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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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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0/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三)項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教育暨青年局局長梁勵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積信工程有限公司”簽訂“教育暨青年局的行政用機資訊設備用戶支援服務”之合同。

二零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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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1/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三)項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教育暨青年局局長梁勵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科技電子”簽訂“教育暨青年局的非行政用機資訊設備用戶支援服務”之合同。

二零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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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2/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三)項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教育暨青年局局長梁勵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其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新工(澳門)有限公司”簽訂“有關學校設施管理和相關規劃”之合同。

二零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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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3/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吳衛鳴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海洋園藝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博物館提供二零一二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園藝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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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4/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一款(四)項和第七條,連同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吳衛鳴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大衛清潔滅蟲服務”簽訂為澳門博物館提供清潔服務的附加合同。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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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5/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體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黃有力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友恆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簽訂體育發展局轄下體育設施草地及綠化帶護理服務合同。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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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6/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旅遊局局長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安棟樑)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忠信清潔管理”簽訂“2012至2013年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旅遊局轄下大樓及設施提供清潔服務之合同”。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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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丘曼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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