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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212/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9/2011

刊登日期:

2011.12.7

版數:

12979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作為簽訂提供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旅遊局駐美國市場代表的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旅遊基金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12/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安棟樑)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其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Myriad Creative”簽訂提供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旅遊局駐美國市場代表的服務合同。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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