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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刊登於二零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第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37/2011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撥予身份證明局一筆常設基金並指定其行政委員會的成員;
基於該常設基金行政委員會其中一名成員終止執行該委員會的職務,故有必要對組成該行政委員會的成員作出適當調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經第37/2011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撥予身份證明局的常設基金的行政委員會改由以下成員組成:
主席:局長黎英杰,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行政暨財政處處長唐偉杰,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羅翩卿,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一等高級技術員尹潔琳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一一年九月十四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九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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