由理事長和監事長決定。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的會議分別由會員大會會長、理事長和監事長召集和主持。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會議在有過半數據位人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取決於出席據位人之過半票數。
修改章程之決議,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過四分之三贊同票。
解散本會或延長本會之法人存續期之決議,決議取決於本會全體會員之過四分之三贊同票數。
會員不遵守本會章程,或作出有損本會聲譽及利益的行為,經理事會半數理事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其所繳交之會費,概不退還。
會員超過一年不繳納會費者,則自動喪失會員資格和會員的一切權利。
本會經費來源為:
一、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任何社會機構或實體對本會的贊助及捐贈;
三、政府資助。
本章程未盡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asseis de Janeiro de dois mil e doze.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二年一月十二日起,存放於本署之“二零一二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2/ASS檔案組第3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第一條——名稱
本會名稱: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互動青年協會”。
第二條——宗旨
本會宗旨:以關注本澳青年福利及團結本澳青年的愛國愛澳愛鄉力量為基礎,設立教育獎學金,推動保育澳門歷史文物及文化發展及參與社會公益活動,以及透過組織及參與活動,激發青年奮發圖強、積極創新的精神,屬非牟利的社團,其存續不設期限。
第三條——會址
本會的會址設在澳門宋玉生廣場258號建興龍廣場5樓F座。經會員大會批准,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地方。
第四條——會員資格
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入會。
本會會員分本澳居民會員及非本澳居民會員兩類,其入會資格如下:
1. 提交入會申請書,經本會理事會討論通過。
2. 由本會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本會會員享有法定之各項權利及義務,即身為一般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權,出席大會會議,對會提出意見,參加本會活動等權利。以及遵守會章,交付會費、年費及為本會的發展和聲譽作出貢獻等義務。未履行上述義務、違反會章或損害本會聲譽者,可喪失會員資格。會員倘退出本會,需最少提前兩個月向理事會提交書面申請退出本會,並說明其理由。
第六條——組織機關
本會權力職能機構由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組成。
第七條——會員大會之組成及權限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所有會員組成,可通過及修改會章、選舉架構成員及決定各會務工作。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最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方式召集。亦可由理事會2/3成員要求召開特別會議。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會議當日出席人數不足,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之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亦可召開會議。會員大會決議時除另有法律規定外,須獲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及副會長一名。每屆任期二年,可連選連任,最多連任兩屆。本會可設榮譽會長,由理事會提名,經會長同意後邀請,並由會員大會通過,可連續聘任,享有會員的權利,可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第八條——理事會之組成及權限
1. 理事會由最少五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三名、理事若干名。任期二年,可連選連任,最多連任兩屆。
2. 負責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3. 制定年度計劃。
4. 每年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第九條——監事會之組成及權限
1.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監事若干名。任期二年,可連選連任,最多連任兩屆。
2. 監察會務運作及查核會之財務。
第十條——經費
1. 本會財政來源包括會員所繳交之會費及年費,會員定期或非定期性之捐獻,以及將來屬本會資產有關之任何收益。
2. 本會得接受政府、機構、社團及各界人士捐獻及資助,但該等捐獻及資助不得附帶任何與本會宗旨不符的條件。
第十一條——特別決議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第十二條——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範。
二零一二年一月十二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束承玫Chok Seng Mui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二年一月十七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7/2012。
一、名稱:
1. 中文名稱:澳贛台交流促進會。
2.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 Promoção de Intercâmbio de Macau, Jiang Xi e Taiwan。
3. 英文名稱:Exchange between Macau, Jiang Xi and Taiwan Promotion Association。
二、性質:本會為民間自願組織之非牟利社會團體。
三、會址:本會設於澳門黑沙環永華街37-53號僑光大廈11樓C座。經理事會同意,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其他地方。
四、宗旨:
1. 加強澳門、江西省與台灣在經貿、旅遊、文化、科教、體育、環保、青年事務、城市建設等多方面的交流與合作,並透過以點帶面,進一步深化兩岸三地的交流與合作。
2. 進一步促進澳門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持續協調發展。
3. 廣泛團結澳門青年,凝聚、鍛煉與培育澳門青年人才。
4. 探討內涵豐富,體現實事求是、敢闖新路的“井岡山精神”。
5. 宏揚中華文化,推動兩岸和平發展。
6. 為會員積極參與社會事務創造條件,並鼓勵會員開展有益身心的文娛、體育活動。
7. 加強澳門與各地交流、聯繫,共同努力構建和諧世界。
五、組織結構:
會員大會:
1. 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修改本會章程,透過選舉或協商程序產生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成員。
2. 每年必須召開一次會員大會,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方式為之。召集書內須指出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若屬首次召集,當出席的會員未足半數時,不得作任何決議。另外,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
3. 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理事會召集。另外,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的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會員大會。
會長及副會長:
1. 會長一名,對外代表本會。副會長若干名,協助會長工作。如有需要,可增設常務副會長。常務副會長的職權由內部章程確定。
2. 會長根據會務需要,可決定邀請各地社會知名人士在本會擔任各種榮譽性質之職位。
理事會:
1. 理事會按照本章程宗旨開展工作,並全面落實會員大會制定的方針及決議;同時,可制定各種內部規章。
2. 理事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多個部門或專責委員會(或工作機構),也可設立諮詢組織,具體運作模式及職能,由內部規章確定。
3. 理事會成員人數不確定,其總數目必須為單數。
4.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秘書長一名。理事長統籌理事會工作,主持理事會會議。如有需要,可設常務副理事長、常務理事或其他職位,具體情況由理事會會議確定。
監事會:
1. 監事會成員人數不確定,其總數目必須為單數。
2.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監事會與理事會成員不得互相兼任。
3. 監事會主要職責為:執行會員大會賦予的工作職能,以及查核本會財產。
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之每屆任期為三年,連選可連任。
會員:
1. 凡年滿十八歲、認同本會章程的人士,經申請獲得理事會批准,可成為會員。
2. 會員有維護本會聲譽的義務;亦有退出本會的權利。
3. 會員的其他權利、義務,由理事會透過內部規章規範。
六、簽名方式:
以下任何一項的簽名方式均具法律效力:
1.會長聯同理事長一起簽名;或者
2.由理事會決定其他的有效簽名方式。
七、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本章程解釋權屬理事會所有。
八、經費來源:主要來自會費、各種合法資助、捐贈及其他合法收益。
九、如要修改章程,須獲出席會員大會的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如要解散本會,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方為有效。
十、本章程未規定之條文,依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民法典》辦理。
備註:澳贛台青年交流協會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修改《澳贛台青年交流協會章程》並把會名更改為澳贛台交流促進會,因此,當《澳贛台交流促進會章程》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後,澳贛台青年交流協會將改以澳贛台交流促進會名義,並遵照《澳贛台交流促進會章程》運作,澳贛台青年交流協會的全部權利與責任亦將由澳贛台交流促進會承接。
二零一二年一月十七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一二年一月十三日,存檔於本署之2012/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12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國際崇光氣功澳門總會(葡文名:Associação de Qigong Internacional «Chong Guang» de Macau)是一個非牟利的社團,其宗旨是發揚中國國粹——崇光氣功,同國際推廣為民間保健運動,並通過合法途徑推動氣功及參與社會活動。
本會會址定於澳門美副將大馬路50號新美工業大廈8樓B。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asseis de Janeiro de dois mil e doze.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一二年一月十二日,存檔於本署之2012/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7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二條——地址:澳門宋玉生廣場181至187號光輝(集團)商業中心3樓U座。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asseis de Janeiro de dois mil e doze.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分行總經理 | 會計主管 |
郭志航 | 湯影 |
行長 | 會計主管 |
胡敏 | 范本宜 |
董事會成員 | 會計主任 |
張建洪 | 劉志強 |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 O Presidente da Comissão Executiva, |
Francisco F. Frederico | José Morgado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