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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223/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81/89/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第七條及第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聲明位於澳門路氹城鄰近路氹連貫公路及澳門科技大學之地段(新濠天地)的五星豪華級酒店「Crown Towers」被確定列為旅遊用途,受益人為“新濠博亞(新濠天地)酒店有限公司”。

二、旅遊用途的給予,除符合從事酒店活動所需的一般要件外,還須遵守下列特別要件:

(一)該酒店由「Crown Limited」(持牌人指定酒店集團)或其他國際集團所管理;

(二)該酒店應優先聘用澳門居民,以及完成旅遊學院課程或本地其他培訓機構的酒店業務課程並成績及格的人士;

(三)該酒店接待處應有能講正確的官方語言及英語的人員。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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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梁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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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0/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吳衛鳴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大衛清潔滅蟲服務”簽訂為文化局大樓提供二零一二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清潔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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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1/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吳衛鳴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怡和科技(澳門)有限公司”簽訂為文化局提供二零一二年度資訊設備及網絡系統保養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葡文版本

第252/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吳衛鳴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大衛清潔滅蟲服務”簽訂為文化局各辦公地點及倉庫提供二零一二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清潔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葡文版本

第253/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安棟樑)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其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擬構——多媒體傳訊有限公司”簽訂提供2012年《澳門旅遊》雙月刊——雙語版(中文及英文)的製作編輯和版面設計的服務合同。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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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4/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一切所需之權力予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安棟樑)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Companhia de Telecomunicações de Macau, S.A.R.L.”簽訂提供旅遊熱線服務合同。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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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梁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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