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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377/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根據外港客運碼頭經營批給公證合同第十四條第一款,並按照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和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巢樹恆擔任政府駐澳門旅遊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代表的委任獲續期,由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至二零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二、執行上指職務的每月報酬為澳門幣六千六百元。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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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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