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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94/2011號行政長官公告

按照中央人民政府的命令,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一一年九月十六日通過的關於利比亞局勢的第2009(2011)號決議的中文及英文正式文本。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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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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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09(2011)號決議

2011年9月16日安全理事會第6620次會議通過

安全理事會,

重申對利比亞的主權、獨立、領土完整和國家統一的堅定承諾,

重申安理會以往關於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的第1674(2006)號和第1894(2009)號決議、關於武裝衝突中的兒童的第1612(2006)號、第1882(2009)號和第1998(2011)號決議和關於婦女、和平與安全的第1325(2000)號、第1820(2008)號、第1888(2009)號、第1889(2009)號和第1960(2010)號決議,

回顧安理會決定將利比亞局勢提交國際刑事法院檢察官審理,並回顧必須開展合作,確保追究應對侵犯人權和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行為負責的人或參與襲擊平民的人的責任,

強烈譴責所有違反有關人權法和國際人道主義法的行為,包括非法殺戮、對平民使用其他暴力或任意逮捕和拘留,特別是針對非洲移徙者以及少數族群的這些行為,

還強烈譴責性暴力,特別是對婦女和女孩的性暴力,以及違反有關國際法,在武裝衝突局勢中非法招募和使用兒童,

認為難民和境內流離失所者不斷自願返回是鞏固利比亞和平的一個重要因素,

強調國家擁有自主權和承擔責任是建立可持續和平的關鍵,國家當局負有確定衝突後建設和平的優先事項和戰略的主要責任,

回顧秘書長2011年9月7日的信(S/2011/542),歡迎他打算在接獲利比亞當局要求後,向利比亞初步部署由秘書長特別代表領導的人員,

注意到利比亞全國過渡理事會總理馬哈茂德•賈布里勒博士2011年9月14日給秘書長的信,

感謝秘書長利比亞問題特使阿卜杜拉•穆罕默德•哈提卜先生努力在利比亞尋找持久的和平解決辦法,

重申聯合國應帶領國際社會做出努力,支持利比亞主導的過渡和重建進程,以便建立一個民主、獨立和統一的利比亞,歡迎秘書長8月26日舉行的區域組織高級別會議和9月1日巴黎會議在這方面做出的貢獻,還歡迎非洲聯盟、阿拉伯聯盟、歐洲聯盟和伊斯蘭合作組織做出的努力,

表示關切利比亞境內武器氾濫,可能對區域和平與安全產生影響,

回顧安理會2011年2月26日第1970(2011)號和2011年3月17日第1973(2011)號決議

回顧安理會決心確保把依照第1970(2011)號第1973(2011)號決議凍結的資產儘快提供給並用於利比亞人民,歡迎第1970(2011)號決議所設委員會和會員國為此採取的步驟,強調必須以透明和負責的方式,根據利比亞人民的需要和願望提供這些資產,

銘記《聯合國憲章》為安理會規定的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的首要責任,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並根據《憲章》第四十一條採取措施,

1. 注意到利比亞的事態發展,歡迎利比亞局勢的改善,並期待利比亞實現穩定;

2. 期待建立一個包容、有代表性的利比亞過渡政府,強調需要有一個以承諾實現民主、善治、法治和尊重人權為基礎的過渡時期;

3. 強調必須推動婦女和少數群體平等和全面參與關於衝突後階段政治進程的討論;

4. 歡迎全國過渡委員會呼籲實現團結、民族和解和正義並要求信仰和背景不同的利比亞人不進行報復,包括不進行任意羈押;

5. 鼓勵全國過渡委員會執行其計劃,以便:

(a)保護利比亞人民,恢復政府服務,以公開和透明的方式分配利比亞的資金;

(b)防止進一步侵犯和損害人權和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結束有罪不罰局面;

(c)確保有一個包容各方的協商政治進程,以期商定憲法和舉行自由公正的選舉;

(d)保障利比亞境內外國人的安全,特別是那些已經受到威脅、虐待和/或羈押的人的安全;

(e)防止便擕式地對空導彈、小武器和輕武器的擴散,履行利比亞根據國際法承擔的軍備控制和不擴散義務;

6. 注意到全國過渡理事會呼籲避免報復行為,包括對移徙工人的報復行為;

7. 呼籲利比亞當局促進和保護人權,包括屬於弱勢群體的人的人權,遵守根據國際法、包括國際人道主義法和人權法承擔的義務,並要求按照國際標準,追究那些要對包括性暴力在內的暴力行為責任的人的責任;

8. 大力敦促利比亞當局根據1961年《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保護外交人員和房舍;

9. 表示決心協助利比亞人民實現這些目標,敦促所有會員國酌情援助利比亞人民;

10. 促請所有會員國在利比亞根據其國際義務努力結束有罪不罰現象的過程中與利比亞當局密切合作;

11. 呼籲利比亞當局根據國際法,履行利比亞的國際義務,包括《聯合國憲章》規定的義務,又呼籲利比亞當局根據本決議和其他相關決議以及適用於現存合同和義務的有關法律,遵守現有的合同和義務;

聯合國的任務規定

12. 決定設立聯合國利比亞支助團(聯利支助團),由秘書長特別代表領導,初步任期三個月,並決定聯利支助團的任務是協助和支持利比亞全國做出努力,以便:

(a)恢復公共安全和秩序,促進法治;

(b)開展包容各方的政治對話,促進民族和解,着手開展制憲和選舉工作;

(c)擴大國家的權力範圍,包括加強負責任的新機構和恢復公共服務;

(d)促進和保護人權,特別是屬於弱勢群體的人的人權,支持過渡時期司法;

(e)立即採取必要步驟來啟動經濟復蘇;

(f)協調酌情請求其他多邊和雙邊行動者提供的支助;

武器禁運

13. 決定第1970(2011)號決議第9段規定的措施也不適用向利比亞供應、出售和轉讓的以下物項:

(a)已經事先通知委員會,且委員會在接到通知五個工作日內未做出反對決定的提供給利比亞當局,純粹用於保安或協助解除武裝的各類武器和有關物資,包括技術援助、訓練和其他援助;

(b)已經事先通知委員會,且委員會在接到通知五個工作日內未做出反對決定的僅供聯合國人員、媒體代表及人道主義和發展工作者及相關人員使用的臨時出口到利比亞的小武器、輕武器和有關物資;

資產凍結

14. 決定第1970(2011)號決議第17、19、20和21段以及第1973(2011)號決議第19段規定的資產凍結和其他措施不再適用於利比亞國家石油公司和Zueitina石油公司;

15. 決定修改第1970(2011)號決議第17、19、20和21段以及第1973(2011)號決議第19段針對利比亞中央銀行、阿拉伯利比亞海外銀行、利比亞投資管理局和利比亞非洲投資局規定的措施,具體修改如下:

(a)凡本段上面提到的實體在利比亞境外的資金、其他金融資產和經濟資源,如在本決議通過之日仍根據第1970(2011)號決議第17段和第1973(2011)號決議第19段被凍結,應繼續由各國凍結,除非根據該決議第19、20或21段或下文第16段得到豁免;

(b)除非(a)已作規定,否則第1970(2011)號決議第17段規定的措施不再適用於利比亞中央銀行、阿拉伯利比亞海外銀行、利比亞投資管理局和利比亞非洲投資局,包括不再要求各國確保防止其國民或是其領土內的任何個人或實體向上述實體,或以這些實體為受益方,提供任何資金、金融資產或經濟資源;

16. 決定除了第1970(2011)號決議第19段的規定之外,經上文第15段和第1973(2011)號決議第19段修改的第1970(2011)號決議第17段規定的措施不適用於利比亞中央銀行、利比亞外國人銀行、利比亞投資管理局和利比亞非洲投資局的資金、其他金融資產或經濟資源,但條件是:

(a)會員國向委員會發出通知,表示如委員會未在該通知發出後五個工作日內做出反對決定,打算為以下一種或多種用途授權動用這些資金、其他金融資產或經濟資源:

(一)人道主義需要;

(二)嚴格用於民用的燃料、電力或供水;

(三)恢復利比亞的碳氫化合物生產和銷售;

(四)建立、營運或加強文職政府機構和民用公共基礎設施;或

(五)幫助恢復銀行部門業務,包括支持或幫助與利比亞開展國際貿易;

(b)會員國已通知委員會,不向受第1970(2011)號決議第17段或第1973(2011)號決議第19段所規定措施制裁的個人,或以他們為受益方,提供這些資金、其他金融資產或經濟資源;

(c)會員國就使用這些資金、其他金融資產或經濟資源的問題事先徵求了利比亞當局的意見;

(d)會員國向利比亞當局提供了根據本段提交的通知,利比亞當局在五個工作日內沒有反對發放這些資金、其他金融資產或經濟資源;

17. 呼籲各國鑒於利比亞當局仍然面臨的各種挑戰,在根據上文第16段採取行動時保持警惕,適當考慮運用國際金融機制提高透明度和防止盜用;

18.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與利比亞當局合作,評估利比亞的公共財政管理框架,就利比亞應採取的步驟提出建議,以確保對利比亞政府機構,包括利比亞投資管理局、利比亞國家石油公司、阿拉伯利比亞海外銀行、利比亞非洲投資局和利比亞中央銀行,持有的資金,採用透明和問責的制度,又請向委員會通報評估結果;

19. 指示委員會與利比亞當局協商,不斷審查第1970(2011)號決議第1973(2011)號決議針對利比亞中央銀行、阿拉伯利比亞海外銀行、利比亞投資管理局和利比亞非洲投資局規定的其他措施,決定一旦根據實際情況,可以確保把所涉資產提供給並用於利比亞人民,委員會應同利比亞當局協商,將這些實體從名單上除名;

禁飛區和飛行禁令

20. 注意到利比亞局勢的改善,強調打算不斷審查第1973(2011)號決議第6和12段規定的措施,着重指出,時刻準備在適當和情況允許時與利比亞當局協商,取消這些措施和終止第1973(2011)號決議第4段對各國的授權;

21. 決定第1973(2011)號決議第17段規定的措施於本決議通過之日失效;

合作與報告

22. 秘書長在本決議通過後14天內報告其執行情況,此後每個月提出報告,或在他認為適當時更經常地提出報告;

23.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Resolution 2009 (2011)

Adopted by the Security Council at its 6620th meeting, on 16 September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