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úmero 50
II
SÉRIE

Quarta-feira, 14 de Dezembro de 2011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Anúncios notariais e outr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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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粵港澳蒙山商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一年十二月六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05/2011。

粵港澳蒙山商會

第一條

(名稱及會址)

一、本會名稱:中文為“粵港澳蒙山商會”;葡文為“Associação Comercial de Meng Shan de Guang Dong, Hong Kong e Macau”及英文為“Meng Shan Commercial Association of Guang Dong, Hong Kong and Macau”。

二、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北京街174號廣發商業中心12樓D。

第二條

(宗旨)

擁護憲法、基本法及遵守有關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在粵港澳地區經商的蒙山籍人士或對蒙山地域有濃厚感情的各界有識之士,互助互利,加強廣東、香港、澳門、蒙山四地在經濟、文化、教育、學術的交流和合作。

第三條

(會員)

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加入,經理事會通過即可成為會員。凡違反本會章程及有損本會聲譽、利益或欠會費逾兩年,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籍。

第四條

(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會員有權出席會員大會,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之福利及參與各項活動權。有義務遵守本會章程;繳納會費;維護本會合法權益,推動會務及促進會員間之團結互助。

第五條

(本會設以下幾個機關)

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第六條

(會員大會)

一、由全體會員組成,設會長一名及副會長一名,會長負責主持會員大會、對外代表本會,並負責協調本會工作。

二、每年最少召開一次,討論及通過理事會所提交的工作報告及年度活動。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或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三、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大會。

四、決議應超過半數之出席會員通過方能有效。

五、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六、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七條

(理事會)

是本會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處理日常會務,由三名或以上之單數成員組成,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為三年。

第八條

(監事會)

是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督行政機關之運作,由三名或以上之單數成員組成,包括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為三年。

第九條

(經費來源)

一、會費收入。

二、會員的資助及捐獻。

三、各界社會熱心人士或機構給予的贊助及饋贈。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薩克斯管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一年十二月六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06/2011。

澳門薩克斯管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一、本會中文定名為:澳門薩克斯管協會。

英文名為:Macau Saxophone Association。

二、本會地址:Av. Ouvidor Arriaga 70, Block A, Fortune Tower, 11/C, Macau。

三、本會為永久性團體。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登記成立的專業學術權威組織。是以古典、爵士和流行音樂為主的藝術研究和文化創作交流活動、非牟利的音樂團體。其宗旨為:提昇澳門的文化城市形象,普及薩克斯管演奏藝術。培訓及提高青少年人的藝術修養,豐富澳門本地居民的精神文化生活,積極參與社會的一切慈善活動,努力促進澳門和周邊國家及鄰近地區的中西文化藝術交流。

四、本會發起人:李建偉等。凡參加本會第一次會員大會者皆為創會會員。

第二章

會員

一、遵守本會章程,並具有專業和業餘樂器、歌唱和舞蹈表演水準的藝術工作者及愛好者均可參加本會。

二、凡積極支持本會活動,為音樂、舞蹈事業作出貢獻者,將授予榮譽會員、顧問等職銜。

三、參加本協會會員,需向本會提出申請,經協會秘書處審核並報會議批准,履行註冊手續,繳納會費後即可成本會會員。

四、會員享有的權利:參加協會組辦的藝術活動。優先使用本會資料、資源。對本會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有選舉和被選舉權。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五、會員必須遵守會章規定,如有違反或作出損害本會聲譽之言行,或有損社會不利的活動,本理事會有權作出勸告或除名處分。

第三章

會規

一、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會長或副會長最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方式通知召集,通知信內應列明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開會時無論出席人數多寡,須延遲半小時後舉行,屆時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票贊同方為有效。

二、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四章

組織機構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

二、理事會為常務執行機構,負責執行大會的決議。編制年度活動計劃及預算,確保會務正常運作。理事長一人,理事若干,秘書一人,財務一人,總人數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

三、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設監事長一人,監事若干,總人數為單數,其職責是監察本會決議之執行工作。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

第五章

經費

本會各項經費來自會員入會基金、會費,接受社會各界熱心人士及社團之合法捐贈,亦可接受政府機構資助。

第六章

附則

本會之章程若有任何疑問發生,而沒有適當之資料參考時,則以理事會之決定為最高準則。

第七章

樂隊名稱

本會之附屬伴奏樂隊;LEE’S BAND。

第八章

會章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負責任博彩協會

中文簡稱為“澳負博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Jogos com Responsabilidade de Macau”

葡文簡稱為“AJRM”

英文名稱為“Macau Responsible Gaming Association”

英文簡稱為“MRGA”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一日,存檔於本署之2011/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244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負責任博彩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命名為“澳門負責任博彩協會”,中文簡稱為“澳負博會”,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e Jogos com Responsabilidade de Macau”,葡文簡稱為“AJRM”,英文名為“Macau Responsible Gaming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RGA”。

第二條——性質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無存立期限。會址設於澳門大炮台斜巷5號新暉閣3E。經理事會同意,會址可遷移至其它地方。

第三條——宗旨

1)發揚愛國愛澳精神,支持特區政府施政方針,履行市民責任;

2)關注、研究及提倡負責任博彩,並且監察相關的法律和法規及其推行成效,防範病態賭博行為在社會上蔓延,從而減輕其衍生出來的不良影響;

3)積極參與負責任博彩的教育和推廣工作,加強市民對博彩行為的認識;

4)與澳門以外的地區政府或相關的民間組織進行交流合作;

5)促進博彩業在澳門的可持續健康發展,推進澳門經濟適度多元化,加強區域合作,融合區域經濟,使澳門成為世界知名的旅遊休閒中心。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資格

會員分為基本會員、公司會員和榮譽會員,凡認同本會章程者,經申請獲理事會批准後,方成為基本會員;以公司名義,經申請獲理事會批准後,方成為公司會員;榮譽會員由理事會決議通過,邀請社會人士出任。

第五條——會員權利及義務:

1)出席會員大會、提出意見或建議;

2)選舉權及被選舉權賦予具備不少於兩年會員資格的會員;

3)參與及協助本會舉辦之任何活動;

4)遵守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之決議;

5)未經理事會同意,不得以本會名義參加任何組織的活動;

6)凡違反本會章程,損害其聲譽或利益,經理事會決議,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7)退會行為必須以書面方式向理事會提出。

第三章

組織

第六條——本會的權力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第七條——本會權力機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同時本會創會會員為本會權力機構的當然成員;創會會員是在社團設立行為中有簽署相關文件的會員。

第八條——會員大會

1)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一名會長、若干名副會長及一名秘書組成;

2)全體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

3)召開會員大會,必須最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亦須列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4)會員大會會議需至少半數會員出席才可舉行,若不足規定人數,會議押後半小時舉行,屆時不論多少會員出席,均為有效會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九條——會員大會的職權:

1)制訂本會的活動方針;

2)審批修改本會章程,且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解散法人,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成票;

3)審批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書和年度財政報告書。

第十條——理事會

1)理事會由一名理事長、若干名副理事長及若干名理事組成,總人數須為單數;

2)理事會的職權為:

a)根據會員大會制訂的方針,領導、管理和主持會務活動;

b)組織、策劃及安排本會之各項活動及招收會員;

c)製作年度工作報告書和財務報告書。

3)理事會平常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開,特別理事會議由理事長或理事會超過三分之二成員要求召開;

4)理事會得下設若干小組,以協助理事會推廣會務工作,成員由理事互選兼任。

第十一條——監事會

1)監事會由一名監事長、若干名副監事長及若干名監事組成,總人數須為單數;

2)監事會的職權為:

a)監督本會理事會之運作;

b)審核本會財政賬目;

c)就其監察活動編製年度報告;

d)履行法律及章程規定之其他義務。

3)監事會平常會議每年舉行一次,由監事長召開,特別會議由監事長或監事會超過三分二成員要求召開。

第十二條——經理事會提名及認為符合條件,得聘請社會知名人士擔任本會榮譽會長、名譽會長或顧問,以指導本會工作,任期不可超越該屆理事會任期。

第四章

財政

第十三條——本會的經費來源如下:

1)學術研究的資助;

2)自願捐獻;

3)私人或商業機構之贊助;

4)政府機構資助。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本會章程未有規定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修訂和補充適用民法典的規定。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um de Dezembro de dois mil e onz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時裝及模特兒協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Moda e Modelo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Macau Fashion and Model Association”

英文簡稱為“MFMA”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一日,存檔於本署之2011/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245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時裝及模特兒協會

第一條

會名、地址及宗旨

1.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時裝及模特兒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u Fashion and Model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FMA,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Moda e Modelo de Macau。

2. 會址設於:澳門水坑尾街248號百老匯中心16樓B座。

3. 本會的宗旨:為推廣澳門時裝界及模特兒界,發掘新晉及有潛質的時裝設計師及模特兒積極推動澳門。本會為非牟利機構。

第二條

會員的權利及義務

1. 任何對時裝及模特兒行業有興趣的人,承認本會章程,申請入會手續,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即可成為會員。

2. 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以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

3. 會員的義務為繳交會費,履行章程及維護本會之聲譽,積極為本會的發展作出貢獻。

第三條

組織及職權

1.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及秘書若干名,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會員大會由會長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召集書內列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並最少提前八日並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會員大會有權議決及修改章程和規章,選舉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2. 理事會設3人或以上,其中一人為理事長,總人數須為單數,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之職權是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促使遵守本會之宗旨以及提交每年工作及財務報告。

3. 監事會設3位或以上,其中一人為監事長, 總人數須為單數,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監事會由監事長領導,負責核查帳目及監督會務工作。

4. 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四條

經費來源

1. 會員會費。

2. 各界人士的捐助。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um de Dezembro de dois mil e onz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國際中心商戶互助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一日,存檔於本署之2011/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243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國際中心商戶互助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國際中心商戶互助會”。

第二條——本會宗旨是個愛國愛澳之非牟利工商服務團體,以“團結國際中心商戶,共同維護商戶權益,努力改善營商環境,齊心互助互惠共贏”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友誼巷56號澳門國際中心商場地下L舖。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於本國際中心商場經營之商戶業主或租戶,不論性別、年齡、無不良行為者,均可申請加入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本會會員均享有同等權利及應盡同等之義務。

第六條——會員須履行入會申請手續,填入會申請書,附吋半上身相片兩張,由本會發給會員證,方得成為會員。

第三章

權利及義務

第七條——會員有下列之權利:

1. 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 有享有本會舉辦之福利各項會務活動之權;

3. 有向本會提出批評及建議之權。

第八條——會員有下列之義務:

1. 須按會章繳納會費;

2. 有遵守本會章程及執行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各項決議之義務;

3. 有介紹會員入會及協助本會會務活動之義務;

4. 支持和參與本會工作。

第四章

組織

第九條——本會組織架構有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採用民主集中制。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每年舉行一次。召開大會前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會員,召集書須包括召開大會之日期、時間、地點以及有關議程。

會員大會之召開,如果第一次召集,出席之會員人數如果未達半數,大會可宣佈順延三十分鐘在同一地點作第二次召集,第二次召集時,無論出席之人數多少均可召開,大會所作之決議均為有效(法律另有規定除外)。會員大會之職權為:

1. 制訂或修改會章;

2. 決定會務方針及重大事宜;

3. 審查及批准理事會之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及監事會之工作報告;

4. 通過理監事成員名單。

第十條——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及副會長若干名,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如任期內有出缺席時,得經本會理監事會批准予以補上。

第十一條——理事會為本會會務執行機構。理事會選出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常務理事若干人,其總人數須為單數,任期為三年。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2.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會務工作及建議;

3. 計劃發展會務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4. 組織籌募經費;

5. 依章程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二條——監事會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或以上。其總人數須為單數,任期為三年。監事會為會員大會休會後之監察機構,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1. 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2. 定期審查賬目;

3. 列席理事會議;

4. 對有關年度報告及賬目制訂意見書,提交會員大會。

第十三條——本會為推動發展會務,得由理事會誠聘社會人士,為本會榮譽會長、名譽會長、榮譽顧問、名譽顧問及顧問之職務,人數不限。

第五章

經費

第十四條——本會經費來源:

1. 會員每年繳交之會費。

2. 政府及熱心人士之贊助。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五條——本會各部所辦之工作事項及其所訂細則,可由各部釐定,經理事會審核,再行公佈之。

第十六條——本章如有未完善之處,得由會員大會修改之。如須修改章程,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贊成票才能通過;解散本會亦須全體人數四分之三贊成票才可通過。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um de Dezembro de dois mil e onz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國際華人藝術家協會

英文名稱為“International Chinese Artists Association”

英文簡稱為“ICAA”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一日,存檔於本署之2011/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246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章程

第一條

名稱、會址及存續期

(一)中文名稱:國際華人藝術家協會。

英文名稱:International Chinese Artists Association。

英文簡稱:ICAA。

為一非牟利機構,由註冊日起成立,且存續期為無限期。

(二)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北京街244A-246號澳門金融中心七樓A座。可根據需要搬遷會址或另設辦事處。

第二條

宗旨

以澳門為平台促進全世界華人藝術家之間的交流與互動,舉辦各種文化藝術活動,開辦各種藝術類的大師班及文化活動,以此提升澳門文化藝術領域的國際知名度。

第三條

機構和組織

本會由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組成。

第四條

會員

凡愛好藝術,願意為本地藝術促進者,並遵守本會章程者,經本會會員介紹,及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得成為本會會員。會員如有違反本會會章,作出破壞本會之聲譽的行為,得由本會理事會按情況給予勸告、警告或開除會員之身份。

第五條

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組織,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主席、副主席及秘書長各一名組成,最少三人單數成員組成,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會員大會可由主席或會長主持。會員大會的職權如下:

(一) 通過、修訂和更改本會章程;

(二) 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及補選;

(三) 通過本會的工作方針和計劃、審議工作報告及財務賬目;

(四)審議及議決上年度工作報告及賬目報告;

(五) 聽取理事會關於本會活動計劃建議的介紹;

(六) 本會之章程若有任何疑問發生,而沒有適當資料參考時,則會員大會之決定為最高準則;

(七)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

第六條

修改章程

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會員大會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成票方可通過;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方可通過。

第七條

會員大會之召集方式

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八條

理事會

理事會負責本會的日常運作,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由三人組成,包括會長、副會長及理事各一名,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的職權如下:

(一)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並領導本會之工作及管理其財產;

(二) 依法代表本會對外行使本會擁有的一切權力;

(三) 接納及開除會員;

(四) 邀請對本會有卓越貢獻的人士或社會知名人士擔任名譽會員、名譽顧問、顧問、名譽學術顧問、學術顧問、法律顧問;

(五) 依章召集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

(六) 僱用職員、編配工作;

(七) 接受會員或第三者的捐贈、資助;

(八) 組織架構成員之空缺由理事會委任,直至被取代之成員任期完結為止;

(九) 理事會會議不定期召開;

(十) 舉辦各種為達成本會宗旨的必要活動。

第九條

監事會

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由三人組成,包括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監事會的職權如下:

(一) 監督理事會的執行情況;

(二) 審查本會賬目,核對本會財產;

(三) 對年度工作報告及賬目呈交會員大會及提出意見。

第十條

會務範圍

開辦各種藝術類型的大師班活動;舉辦各種文化藝術活動,組織全世界華人藝術家的國際交流活動。

第十一條

經費來源

本會之經費來自會費、參加或舉辦活動所獲得的資助或收入,此外,本會得接受政府或其他機構撥款資助。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um de Dezembro de dois mil e onz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CARTÓRIO NOTARIAL DAS ILHAS

CERTIFICADO

澳門持續學習協會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二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1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4/2011/ASS檔案組第97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持續學習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中文名為:澳門持續學習協會。

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e Aprendizagem Contínua em Macau。

英文名為:Macao Association of Continuing Learning。

第二條——會址設於澳門祐漢市場街98號康樂新村第五座地下AR,在適當時得按照理事會決議將會址搬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點和設立開辦課程場所。

第三條——組織性質:社團組織,澳門合法的非牟利機構,受澳門法律管轄保護,其一切活動均遵守澳門的法律、法令和有關條例之規定。

第二章

宗旨

第四條——宗旨:本會屬非牟利團體,其存續不設期限,宗旨為鼓勵學員終身學習,增長知識,提升個人素養和技能,並促進學術交流,為學員繼續接受持續教育,提供多種課程的學習和培訓,同時提供社會服務以及開展與同類機構的合作,提供教育資訊,參與各地考試及推廣終身學習,各會員互相交流及分享學習心得,為達成上述宗旨,本會尤其有權:

一、接受合法捐助及建立各類型學術研究所;

二、開辦及管理不同類型的持續學習、教學研究、出版、文化、媒體、人才培訓機構,由本身或與本地或外地的其他實體合作進行;

三、組織、參與及贊助與本會宗旨配合的活動;

四、獲得合法的資助,以便推展會務;

五、發放助學金、研究金;

六、編輯、贊助、捐贈、印刷出版教育及其他種類的書籍與會訊;

七、參與與本會相同或類似的其他機構或院校。

第五條——本會另設內部章程,規範理事會轄下的各部門組織,本會會員享有法定之各項權利及義務,即會員享有選舉權及被選權,出席大會會議,對會提出意見,參加本會活動等權利。以及遵守會章,繳付入會費、年費及為本會的發展和聲譽作出貢獻等義務。未履行上述義務、違反會章或損害聲譽者,經理事會討論,可喪失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

第六條——凡是支持和認可本協會章程的社團、公司、企業及個人。通過申請,均可加入本協會,並成為協會之會員,會員分為:

一、創會會員:參與創立本會的會員,若去世可由其子女繼承;

二、社團會員,公司、企業會員,個人會員。

第七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每三年進行換屆選舉,本會設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若干人、副會長若干人,任期為三年,經選舉可連任。會長對內領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會長缺席時,由理事長或副會長依次代其職務。會長卸任後授予永遠榮譽會長。

第八條——理事會:本會設立理事會,由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名、常務理事若干名及理事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以單數成員組成,任期三年,經選舉可連任。

一、理事會成員其中二分之一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二分之一由創會會員協商選出。每年召開若干次理事會,負責研究制定及執行有關會務活動計劃。會議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

二、每屆理事會人數由現屆理事會最後一次會議議決,而首屆理事會人數由創會會員決定。

第九條——監事會:本會設立監事會,由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及若干名監事以單數成員組成,任期三年,經選舉可連任,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負責審計監督本會財務及會務活動等有關事務。會議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

第十條——經費來源:本會為不牟利社團,經費可接受澳門政府資助、本會成員和社會各界人士的合法捐助及學員學費。

第十一條——其他名銜:本會設創會會長、創會會員、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永遠名譽會長、名譽會長,榮譽顧問、名譽顧問、顧問若干人。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的召集: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召集會員大會必須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形式通知,召集書上須載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會議之議程;有五分之一的會員為合法的目的有權要求召集會員大會。如會議當日出席人數不足,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亦可召開會議。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決議及權限:會員大會的一般決議應超過半數出席之會員通過方能生效;其權限:

a)修訂和通過章程修改案;(修改會章應有四分之三出席之會員,其中包括四分之一創會會員,如果創會會員未能達到四分之一時,即由其他會員補上,通過方能生效);

b)選舉和通過本會的一切重要決議;

c)審議通過每年的工作報告、財務報告、明年預算;

d)解散應有四分之三的全體會員通過視為有效。

第十四條——本會會徽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二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何倩茵Ho Sin Ian


CARTÓRIO NOTARIAL DAS ILHAS

CERTIFICADO

澳門養生推拿保健協會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一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1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3/2011/ASS檔案組第95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第一條——名稱及會址

1. 本會的中文名稱為“澳門養生推拿保健協會”,葡文為“Associação de Yang Sheng Massagem e Saúde de Macau ”(以下稱“本會”)。

2. 本會會址:本會設於澳門連勝街1-M號麗豪大廈地下AU座;會務中心設於澳門沙梨頭海邊街183號祐威大廈閣樓。經理事會決議可更換會址及會務中心、亦可增設會務中心及辦事處。

第二條——宗旨、性質及存續

一、本會宗旨為:

1. 愛國愛澳,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

2. 弘揚推拿傳統文化,為推拿愛好者提供交流平台,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3. 推廣推拿理念和養生保健意識,發揮推拿對全澳居民在保健和養生的作用;

4. 開展推拿學術和研究活動,與國內外推拿界進行交流;

5. 促進推拿的普及與提高,為澳門居民的保健和養生事業服務。

二、本會為永久性非牟利團體,從註冊成立之日起開始運作。

第三條——會員資格

在澳門從事或認同推拿工作的人士,認同本會章程,辦理入會申請手續,經理事會批准,繳納會費,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四條——會員權利

會員權利為:

一、出席相關會議;

二、選舉和被選舉為本會機關的成員;

三、參與本會活動和享受福利;

四、依規定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五條——會員義務

會員義務為:

一、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本會決議,按時繳付入會費、年費;

二、維護本會聲譽及權益;

三、不得作出有損本會聲譽及權益的言行;

四、積極參與本會活動及支持會務工作;

五、獲選為本會各機關的成員後,履行任內獲授予的工作,推動會務發展。

第六條——本會組織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決定及討論本會會務,協商或選舉理、監事及修訂本會章程。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以討論理、監事會所提交的工作報告及年度帳目,並通過之。特別會議可由會長、理事會、監事會以特定及正當目的召開。

二、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由會員大會協商或選舉產生。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最多二屆。

三、會長負責召開會員大會,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會議當日出席人數不足,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亦可召開會議。決議須獲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

四、會長可由副會長協助開展工作。並須依照本會的宗旨,決定工作方針路線、工作任務及工作計劃。對外代表本會推廣本會宗旨,加強對外的友誼與交流,對內協調本會各項工作,審閱理、監事會之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及意見書。

五、理事會,為本會的執行機關。負責執行本會的決議,向本會作工作及財務報告,並提出年度工作方針及建議,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批核入會申請,協同監事會進行換屆選舉工作。

六、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關,監察及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及財務報告,查核本會的財產,就監察活動編寫年度報告,協同理事會進行換屆選工作。

七、首屆會長、理、監事會成員由本會籌備小組決定。續後每屆由會員大會協商或選舉產生理、監事會,再由理、監事會協商或選舉產生該屆的領導層。

八、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理事若干人,其成員總數必須為單數。理事長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最多二屆。副理事長及理事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得設秘書處及專責部門。

九、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監事若干人,其成員總數必須為單數。監事長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最多二屆。副監事長及監事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十、本會設榮譽會長、名譽會長、顧問各若干人。由理、監事會推薦,經諮詢委員會同意,聘請社會各界有聲望的知名人士擔任。

第七條——會員如有違反本會規章或損害本會聲譽的言行,理事會得給予以下處分:

1. 口頭警告;

2. 書面譴責;

3. 暫停會籍;

4. 開除會籍。

第八條——本會內外事務一切責任之承擔,包括法庭內外,均由會長或其授權人聯同理事長共同簽署方為有效,但一般文書交收則只須秘書長,任何一位副會長或副理事長簽署即可。

第九條——經費

一、本會的經費來源採取集腋成裘的原則,主要收入來自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的收益。

二、本會得接受政府,機構及社會人士贊助和捐贈,但捐獻和贊助不得附帶任何與本會宗旨不符的條件。

三、設立本會專門賬戶,以公開,透明的形式處理本會財務,全部收支賬目由理事會每年向會員大會公佈。

第十條——章程之解釋及修改

一、理事會對本會章程在執行方面所出現的疑問具有解釋權;

二、本章程如有修改,由理、監事會聯合提出,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三、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四、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一條——附則

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均根據澳門現行法律處理。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一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束承玫Chok Seng Mui


CARTÓRIO PRIVADO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台灣研究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組織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存放於本署之3/2011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15號,該組織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台灣研究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台灣研究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Estudos sobre Taiwan em Macau”,葡文簡稱“AETM”,英文名稱為“Association of Macao Taiwan Research”,英文簡稱“AMTR”,下稱本會。

第二條——宗旨

本會宗旨是為澳門、台灣、內地等地區學者、專家提供有關台灣政治、文化、經濟等事務及兩岸關係的研究交流平臺,通過學術研究、學術交流和學術出版等活動,促進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推進祖國統一大業的進程。本會為非牟利團體。

第三條——存續期及會址

本會的存續期為永久,會址設於澳門慕拉士大馬路南方工業大廈15樓E 座,經理事會決議可隨時更改會址。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資格

凡從事台灣及相關領域的研究者,或其他對台灣研究有興趣者,認可本會章程,均可申請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籍的批准和註銷

入會申請的批准和會籍的註銷,均屬理事會的權力。

第六條——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 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 參與本會組織之各項活動;

3. 享受本會一切福利。

二、會員負有下列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

2. 按時繳納會費;

3. 不得作出有損本會聲譽之行為。

三、如有違反本會章程或不履行會員義務者,理事會有權根據內部規章對其進行暫停會員權利的紀律處分,情況嚴重者,可註銷其會籍。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機構

本會設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本會機構成員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八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正、副會長可出席理事會會議,並有發言權。

二、會員大會的職權為:

1. 修改本會章程;

2. 選舉本會機構成員;

3. 制定本會工作方針;

4. 審議年度會務報告及財務報告。

三、會員大會平常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特別會議由理事會、監事會,或五分之三全體會員提議召開。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四、會員大會會議要至少半數會員出席才可舉行,若人數不足,半小時後召開第二次召集之會議,無論出席人員多寡均可決議。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存續期之更改或解散法人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其他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半數以上贊同票。

第九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理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人數必須為單數。理事會理事投票產生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

二、理事會的職權為:

1. 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

2. 規劃及組織本會各項活動;

3. 負責本會日常事務;

4. 提交年度會務報告及財務報告;

5. 聘請有關人士擔任名譽職務;

6. 根據需要設立臨時或長期的下屬機構;

7. 制定內部規章。

三、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會議須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會議之任何議案,須有出席者多數贊成方得通過。如表決時票數相等,則理事長或其代任者有權再投一票。每次開會須記錄,並通知會員。會員反饋由下次會議處理。

第十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人數必須為單數。監事會成員投票產生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

二、監事會的職權為:

1. 監察本會章程之執行及本會理事會之運作;

2. 查核本會之年度財務報告;

3. 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三、監事會每年召開平常會議一次,監事長認為必要時或過半數成員提出請求時,則開特別會議。監事會會議須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會議之任何議案,須有出席者多數贊成方得通過。如表決時票數相等,則監事長或其代任者有權再投一票。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一條——經費來源

本會的經費來源包括會費、本會資產所衍生的收益、推行會務所得收入、團體或個人贊助及捐贈、政府資助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二條——會議及投票方式

本會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會議根據需要可採用視像會議或類似形式,接受電子郵件、電子簽名等方式簽收、投票。

第十三條——章程之解釋

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會員大會閉會期間,解釋權屬理事會。章程未盡事宜一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二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黃顯輝


CARTÓRIO PRIVADO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科學決策研究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組織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存放於本署之4/2011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16號,該組織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科學決策研究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科學決策研究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Estudos de Decisões Científicas de Macau”,葡文簡稱“AEDCM”,英文名稱為:“Macao Scientific Decision Making Research Association”,英文簡稱 “MSDMRA”,下稱本會。

第二條——宗旨

本會宗旨是通過科學決策學術研究、社會發展專題研究、學術交流和學術出版等活動,提供特區政府及社會各界參考,以利於提升澳門科學決策水準,促進澳門經濟多元化發展、民主政治以及社會民生等諸多方面的穩定、持續發展。本會為非牟利團體。

第三條——存續期及會址

本會的存續期為永久,會址設於澳門慕拉士大馬路南方工業大廈15樓E 座,經理事會決議可隨時更改會址。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資格

凡從事澳門相關領域的研究者,或其他對澳門社會研究有興趣者,認可本會章程,均可申請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籍的批准和註銷

入會申請的批准和會籍的註銷,均屬理事會的權力。

第六條——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 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 參與本會組織之各項活動;

3. 享受本會一切福利。

二、會員負有下列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

2. 按時繳納會費;

3. 不得作出有損本會聲譽之行為。

三、如有違反本會章程或不履行會員義務者,理事會有權根據內部規章對其進行暫停會員權利的紀律處分,情況嚴重者,可註銷其會籍。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機構

本會設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本會機構成員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八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正、副會長可出席理事會會議,並有發言權。

二、會員大會的職權為:

1. 修改本會章程;

2. 選舉本會機構成員;

3. 制定本會工作方針;

4. 審議年度會務報告及財務報告。

三、會員大會平常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特別會議由理事會、監事會,或五分之三全體會員提議召開。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四、會員大會會議要至少半數會員出席才可舉行,若人數不足,半小時後召開第二次召集之會議,無論出席人員多寡均可決議。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存續期之更改或解散法人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其他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半數以上贊同票。

第九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理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人數必須為單數。理事會理事投票產生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

二、理事會的職權為:

1. 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

2. 規劃及組織本會各項活動;

3. 負責本會日常事務;

4. 提交年度會務報告及財務報告;

5. 聘請有關人士擔任名譽職務;

6. 根據需要設立臨時或長期的下屬機構;

7. 制定內部規章。

三、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會議須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會議之任何議案,須有出席者多數贊成方得通過。如表決時票數相等,則理事長或其代任者有權再投一票。每次開會須記錄,並通知會員。會員反饋由下次會議處理。

第十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人數必須為單數。監事會成員投票產生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

二、監事會的職權為:

1. 監察本會章程之執行及本會理事會之運作;

2. 查核本會之年度財務報告;

3. 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三、監事會每年召開平常會議一次,監事長認為必要時或過半數成員提出請求時,則開特別會議。監事會會議須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會議之任何議案,須有出席者多數贊成方得通過。如表決時票數相等,則監事長或其代任者有權再投一票。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一條——經費來源

本會的經費來源包括會費、本會資產所衍生的收益、推行會務所得收入、團體或個人贊助及捐贈、政府資助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二條——會議及投票方式

本會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會議根據需要可採用視像會議或類似形式,接受電子郵件、電子簽名等方式簽收、投票。

第十三條——章程之解釋

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會員大會閉會期間,解釋權屬理事會。章程未盡事宜一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二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黃顯輝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新光明養生學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一年十二月六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04/2011。

第二條——地址:澳門新橋石街33號雅恒新邨3B。經理事會批准,會址可遷往本澳任何地方。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晨光之友協會

(簡稱:晨光之友)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Amigos do Crepúsculo Matutino de Macau”

(Em Abreviatura: A.A.C.M.)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二日,存檔於本署之2011/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248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二條——地址: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果欄街14號貳樓。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ois de Dezembro de dois mil e onz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舞之友協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Amigos de Dança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Macau Dancing Friend Association”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二日,存檔於本署之2011/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247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三章第九條第四款: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並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或透過簽收方式通知各會員,通知書上須列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ois de Dezembro de dois mil e onz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東望洋本地體育會

(簡稱:東望洋)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二日,存檔於本署之2011/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249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七條——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並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一名會長,一名副會長和一名秘書。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或者在必要的情況下,由理事長或者會員大會會長召開,但至少要提前十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通知書上須列明開會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會員大會之出席人數,於通告指定之時間若不足三分之二會員出席,延遲30分鐘後若有三之一會員出席時,則視為第二次會員大會合法召集,議決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贊同方能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ois de Dezembro de dois mil e onz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CARTÓRIO NOTARIAL DAS ILHAS

CERTIFICADO

澳門岩土工程協會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的文本自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一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1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4/2011/ASS檔案組第96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岩土工程協會

章程

第一條——本會名稱

本會定名為「澳門岩土工程協會」,英文名為“Macau Association for Geotechnical Engineering”,英文簡稱為MAGE。

第二條——本會宗旨

本會為一非牟利團體,擁護「一國兩制」,堅持愛祖國、愛澳門,以推廣岩土工程技術、促進澳門岩土工程同業之間的聯繫與溝通,維護同業正當權益,並加強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各機構間的合作與交流,關心社會,服務社會為宗旨。

第三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水坑尾街103號2樓C。

第四條——會員

4.1 凡具有岩土工程相關專業學歷、經歷或從事岩土工程相關行業,認同本會宗旨者,均可申請加入本會。

4.2 加入本會須向理事會遞交入會申請表,入會申請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後,方得生效。

4.3 會員有下列權利:

a)出席會員大會。

b)享有選舉權、參選權、提案權及表決權。

c)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公開活動並享用各項福利設施。

4.4 會員有下列義務:

a)遵守本會規章、章程及決議。

b)繳納入會費及會員年費。

4.5 在下列情況下,經理事會確認將喪失會員資格:

a)不具有本條4.1所述資格者。

b)以書面要求退會者。

c)不履行會員義務者。

第五條——組織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理事會可因應會務的需要設立功能組織。

第六條——會員大會

6.1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

6.2 本會會長為會員大會當然主席,負責主持會議。

6.3 會員大會之召開須最少提前十四天以掛號信方式或書面簽收方式通知全體會員,並說明開會的時間、地點及議程,且每年最少召開一次。

6.4 會員大會最少須全體會員二分之一或以上出席,人數不足時,會議得順延一小時召開,以出席人數為準,但不得少於全體會員的四分之一。當延會後出席會員人數仍不足全體會員的四分之一,須另行擇期召開,重新召開之會員大會若出席會員人數若仍不足,則延會後之出席人數不受此限。

6.5 由理事會提出或至少二分之一的會員聯名要求,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6.6 會員大會的職權如下:

a)選舉本會會長、副會長及理、監事等組織成員。

b)討論及表決會員大會提案、會章修改、臨時動議、理事會提交的年度財務預算、結算與工作計劃。

c)討論及表決監事會監察報告。

d)彈劾及罷免不適任的組織成員。

第七條——職權的產生及交接

7.1 本會組織成員須依本章程規定的程序產生,並經公開宣誓就職,方得執行本章程規定之職權。

7.2 新舊兩任組織成員的職權及會務交接,訂於每年的一月十五日,改選會員大會必須在該屆任期屆滿前十天完成。

第八條——會長及副會長

8.1 會長及副會長由全體會員以無記名投票以多數票產生。

8.2 會長及副會長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8.3 會長於會員大會期間為大會當然主席,負責主持會員大會,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對外代表本會,對內協調理、監事會綜理會務。

8.4 當會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會長代理之,直至當屆任期屆滿為止。

8.5 會長得任命秘書長一名,以協助處理會務。

8.6 會長、副會長及秘書長有義務列席理、監事會議。

第九條——理事會

9.1 理事會由不少於三人組成。須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兩名,理事會成員之人數為單數。理事長、副理事長由新當選理事以無記名投票以多數票產生,財務及理事會秘書由理事長各指派一名理事兼任。

9.2 理事長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一次。副理事長及理事任期與理事長相同,連選得連任。

9.3 當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理事會議推派副理事長代理之,直至當屆任期屆滿為止。

9.4 理事會每月召開一次例會,可邀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及監事會成員列席會議。

9.5 理事會的職責:

a)處理會務。

b)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c)審核及通過入會及退會事宜。

d)擬定年度財務預算、結算及工作計劃,提交會員大會討論及表決。

e)擬定本會規章,提交會員大會討論及表決。

f)管理本會的財務及資產。

g)得要求列席監事會會議。

第十條——監事會

10.1 監事會至少由三人組成,設監事長及秘書各一名,成員人數為單數。監事長由新當選監事以無記名投票以多數票產生,監事會秘書由監事長指派一名監事兼任。

10.2 監事長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一次。監事任期與監事長相同,連選得連任。

10.3 當監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監事會秘書代理之,直至當屆任期屆滿為止。

10.4 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例會,可邀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及理事會成員列席會議。

10.5 監事會的職責:

a)對理事會提交之年度會務報告及財務結算與會計帳目進行審查及提出審查意見。

b)列席理事會會議。

c)在本會解散時對資產進行清算。

d)對理事會工作提出監察報告。

第十一條——會務經費

本會的收入包括入會費、會員年費、捐贈、贈與、利息以及任何理事會權限範圍內的收入,均為會務經費。

第十二條——彈劾及罷免

彈劾及罷免組織成員,須經全體會員百分之十或以上的連署提案,並經出席會員大會的三分之二多數票通過。

第十三條——解散

本會的解散只可由為此目的而召開的特別會員大會的會議為之,並經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多數票通過方得進行解散程序,解散程序一經進行,便不得中止,直至完成一切法定程序為止。

第十四條——章程修改及釋疑

14.1 本章程由會員大會出席者以三分之二的多數票通過施行,修改章程則以出席四分之三多數票通過施行。

14.2 本章程如有疑義,由會長、副會長及理、監事聯席會議進行討論並提出解釋。

14.3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經由會員大會修訂之。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一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志堅


CARTÓRIO NOTARIAL DAS ILHAS

CERTIFICADO

熊貓體育會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的文本自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1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3/2011/ASS檔案組第94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熊貓體育會規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中文為“熊貓體育會”,葡文為“Clube Desportivo Hung Mao”。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氹仔布拉干薩街312號濠景花園百合苑24座4樓A。

第三條——本會是不牟利體育社團組織及附設粵劇曲藝文化組織,以聯絡業餘喜愛者推廣上述活動,娛己娛人為宗旨,其存續不設限期。

第四條——所有本澳之喜愛上述愛好者,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第二章

組織及職權

第五條——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構,設有會長壹名,副會長貳名,其職權為:

A)批准及修改本會會章;修改章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

B)決定及檢討本會一切會務;

C)推選理事會成員七人及監事會之成員五人,及候補監事兩人;

D)通過及核准理事會提交之年報。

第六條——會長負責領導本會一切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倘會長缺席時,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第七條——會員大會每年進行一次,由會長或副會長召開,召集方式須提早在十五天前掛號信方式發函通知全體會員,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出席人數須過會員半數,會議方為合法,會員大會成員之任期為叁年。

第八條——由理事會成員互選出理事長壹名,副理事長貳名,秘書壹名,財務壹名,總務壹名,理事壹名,任期為叁年。理事會由理事長領導,倘理事長缺席時由其中一名副理事長暫代其職務。

第九條——理事會之職權為:

A)執行大會所有決議;

B)規劃本會之各項活動;

C)監督會務管理及按時提交工作報告;

D)負責本會日常會務及制訂本會會章草案。

第十條——理事會每月舉行例會一次,特別會議得由理事長臨時召集。

第十一條——由監事會成員互選出監事長壹人,常務監事四人及候補監事兩人,任期為叁年。監事會由監事長領導。

第十二條——監事會之職權為:

A)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

B)審核財務狀況及賬目;

C)就監察活動編寫年度報告。

第十三條——本會為推廣會務得聘請社會賢達擔任本會名譽會長及名譽顧問。

第三章

權利與義務

第十四條——凡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

第十五條——凡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會章及大會或理事會決議之義務,並應於每月初繳交會費。

第四章

入會及退會

第十六條——凡申請加入者,須依手續填寫表格,由理事會審核批准,才能有效。

第十七條——凡會員因不遵守會章,未經本會同意,以本會名義所作出之一切活動而影響本會聲譽及利益,如經理事會過半數理事通過,得取消其會員資格,所繳交之任何費用,概不發還。凡本會會員超過三個月或以上未交會費,則喪失會員資格及一切會員權利。

第五章

經費

第十八條——本會之經濟收入來源及其他:

A)會員月費;

B)任何對本會的贊助及捐贈。

第十九條——有關會員福利及其他各項事務,由理事會另訂細則補充。

第二十條——本會章程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修訂。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於海島公證署

助理員 束承玫 Chok Seng Mui


CROWN LIFE INSURANCE COMPANY

Balanç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0

Patacas

Conta de exploração (ramo vida) do exercício de 31 de Dezembro de 2010

Patacas

Conta de ganhos e perdas do exercício de 31 de Dezembro de 2010

Patacas

O Contabilista, O Gerente,
Robert Valitchka Steven Siu

Síntese do parecer dos auditores externos

Para os accionistas da Crown Life Insurance Company
(Referente a Crown Life Insurance Company — Sucursal de Macau)

Procedemos à auditoria d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da Crown Life Insurance Company — Sucursal de Macau relativas ao ano de 2010, nos termos das Normas de Auditoria e Normas Técnicas de Auditori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No nosso relatório, datado de 26 de Abril de 2011, expressámos uma opinião sem reservas relativamente à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das quais as presentes constituem um resumo.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 que acima se alude compreendem o balanço, à data de 31 de Dezembro de 2010, a conta de exploração e a demonstração de resultados, assim como um resumo das políticas contabilísticas relevantes e outras notas explicativas.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preparadas pela gerência resultam d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nuais auditadas a que acima se faz referência. Em nossa opinião,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são consistentes, em todos os aspectos materiais, com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uditadas.

Para a melhor compreensão da posição financeira da Crown Life Insurance Company — Sucursal de Macau e dos resultados das suas operações, no período e âmbito abrangido pela nossa auditoria,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devem ser lidas conjuntamente com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das quais as mesmas resultam e com o respectivo relatório de auditoria.

Quin Va
Auditor de Contas
Deloitte Touche Tohmatsu — Sociedade de Auditores

Macau, aos 26 de Abril de 2011.

Relatório de Actividades do ano de 2010

A «Crown Life Insurance Company», em conformidade com as disposições legais vigentes, informa sumariamente as actividades da Companhia no território de Macau no ano de 2010. A Companhia registou prémios brutos de MOP2 626 698 reflectindo um ligeiro aumento de MOP25 489 em relação ao ano anterior.


宏利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資產負債表

2010年12月31日

澳門幣

營業表(人壽保險公司)

2010年度

澳門幣

損益表

2010年度

澳門幣

會計 總經理
李頌怡 周嘉賢

摘要財務報表之獨立核數報告

致宏利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董事:

我們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及《國際核數準則》審核了宏利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澳門分行(“宏利澳門分行”)二零一零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全面收益表、權益變動表和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和解釋附註。

隨附由管理層編制的摘要財務報表是上述已審核財務報表的撮要內容,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的內容,在所有重要方面,與已審核財務報表的內容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宏利澳門分行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報告一併閱讀。

包敬燾註冊核數師
安永會計師事務所

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日於澳門

澳門業務活動報告

宏利澳門於二零一零年業績理想,新造業務上升超過一倍,保費總額超過一億,達一億三百多萬澳門元。而經銷團隊人數亦創高峰,超越一百人。

在產品方面,新推出的傳統保險「赤霞珠」及投資相連保險「傲富投資理財計劃」,均大受客戶歡迎。

我們亦增加收費渠道,接受客戶以銀聯支付首期保費。

宏利澳門定必繼續努力,為澳門市民提供最專業的理財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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