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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丹麥王國政府就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在巴黎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丹麥王國政府關於稅收信息交換的協定》,分別於二零一一年九月十五日及二零一一年八月十一日相互作出通知,已完成使《協定》生效所需的內部法律程序。
上述《協定》的正式中文文本、葡文文本和英文文本公佈於二零一一年八月八日第三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並按照其第十一條的規定,二零一一年十月十五日對雙方生效。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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