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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5/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2/2004號第4/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0/2001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九)項以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委任António Fernandes為體育委員會委員,自二零一二年一月二十七日起任期兩年。

二零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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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2/2004號第4/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0/2001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十一)項以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委任下列人士為體育委員會委員,自二零一二年一月二十七日起任期兩年:

(一)徐達明;
(二)鍾國榮;
(三)李家鴻;
(四)José António Carixas Silveirinha;
(五)藍鏵纓;
(六)林婉妹;
(七)梁少培;
(八)馬有恆;
(九)吳聯盟;
(十)阮愛武。

二零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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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二年一月十六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