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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新聞局局長陳致平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權限,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與慧科訊業有限公司簽署有關提供網上剪報服務之合同。
二零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被廢止 : | |||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月二十五日第62/99/M號法令核准的《公證法典》第三條第二款,以及第23/2000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免除Carlos Manuel Rangel Silvano Fernandes法學士擔任財政局專責公證員的職務。
二、委任華詩韻法學士擔任財政局專責公證員的職務。
三、財政局專責公證員在其出缺或不能視事時,將依序由Diana Gageiro Madeira法學士及Ana Cristina Fialho Trindade法學士作其代任人。
四、本批示自二零一一年十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按照七月十二日第31/99/M號法令第六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精神衛生委員會(下稱“委員會”)的成員:
(一)何志榮,精神科醫生,由其擔任主席;
(二)謝師輝,全科醫生,當委員會主席不在或不能視事時,由其代任主席職務;
(三)鄧詠詩,社會工作局代表;
(四)譚少筠,法律人員;
(五)蘇景楊,澳門利民會代表;
(六)潘志明,澳門明愛總幹事;
(七)鄺浩強,澳門理工學院高等衛生學校代表;
(八)林伊娜,檢察院代表;
(九)何浩瀚,司法警察局代表;
(十)陳思恆,行政公職局代表。
二、委員會成員的任期為三年。
三、委員會成員有權每月收取相當於公共行政薪俸表100點的百分之五十的報酬。
四、本批示自二零一一年十月四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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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新聞局局長陳致平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權限,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與易研方案(澳門)有限公司簽署有關提供修改《出版法》和《視聽廣播法》之民意調查及分析研究服務之合同。
二零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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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譚俊榮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權限,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與“台北金融大樓股份有限公司”簽署「台北101大樓56樓A及E座」之租賃合同。
二零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一年十月二十二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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