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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323/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3/2011

刊登日期:

2011.10.26

版數:

11425

  • 將若干權力授予新聞局局長,作為簽訂有關提供網上剪報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新聞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23/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新聞局局長陳致平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權限,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與慧科訊業有限公司簽署有關提供網上剪報服務之合同。

    二零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324/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3/2011

    刊登日期:

    2011.10.26

    版數:

    11425

    • 免除財政局一名專責公證員的職務,並委任另一名法學士擔任該職務。
    被廢止 :
  • 第270/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 委任兩名法學士擔任財政局專責公證員的職務。
  •  
    相關法規 :
  • 第62/99/M號法令 - 核准《公證法典》。
  • 第23/2000號行政法規 - 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政府部門按行政長官批示或法律明確規定須簽署的一切行為及合同,必須在財政局內簽立。
  •  
    相關類別 :
  • 財政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270/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廢止

    第324/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月二十五日第62/99/M號法令核准的《公證法典》第三條第二款,以及第23/2000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免除Carlos Manuel Rangel Silvano Fernandes法學士擔任財政局專責公證員的職務。

    二、委任華詩韻法學士擔任財政局專責公證員的職務。

    三、財政局專責公證員在其出缺或不能視事時,將依序由Diana Gageiro Madeira法學士及Ana Cristina Fialho Trindade法學士作其代任人。

    四、本批示自二零一一年十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325/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3/2011

    刊登日期:

    2011.10.26

    版數:

    11425-11426

    • 委任精神衛生委員會的成員。
    相關法規 :
  • 第31/99/M號法令 - 核准《精神衛生制度》。
  •  
    相關類別 :
  • 衛生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25/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按照七月十二日第31/99/M號法令第六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精神衛生委員會(下稱“委員會”)的成員:

    (一)何志榮,精神科醫生,由其擔任主席;

    (二)謝師輝,全科醫生,當委員會主席不在或不能視事時,由其代任主席職務;

    (三)鄧詠詩,社會工作局代表;

    (四)譚少筠,法律人員;

    (五)蘇景楊,澳門利民會代表;

    (六)潘志明,澳門明愛總幹事;

    (七)鄺浩強,澳門理工學院高等衛生學校代表;

    (八)林伊娜,檢察院代表;

    (九)何浩瀚,司法警察局代表;

    (十)陳思恆,行政公職局代表。

    二、委員會成員的任期為三年。

    三、委員會成員有權每月收取相當於公共行政薪俸表100點的百分之五十的報酬。

    四、本批示自二零一一年十月四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326/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3/2011

    刊登日期:

    2011.10.26

    版數:

    11426

    • 將若干權力授予新聞局局長,作為簽訂有關提供修改《出版法》和《視聽廣播法》之民意調查及分析研究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新聞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26/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新聞局局長陳致平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權限,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與易研方案(澳門)有限公司簽署有關提供修改《出版法》和《視聽廣播法》之民意調查及分析研究服務之合同。

    二零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327/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3/2011

    刊登日期:

    2011.10.26

    版數:

    11427

    • 將若干權力授予該辦公室主任,作為簽訂“台北101大樓56樓A及E座”之租賃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行政長官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27/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譚俊榮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權限,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與“台北金融大樓股份有限公司”簽署「台北101大樓56樓A及E座」之租賃合同。

    二零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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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零一一年十月二十二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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