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一年十月十八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85/2011。
第一條——會名
(一) 中文名稱:澳門設計聯盟
(二) 葡文名稱:Aliança de Design de Macau,葡文簡稱:ADMO
(三) 英文名稱:Macao Design Alliance,英文簡稱:MODA
第二條——宗旨
(一) 加強本澳設計專業、創作產業溝通並團結業界。
(二) 為推動本澳設計專業之發展提供技術性意見及建議,提升澳門設計水平。
(三) 提供交流平台並促進本澳與其他國家及地區的交流,讓澳門設計能與國際接軌。
第三條——會址
澳門氹仔埃武拉街181號花城利圖大廈6樓H座。經理事會批准,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四條——會員資格
(一) 本會會員分為專業會員、非專業會員及學生會員。
(二) 凡認同本會宗旨的本澳、中國內地或其他國家地區獲取合法設計或藝術性質專業認可之人士,申請入會並經理事會審核通過後可成為專業會員。
(三) 凡認同本會宗旨的本澳、中國內地或其他國家地區對設計有興趣之人士,申請入會並經理事會審核通過後可成為會員。
(四) 凡認同本會宗旨並年滿十八歲或以上持有效學生證的本澳、中國內地或其他國家地區對設計有興趣之學生,申請入會並經理事會審核通過後可成為學生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
(一) 參加會員大會並有表決權。
(二) 擁有選舉及被選舉權。
(三) 參與本會活動及享有本會的各項福利。
(四) 於設計範籌內給予本會提供專業研究及意見。
第六條——會員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及執行一切決議事項。
(二) 貫徹本會宗旨,促進會務發展。
(三)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及良好社會形象。
(四) 團結及促進會員和地區間合作與交流。
(五) 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七條——開除會籍
(一) 違反本會章程之規定,作出嚴重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之行為者。
(二) 違反國家及特區有關法律、法規、被剝奪公民權利或受到其他嚴厲制裁者。
第八條——任期
獲選為機關成員者,任期為三年,連選連任。
第九條——會員大會
(一) 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決定本會會務,選舉會員大會主席、理監事會及修改會章。
(二)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常年會議,討論及通過理監事會所提交工作報告、年度帳目。
(三) 會員大會可在大會主席、理事會、監事會或不少於四分一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召開。
(四) 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五) 屬首次召集之會員大會會議,須過半數會員出席方可議決,否則會議順延半小時召開,屆時任何決議需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通過,但法律規定特定多數除外。
(六) 倘會員未能參加會議,可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出席有關委託須以書面為之。
(七) 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八) 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條——理事會
(一) 理事會是本會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處理日常會務,成員由三名或以上之單數組成,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至若干名、理事數名。
(二) 理事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由理事會成員間相互選出。
(三) 理事會在多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如表決票數相同,則以理事長所作之票為決定票。
第十一條——監事會
(一) 監事會是本會監督行政管理機關,負責監督行政機關運作,成員由三名或以上之單數組成,包括監事長一名及監事數名。
(二) 監事會監事長由監事會成員間相互選出。
第十二條——收入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費、接受社會和政府之資助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三條——會費
(一) 會費的額度和交納方法由理事會規定。
(二) 本會對已繳交之會費及捐款均不予退還。
第十四條——章程之解釋權
本會章程之解釋權歸理事會所有。
二零一一年十月十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一年十月十三日,存檔於本署之2011/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204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世界關公文化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葡文名為:Mundo Kuan Kong Associação Cultural de Macau;
英文名為:World Kuan Kong Culture Association of Macao。
第二條——本會住所:澳門新口岸北京街244-246號澳門金融中心11樓A座。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法律、澳門基本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社會道德風尚和職業道德,助富扶貧、熱愛國家、關心社會、服務群體、造福民眾,積極參與公益活動,切實做到以“三利”(利國、利民、利己)“三合”(合法、合情、合理)為主的原則拓展會務工作,聯繫世界各地愛好關公文化、古文歷史及軍事謀略的人士,共同探討研究中華傳統文化、國學、關公文化以及諸子百家學說和宗教文化等智謀韜略處世哲學,以歷史及現代科學為論據,發揚本會學說。維護大眾權利及世界各地屬會及會員的利益,舉辦各種國際性的慈善公益、養生保健、經貿論壇、旅遊康樂、宗教文化及傳統文化等活動,為促進世界各地的經濟繁榮,創造和諧社會而盡心盡力努力奮鬥。
第四條——本會的機關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五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可完全行使其權利的所有會員組成;會員大會的決議僅受強制性法律條文及本章程限制。
(二)本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和秘書一名,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會長之職責除召集和主持大會外,亦領導本會會務。
(四)副會長之職責在於協助會長及會長因事缺席時代行會長職務。
(五)秘書之職責在於協助會長及副會長工作及作大會之會議記錄。
第六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是會員大會閉幕期間的領導機構,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秘書長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對會員大會負責。
(二)理事會的職權是:
1.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2.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第七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是本會的監察機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監事會的職責是:
1. 監督理事會之運作;
2. 查核本會的財產;
3. 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4. 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八條——本會會員分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申辦程序:
(一)會員入會需由本人填寫入會申請表,由本會按會員條件審查批准;
(二)登記註冊,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權利:
(一)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三)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有權向本會反映本人或其他會員的意見和要求;
(五)優先取得有關資料和獲得服務;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努力完成本會所委託的工作;
(三)積極參加本會各項活動,關心本會工作和澳門經濟的發展;
(四)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資訊;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大會予以除名。會員如觸犯刑律,其會籍自動被取消。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每年三月份召開一次,或在特殊情況下由五分之一的會員提出要求,並提前十五天以掛號信方式通知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會員大會的決議須經出席會議會員的半數以上贊同票通過,但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之四分之三贊同票方可通過;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方可通過。如會員大會選出新一屆理事會成員,名單要報身份證明局備案。
第十四條——理事會會議每月定期召開一次,商討理事會工作。
第十五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會費;
(二)撥款;
(三)在核准的活動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個人或團體捐贈贊助。
第十六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十七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財務管理制度,接受監事會的監督。
第十八條——本會資產,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十九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澳門世界關公文化協會。
第二十條——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均按澳門法律辦理。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assete de Outubro de dois mil e onze. — A Ajudante,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一年十月十三日,存檔於本署之2011/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205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一)本會定名為“澳門演辯文化協會”;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Cultural de Debate e Discurso de Macau”;英文名為“Debating and Speech Culture Association of Macao”。
(二)會址設於澳門賣菜街永賢大廈地下2AB,透過理事會決議可將會址遷往澳門其他地方及可在外地設立辦事處。
(一)本會為非牟利團體,致力推動演講及辯論的發展;積極聯繫本地、香港及內地各大專院校、中學、學術團體、非牟利社團組織及演辯文化藝術愛好者,透過各項辯論活動,促進相互間辯論文化藝術的合作及交流,以冀達至弘揚演辯的文化藝術,促進演辯文化的多元發展。
(二)為會員提供演辯研習機會,使其參與本澳及外地的演辯活動,提升會員演辯能力,加深對演講及辯論文化的認識。
(三)舉辦或聯合舉辦符合本會宗旨的比賽、會議、研討會、講座及相關演辯文化活動。
(一)凡本澳愛好演辯文化活動,認同及遵守本會章程,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批准並按規定繳納會費者,方為會員。
(二)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被選舉權以及提出建議及異議的權利;參加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須向理事會提出書面通知。
(三)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一切決議;貫徹本會宗旨、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的費用;維護及不得作出任何有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四)凡會員不遵守本會章程,影響本會聲譽及利益,經理事會通過及會長簽署確認後,得取消其會員資格。
(一)本會組織機關為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二)會員大會:
(1)為本會最高權利機關,可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及重要事項;決定各會務工作;審查、批准理事會的財務報告和工作報告以及監事會的年度報告;按時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2)由全體會員組成,主席團由會長一人、副會長一至三人及秘書一人組成,總人數必須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3)會長為本會會務最高負責人,負責主持會員大會、對外代表本會,對內負責領導及協調本會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4)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會長主持,理事會召集。在必要情況下應會長、理事會、監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5)應於開會前不少於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向會員發出具有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的召集書。會議當日出席人數不足一半時,於召集書所指時間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人數多寡,亦可召開會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會員大會決議時除另有法律規定外,須獲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贊成方為有效。
(三)理事會:
(1)為本會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依章召開會員大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會內日常行政運作;計劃會務發展,編製年度活動報告及財務執行報告;決定會員的招收或除名;處理日常會務及賬目管理。
(2)設有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至三人、秘書一人、財政一人、理事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理事會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3)理事長協助會長處理對外事務;負責領導理事會處理本會各項會務。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若理事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理事長暫代其職務。
(4)每兩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或代任人召集,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會議必須過半數之成員出席方為有效,除特別規定外,決議須由出席者之過半數通過作出;如表決票數相同,以理事長所作之票為決定票。
(四)監事會:
(1)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對會務及財務管理作出意見;審核本會年度活動報告及財務執行報告。
(2)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至三人、監事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3)每兩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由監事長或代任人召集,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會議必須過半數之成員出席方為有效,除特別規定外,決議須由出席者之過半數通過作出;如表決票數相同,以監事長所作之票為決定票。
(4)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一)本會根據實際情況,邀請有卓越貢獻或權威的專業人士擔任本會名譽會長、名譽顧問、顧問或其他名譽職務,以輔助和支持本會會務發展。
(一)經費來源為會員會費、贊助或捐款、政府資助、其它合法收入、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得進行籌募經費。
(一)本章程解釋權及修改權屬會員大會,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修改章程的議決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或以上贊同票通過方為有效;如屬解散法人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方為有效,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一)本會自註冊成立日起開始運作,其存續期不受限制。
(二)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assete de Outubro de dois mil e onze. — A Ajudante,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一年十月十九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1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3/2011/ASS檔案組第81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一)宗旨
1. 本會定名為“澳門精品咖啡協會”,英文名為“Macao Specialty Coffee Association ”。
2.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存續不設期限,宗旨是加強咖啡業界之交流及培訓,舉辦國際性的咖啡師比賽,普及精品咖啡文化,提昇消費者對精品咖啡的瞭解與認同。
3. 本會地址:澳門宋玉生廣場258號建興龍廣場20樓G座。
(二)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4. 凡喜愛咖啡,熱心推動精品咖啡文化者,願意遵守會章,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會員。
5. 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批評及建議;
(3)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4)遵守會章及決議;
(5)繳納會費。
6.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三) 組織架構
7.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秘書一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或罷免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
(3)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8.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9.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理事若干人(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顧問。
10. 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及會之財務,設監事長一人,監事若干人(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四)會議
11.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方式或書面簽收方式召集,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會議當日出席人數不足,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亦可召開會議。會員大會決議時除另有法律規定外,須獲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
12. 理事會及監事會可不定期召開會議,特別會議經其理事長及監事長召集而召開。而會議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
(五)經費
13. 社會贊助和會費。
(六)法律規範
14. 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15. 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範。
二零一一年十月十九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何倩茵Ho Sin Ian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一年十月十九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1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3/2011/ASS檔案組第80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本會名稱:本會中文名稱為“亞太低碳循環經濟發展促進會”,英文名稱為“Asia-Pacific Low Carbon Circulation Economic Development Promotion Association”。
本會的宗旨: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存續不設期限。宗旨為推動澳門低碳城市經濟、建設低碳互動平台之發展。由於國內外尚無形成發展低碳城市的框架體系,在低碳城市發展中,關於投資者、建設資金貸款、低碳城市標準、低碳城市應用技術系統等領域均處於空白或缺乏評估標準的狀態,本會將從政策、規劃和長期發展的框架入手,構建全新的城市或地區發展模式。本會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尊重社會道德風尚,貫徹執行國家相關產業發展的方針、政策。推動澳門與內地及海外國家城市的經濟、貿易、科技、金融、文化的交流合作,為澳門經濟發展做出貢獻,致力把低碳循環工作向外推廣。
本會的會址設在澳門宋玉生廣場411- 417號皇朝廣場19樓R。
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入會。
1. 提交入會申請書,經本會理事會討論通過。
2. 由本會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本會會員享有法定之各項權利及義務,即會員享有選舉權及被選權,出席大會會議,對會提出意見,參加本會活動等權利。以及遵守會章,交付會費、年費及為本會的發展和聲譽作出貢獻等義務。未履行上述義務、違反會章或損害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討論,可喪失會員資格。
本會權力職能機構由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組成。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所有會員組成,可通過及修改會章、選舉或罷免架構成員及決定各會務工作。會員大會需於每年召開一次,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方式或書面簽收方式召集。亦可由理事2/3成員要求召開特別會議。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會議當日出席人數不足,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人數多寡,亦可召開會議。會員大會決議時除另有法律規定外,須獲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會員大會設主席一人(會長)及副主席一人(副會長)。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本會可設榮譽會長,由理事會提名,經會長同意後邀請,並由會員大會通過,可連續聘任,享有會員的權利,可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1.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常務理事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會議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
2. 負責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3. 制定年度計劃。
4. 每年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1.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會議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
2. 監事會務運作及查核會之財務。
1. 本會財政來源包括會員所繳交之會費及年費,會員定期或非定期性之捐獻,以及將來屬本會資產有關之任何收益。
2. 本會得接受政府、機構、社團及各界人士捐獻及資助,但該等捐獻及資助不得附帶任何與本會宗旨不符的條件。
一、亞太區域尤其是中國境內低碳新城、低碳建設、低碳地產、低碳金融和低碳循環經濟、資源綜合利用及再循環利用技術應運而生,低碳行動成為各國各地新城、新鎮、新農村開發建設中迫在眉睫需要解決的問題:
1. 亞太低碳循環經濟發展促進會將聚合國內外相關資源,有效地形成亞太地區各國各地政府低碳新城的建設互動平台、資源共享平台,擔負起政府與低碳研究機構、低碳金融組織、低碳產業商和地產開發商等之間的紐帶和橋樑的作用;
2. 氣候保護倡議,對減少排放和適應氣候變化做出有效貢獻;
3. 保護新興的、發展中城市和轉型期城市氣候有關的生物多樣性;
4. 促進在這些領域的項目的創新、發展、複製,表明氣候保護是可能的,並具積極的經濟效果;
5. 通過有針對性的合作,為城市新興發展區、新興城市、轉型期城市在2012年後氣候制度鋪平道路;
6. 為投資項目和建設項目提供全方位支持。
二、加強與內地城市和國際城市各有關經貿、科技、金融、文化社團組織、協會的信息交流與合作,行動方式:
1. 在合作城市實施示範項目,協助並建立低碳建設標準、推動符合地方特點和需求的低碳技術的創新和應用,並在更大範圍內進行推廣;
2. 建立由行業協會、研究機構和領袖企業組成的低碳技術創新聯盟,加速低碳技術的完善;
3. 建立低碳基金,為低碳技術的研發、孵化、示範及大規模推廣提供投資、融資支持;
4. 探索基於市場的一攬子低碳解決方案,制定促進城市實現低碳轉型的中長期發展戰略,構建中國城市的低碳領導力。
三、組織有關澳門與內地和國際城市間的有關經濟活動、技術產品展示及高端峰會、論壇;積極開展國際間交流與合作,與世界各國政府的有關部門和相關組織簽訂雙邊或多邊合作協議,聯繫、組織國內外技術交流。
1. 加強本會成員的對外宣傳,提升本會成員的城市品牌信譽和競爭力,樹立並維護本會形象。
2. 為本會成員提供信息、諮詢、培訓等服務;創辦低碳城市發展論壇,圍繞城市或地區的發展開展諮詢,舉辦研討會、論證會、推介會、展覽會;創辦《低碳聯盟》會刊;組建俱樂部和沙龍;組織會員參加國內外低碳產業展覽會和博覽會、參觀低碳新城和低碳項目。
3. 行動計劃:
本行動計劃旨在通過與利益相關方,如政府、低碳技術提供方、低碳城市建設方、金融機構和民間組織等的合作,探索基於城市、切實可行的低碳解決方案,包括政策激勵、低碳策略、低碳建設標準、技術創新和投資、融資機制等,以推動亞太區域,尤其是中國城市的低碳轉型,項目所取得的成果和最佳實踐將通過各種方式進行大規模推廣。
a. 創建並扶持10個低碳示範新城;
b. 計劃發展50個低碳城市;
c. 規劃建立100個城市低碳策略交流機制。
四、開展本會宗旨所允許的其它活動。
1. 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2. 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範。
本會會徽如下:
二零一一年十月十九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鄺翠芬Kuong Choi Fan
茲證明本文件共8頁與存放於本署“2011年社團及財團文件檔案組”第1卷第12號文件之“Associação Geral de Comercial de Shun De de Macau”章程原件一式無訛。
第一條——本會名稱:
中文名為『澳門順德總商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Geral de Comercial de Shun De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Shun De General Commercial Association of Macau』,
本會乃非牟利團體。
第二條——宗旨:本會宗旨為“愛國愛澳、愛家鄉、積極參與社會事務活動,團結包括鄉親在內所有曾經在順德就學、工作、經商、居住過並對順德有感情的人士,法人,促進澳門、順德兩地在工商業的交流與合作,為兩地的經濟繁榮作出貢獻”。
第三條——會址:澳門特別行政區美基街15-A號二樓。
第四條——會員的資格:
一、 會員分下列三種:
(一)團體會員——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內設立,以經濟性質團體名義加入本會者。
(二)一般會員——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以經濟活動之公司、企業主(商號)身份名義、成年人士加入本會者。
(三)境外會員——凡在澳門以外地區設立,以經濟性質團體、公司、企業主(商號)身份、成年人士加入本會者。
上述的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須依手續填寫表格,由理事會審核認可,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二、 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有權對本會的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三、 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不得作出任何有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五條——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六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大會。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會長兼任會員大會召集人。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二)其職權為: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審理理監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與提案。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會長或副會長最少提前八天透過發給每一會員之掛號信或以簽收方式來召集,通知信內應列明日期、時間、會議地點及議程。
(四)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五)會員大會成員每屆任期三年。
第七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
(二)理事會可下設若干個工作機構,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工作機構領導及其他成員由任一名理事提名,獲理事會通過後以理事會名義予以任命。
(三)其職權為: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一切會務;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及向其提交工作(會務)報告,及接受監事會對工作之查核。
第八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
(二)其職權為: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稽核理事會之財政收支及檢查一切賬目及單據之查對;審查本會之一切會務進行情形及研究與促進會務之設施。
第九條——本會為不牟利社團。本會活動經費的主要來源:一是會員交納會費;二是接受來自各方的贊助捐款設立會務基金;三是具體活動籌辦單位的籌款。
第十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的代表通過方能成立。
第十一條——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二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三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私人公證員 馮建業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catorze de Outubro de dois mil e onze. — O Notário, Fong Kin Ip.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título de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ão celebrado no dia 23 de Maio de 2011, foi constituída a fundação denominada «Fundação Cultural Chu Bong Foo», em chinês“朱邦復文化基金會”e em inglês «Chu Bong Foo Culture Foundation» cujos estatutos se encontram arquivados, neste Cartório, no maço de documentos que basearam as escrituras diversas número dezassete, sob o documento número trinta e um, cujo articulado se junta em anexo.
本基金會定名為“朱邦復文化基金會”,葡文名稱為“Fundação Cultural Chu Bong Foo”,英文名稱為“Chu Bong Foo Culture Foundation”,以下簡稱“本基金會”。
本基金會是一個按民法成立的私法財團法人,其以財產為基礎並以社會利益及不牟利為宗旨,受本章程規範,本章程無規範的一切事宜,均受澳門適用法律規範。
本基金會的存續不設限期,辦事處設在澳門新口岸冼星海大馬路105號金龍中心6樓J室,本基金會可在其認為有需要及適宜時,將辦事處遷往澳門特別行政區任何其他地方。
本基金會以不牟利為宗旨,促進和發展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內地和其他地區的教育、文化、醫療及其他公益事業,及資助勤奮向學且成績優秀的學生繼續升學,以培養優秀人才為社會作出貢獻。
為達到本身宗旨,基金會得依法:
(一)接受贈與、遺產、遺贈或捐贈,但有關條件或負擔須符合基金會本身之宗旨;
(二)主辦、合辦或資助形式參與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具體活動或項目。
本基金會的財產包括:
(一)本基金會創立時由李柏思先生捐出之澳門幣伍佰萬圓正及由朱邦復先生捐出之“文化傳信集團有限公司”股票合共貳仟肆佰貳拾玖萬壹仟肆佰股,每股之票面價值為港幣壹圓正,折合為澳門幣壹圓貳角玖仙。
(二)本基金會履行職責時收受或取得的一切財產、權利或義務。
本基金會的資源來自:
(一)創會時獲撥歸或以後由創立人捐贈的現金存放銀行所收取之利息;
(二)“文化傳信集團有限公司”分派的股息或其他利潤;
(三)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當地或以外之公、私法人或自然人給予的任何捐贈;
(四)利用本身財產投資所獲得的收益;
(五)以無償、有償或其他方式取得的一切動產或不動產;
(六)為貫徹本會宗旨而批出的資助而獲償還的款項。
基金會設有下述機關:
(一)信託委員會;
(二)行政委員會;
(三)監事會。
一、信託委員會成員人數應為單數,由至少三名成員組成,且以十五名成員為上限;從被認定在基金會的管理及活動領域方面具能力、才幹和能勝任的人士中挑選,其當中設一名主席及副主席。
二、首屆信託委員會成員由創立人選任,續後各屆成員由任期將屆滿的信託委員會選任。
三、信託委員會成員之任期為兩年,可一次或多次連任,而委任將在放棄任命或無合理解釋而連續缺席會議三次或無合理解釋而間斷缺席會議六次的情況下終止。
四、任何信託委員會成員之除名,必須在有關委員不適當擔任此職、犯有嚴重過失或明顯無興趣任職之情況下,經信託委員會以不記名投票方式決議,並最少有三分之二票數贊成方可。
五、信託委員會成員身故、因故不能視事、終止或中止委任、被除名或放棄任命而出現的空缺,將由符合本條第一款所規定的資格之人士按本條第二款的規定填補。
六、信託委員會成員執行其職務是不收取報酬的,但得獲發出席費及公幹津貼,而相關金額則由信託委員會訂定。
信託委員會之權限為:
(一)確保維護基金會之宗旨,以及訂定在運作、投資策略及實現其宗旨方面的一般指引;
(二)通過本身之內部規章;
(三)通過翌年之年度工作計劃和財政預算,以及各補充預算;
(四)通過上年度之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
(五)委任核數師審核基金會之財務狀況;
(六)接收由行政委員會提交的活動報告及相關資料,以及對行政委員會之運作及活動作出指示;
(七)批准接受遺贈、遺產、捐贈或贈與;
(八)批准取得不動產,以及轉讓屬基金會財產之不動產或對該不動產設定負擔;
(九)對行政委員會或監事會提交的一切事項表示意見。
一、信託委員會應每年召開平常會議一次。
二、特別會議得由信託委員會主席主動召集舉行,或應三分之一在職成員或應行政委員會的要求下,由信託委員會主席召集舉行。
三、信託委員會會議在至少有多數在職成員出席時方得舉行;除法律或本章程另有明文規定外,信託委員會之決議取決於出席委員之多數票,遇票數相同時,主席所投之票具決定性。
四、信託委員會的會議得以電話會議或視像會議方式進行。
五、信託委員會主席得要求行政委員會及監事會成員或基金會以外之人士列席信託委員會會議,但非信託委員會成員無投票權。
六、在主席或副主席投贊同票,及其餘所有信託委員會成員均投贊同票的情況下,信託委員會得以書面方式決議。
信託委員會主席的職權可隨時由副主席行使,但必須經主席追認,若主席於十四天內並未就副主席作出之行為明示追認或明示不追認,則視為該等行為已獲主席追認;上述規定,對職權行使時主席在場的情況不予適用,主席參與信託委員會會議則屬上指的情況。
一、行政委員會向信託委員會負責。
二、行政委員會由最少三名及最多十五名成員組成,其當中設一名主席及副主席。
三、行政委員會主席、副主席及委員由信託委員會委任。
四、行政委員會成員任期為兩年,可以連任,但不影響適用下款的規定。
五、信託委員會成員亦可兼任行政委員會成員。
六、行政委員會成員按信託委員會之決定以全職或兼職方式擔任其職務。
七、行政委員會成員被替代時,代任人之任期為被替代成員餘下之任期。
八、行政委員會成員有權收取由信託委員會訂定之報酬及福利。
一、行政委員會有權限管理基金會,特別在以下各方面:
a)訂定基金會的內部組織,通過各項運作規則,尤其有關人員、其聘任及報酬方面的規則;
b)作出管理基金會財產所必要或適宜之所有管理行為;
c)對履行基金會職責所需之開支及基金會運作所必要之開支給予許可;
d)與同基金會宗旨相符之有關機構或實體訂立合作與交流協議;
e)以主辦、合辦或資助形式參加與基金會宗旨相符之具體活動或項目;
f)取得或以任何方式轉讓權利、動產或不動產,或以任何方式在該等權利、動產或不動產上設定負擔;如屬不動產之取得、轉讓或設定負擔,須事先獲信託委員會之許可;
g)編製年度計劃、預算及補充預算,並提交信託委員會通過;
h)編製工作年度報告及財務報告,並提交信託委員會通過;
i)經信託委員會許可,協商及訂立借貸合同以及提供擔保;
j)按照信託委員會之指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或以外進行投資,使基金會之資產增值及使其發揮最大效益;
k)設立和保持會計管理制度,以使基金會之財產及財政狀況能適時得到準確完整之反映;
l)委託受任人或受權人,並授予必需之權力;
m)在法庭內外代表基金會,並在獲信託委員會許可之情況下,提起訴訟、和解、捨棄請求、撤回訴訟或接受仲裁。
二、日常管理行為屬行政委員會主席之權限,主席得將該權限授予其他委員。
一、行政委員會每年召開平常會議兩次;特別會議得由行政委員會主席主動召集舉行,或應多數成員的要求下,由行政委員會主席召集舉行。
二、行政委員會的會議得以電話會議或視像會議方式進行。
三、行政委員會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會議委員之多數票,遇票數相同時,主席所投之票具決定性,但法律或本章程另有規定者除外。
四、在全體行政委員會成員一致投贊同票的情況下,行政委員會得以書面方式決議。
五、基金會須對行政委員會主席之簽名負責。
一、監事會由三名成員組成,其中一人任主席。
二、監事會主席及委員由信託委員會主席從被認定具才幹及有能力履行監事職能之人士中委任。當信託委員會主席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則由信託委員會副主席委任。當信託委員會主席及副主席均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則由信託委員會委任。
三、監事會成員任期為兩年,可以連任。
四、監事會每年召開平常會議一次;特別會議得由監事會主席主動召集舉行,或應任何一名成員的要求下,由監事會主席召集舉行。
五、監事會的會議得以電話會議或視像會議方式進行。
六、監事會之決議取決於多數票,遇票數相同時,主席所投之票具決定性。
七、在全體監事會成員一致投贊同票的情況下,監事會方得以書面方式決議。
八、監事會成員之報酬由信託委員會主席訂定。
一、監事會有權限:
a)審查基金會之工作年度資產負債表及賬目,查閱及取得由核數師或核數師事務所對基金會財政狀況所作之獨立審核報告,並製作年度意見書;
b)定期查核基金會之財務狀況,以確定其執行符合規範;
c)請求行政委員會提供履行職責所需之一切協助;
d)應信託委員會請求,執行其他監察職責。
二、為履行上款所述之職責,監事會有權查閱及取得基金會之任何文件。
三、在上款所述之情況下,如有關文件列為保密,監事會各成員負有保密之義務,否則對由此引致之後果負連帶責任。
一、如監事會認為基金會財務狀況存有不正常之情況,應知會信託委員會及向其提出糾正之建議。
二、在上款所述之情況下,行政委員會須應信託委員會之要求在三十日內作出解釋。信託委員會得視情形作出相關的約束性指引。
本基金會可邀請對社會有卓越貢獻,並大力支持本基金會的人士為榮譽主席、名譽主席或名譽顧問。
本基金會未委任各機關之成員前,創立人擁有本章程賦予之所有權力,並負責委任本基金會各機關的第一屆成員。
章程之修改、本基金會之變更及撤銷
一、本章程之修改及本基金會的變更或撤銷,需經信託委員會與行政委員會舉行聯合會議決議通過,決議以該兩機關在職成員三分之二贊成票為取決。
二、本基金會撤銷時,其財產將按信託委員會決議認為對進行基金會成立宗旨較合適的用途處置,但法律如有相反規定則除外。
私人公證員 Nuno Simões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dezanove de Outubro de dois mil e onze. — O Notário, Nuno Simões.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一年十月十三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84/2011。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中山五桂山同鄉會”
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 Confraternização de Ng Kuai San Chong San Macau”。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東望洋新街63號東望洋大廈四樓A座 。
第三條——1. 本會是非牟利機構,本著熱愛祖國、愛澳愛鄉為宗旨,以聯 絡鄉親、團結鄉親、互助互敬、辦好鄉親文化和社會慈善事業以及為本澳社會安定和諧與經濟繁榮而作出貢獻。
第二十二條——本會設創會會長和永遠會長職銜。
二零一一年十月十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一一年十月十四日,存檔於本署之2011/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206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二條——會址
(一)本社社址暫設於澳門快艇頭街42-A星輝閣地下(Rua dos Faitiões n.º 42-A, Edf. Seng Fai, r/c, Macau)。
(二)維持不變。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assete de Outubro de dois mil e onze. — A Ajudante,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的文本自二零一一年十月十四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1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3/2011/ASS檔案組第78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根據澳門曾慧粵劇團會員大會於2011年9月4日的決議事項一)代表該會修改該會章程第一章總則第三條新條文如下:第三條——本團是不牟利社團組織以聯絡本澳業餘喜愛粵劇愛好者,利用工餘時間推廣上述喜愛藝術文化,娛己娛人為宗旨;並邀請國家一級粵劇演奏家卜燦榮、崔子明,粵劇文武生李湛平、盧文斌等能自編自導自演為本會工作,而為了弘揚中華民族傳統文化可接受邀請到國內外等地演出,並輔導本澳各粵劇社團振興粵劇工作貢獻。
二零一一年十月十四日於海島公證署
助理員 何倩茵Ho Sin Ian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的文本自二零一一年十月十九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1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3/2011/ASS檔案組第79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本會中文名稱為“中國澳門蒙特梭利教育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Montessori de Macau, China”。英文名稱為“Macao (China) Montessori Association”,英文及葡文簡稱為“CMMA”。屬具法人地位的社團,受本章程及澳門有關法律條款管轄;其存續不設期限。
第十五條——本會可使用會徽,其式樣由會員大會通過。
A. 任何人或機構在未經授權情況下使用本會之名稱或徽號,本會有權追究有關的法律責任。
B. 徽號式樣如下:
徽號尺寸:40mm x 30mm
其餘保留不變。
二零一一年十月十九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志堅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一年十月四日起,存放於本署2/2011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7號,該修改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茶藝專業人員協會(中文簡稱“茶藝專業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Profissionais da Arte do Chá de Macau”,英文名稱為“Tea Art Professionals’ Association of Macao”(以下簡稱“本會”),聲明本會章程第一條修改如下:
本會定名為「澳門茶藝專業人員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Profissionais da Arte do Chá de Macau”,英文名稱為“Tea Art Professionals’ Association of Macao”(以下簡稱“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殷皇子大馬路43-53號A澳門廣場7樓,透過理事會決議可將會址遷往澳門其他地方。
二零一一年十月四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林笑雲
Certifico, que o presente documento de onze folhas, está conforme o original do exemplar da alteração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denominada «Associação Comercial de Ar-Condicionado e Refrigeração de Macau», deposit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número onze no maço número um de documentos de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do ano de dois mil e onze.
於二零一一年九月七日舉行之澳門製冷商會會員大會中,通過決議,更改本會章程。
透過本文書,正式更改本會章程文本,更改後文本如下:
第一條——名稱
本會定名為:
中文名稱:澳門空調制冷商會。
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Comercial de Ar-Condicionado e Refrigeração de Macau。
英文名稱:Macau Air-Conditioning & Refrigeration Chamber of Commerce。
第二條——會址
中文地址:澳門南灣大馬路367-377號京澳大廈12樓D座。
葡文地址:Avenida da Praia Grande n.º 367-377, Edifício Keng Ou, 12.º andar «D», Macau。
經理事會批准,會址可遷至本澳任何地方。
第三條——宗旨
1. 愛國愛澳、積極參與社會事務活動,促進澳門與各地區就工商業,特別是空調製冷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為澳門的經濟繁榮作出貢獻;
2. 團結本澳及鄰近地區空調制冷業的業界人士,維護業界正當權益,提高本澳業內人士技術水平,共創澳門特區繁榮;
3. 關注特區政府對“空氣調節行業"政策,配合提高業內人員專業知識、開辦技術進修班、舉辦專題講座、出版刊物、報導本行業於社會的發展及最新動態;
4. 通過旅遊參觀訪問,加強與國內及鄰近地區本行業的人士聯繫交流合作,共同促進各地區的技術及商務發展活動。
第四條——會員資格
凡在本澳依法註冊之空調制冷業之商業企業主,包括水管、風管、保溫、冷凍、配電、控制系統等工程承造、機電工程設計顧問公司、材料及設備供應商等工商企業及其僱員,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
本會有以下會員:
1. 創會會員——凡在籌備成立本會期間,一次繳交由籌委會通過指定之創會會員入會費用,均為本會創會會員,凡創會會員均自動成為永遠會員;
2. 永遠會員——凡在籌備成立本會期間,一次繳交由籌委會通過指定之永遠會員入會費用,均為本會永遠會員。當成為永遠會員,以後不需繳付任何會費;
3. 商號會員——凡符合第四條所指的商業企業主,可申請入會,經常務理事會審核及批准後,均成為本會會員;商號會員由商號指定一人為代表,如代表人有變更時,應由該商號具函申請更換代表人;
4. 個人會員——凡符合第四條所指的商業企業主的僱員,經本會會員一人介紹,可申請入會,經常務理事會審核及批准後,均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5. 名譽會員——凡在澳門以外地方依法註冊之空調制冷業之工商企業主及其僱員,經本會會員一人介紹,以及經常務理事會審核及批准後,即可成為本會名譽會員。
第六條——會員之權利
會員均享有下列權利:
1. 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名譽會員除外);
2. 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及享受本會所有之一切設備的權利;
3. 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或建議的權利。
第七條 ——會員之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及遵從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決議;
2. 維護本會名譽及合法權益;
3. 積極參與及協助支持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4. 會員必須繳交會費年費(創會會員、永遠會員及名譽會員除外)。
第八條——會員資格之喪失
1. 其本人書面向理事會通知退會;
2. 其行為有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時,經常務理事會決議後;
3. 除理事會接受其解釋,任何會員欠繳或拒繳年費兩次或以上者。
第九條——本會組織架構包括:
1.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
3. 常務理事會;
4. 監事會。
第十條——組織架構之產生
經會員大會通過投票選舉產生:
A. 會員大會主席一名、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
B. 理事會理事由若干名組成,且人數必須為單數,當中互選產生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財務長一名及副財務長若干名;
C. 在理事會中設立常務理事會,且人數必須為單數,常務理事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同時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及財務長為其當然成員;
D. 監事會監事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當中互選產生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監事若干名。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由具選舉權之會員組成,其決議在法定範圍內具有最高權力。其職權:
A. 選舉本會所有組織架構的成員;
B. 討論及通過理事會之會務報告及財務報告;
C. 對修改本會章程建議作出決議;
D. 對本會之解散作出決議。
2.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出席大會的法定人數應由不少於二分之一有選舉權之會員組成。但到開會時,到會者少於法定人數,大會須延遲半小時後舉行,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如期舉行。
3. 會員大會主席及會長在會員大會之職責:
A. 召開會員大會;
B. 主持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主席及會長於會員大會事項決議時有決定性一票,當會員大會主席缺席時由會長代替主席主持會員大會。如會長也缺席時,由副會長中互選一名代替;在票數相同時,主持大會之副會長亦具有決定性一票。
第十二條——理事會
1.理事會執行以下職責:
A. 召開會員大會;
B. 於每年召開之會員大會上,出示周年會務報告,財政報告及下年度之活動計劃,以便會員大會通過;
C. 制定本章程第五條2、3、4點中之會員入會費及年費;
D. 按會務需要,向會員大會建議修改本會章程;
E. 可聘請對本會有貢獻之專業人士或社會人士為本會名譽會長及擔任顧問;
F. 籌募經費;
G. 理事會可下設若干個工作部門,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工作部門領導及其他成員由任何一名理事提名,獲理事會通過後以理事會名義予以任命。
2. 理事會之決議,須由半數以上票數確定,倘贊成與反對票相等,理事長有權投決定性之一票;
3. 理事長之職責:
A. 召開及主持理事會;
B. 領導理事會處理本會會務工作;
4. 副理事長之職責:副理事長之職責在協助理事長及當理事長缺席時由副理事長互選一名代替理事長之職責;
5. 理事會秘書長之職責:
A. 登記會員之註冊入檔案;
B. 作理事會及會員大會之會議記錄;
按會務需要,秘書一職可向外聘請,但該秘書在會議上無投票權。
6. 理事會財務長之職責:
A. 處理本會之帳戶及整理有關收據;
B. 支付本會之開銷;
C. 在理事會或監事會之要求下,出示有關本會財政狀況。
第十三條——常務理事會
1.常務理事會執行以下職責:
A. 就會務發展向理事會提交建議及提案;
B. 負責會員入會申請之審核及批准;
C. 根據本章程第八條第2點,終止會員資格。
2. 常務理事會之決議,須由半數以上票數確定,倘贊成與反對票相等,理事長有權投決定性之一票。
第十四條——監事會
1. 監事會之職責:
A. 理事會之會務報告、財政報告及其他事項提出書面意見;
B. 參加理事會會議,但在會上無表決權。
2. 監事長之職責:
A. 召開及主持監事會;
B. 在監事會決議時,倘贊成與反對票相等時,監事長有權投決定性之一票;
3. 副監事長之職責:當監事長缺席時由副監事長互選一名代替監事長職責。
第十五條——任期
會員大會主席、本會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的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六條——代表本會簽署文件方式
由本會會長或理事長代表本會簽署。但有關以本會名義開設銀行戶口及在戶口提存款項的文件之簽署方式由理事會決定。
第十七條——會章之解釋
本會之會章若有任何疑問發生,而沒有適當資料以參考時,則以理事會之決定為最高準則。
第十八條——會章之修改
修改會章須由會員大會決議修改。
第十九條——經費來源
1. 會員入會費及每年年費;
2. 捐贈;
3. 政府的資助;
4. 舉辦各項活動及服務的收益。
第二十條——經費支出
本會的日常開支,及舉辦活動之一切開支;但有關開支之文件須經理事長或一位副理事長簽署。
第二十一條——會費及年費
1. 本會會員應繳納之入會費和年費之數額以及支付方式由常務理事會決定;
2. 本會經費如有不敷或有特別需要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七章
會徽
第二十二條——以下徽章為本會會徽。
私人公證員 馮建業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catorze de Outubro de dois mil e onze. — O Notário, Fong Kin Ip.
董事會成員 張建洪 |
會計主任 劉志強 |
行長 胡敏 |
會計主管 范本宜 |
澳門分行經理 黃承志 |
分行業務經理 李年勝 |
O Director da Sucursal, Bento Granja |
O Director da Contabilidade, Luís Silva |
O Técnico de Contas, António Lau |
O Director Geral, José João Pãosinho |
O Administrador, Wang Li-Jie |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Leong Iok Kit |
O Gerente Geral, Sucursal de Macau, Eugene Iu |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Sio Mei Ngan |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Francisco F. Frederico |
O Presidente da Comissão Executiva, José Morgado |
O Gerente de Sucursal de Macau, Colin Chan |
A Chefe da Contabilidade, Betty Chan |
會計主任 鄭繼光 |
經理 陳國光 |
二零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 二零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
二零一零年業務概略
二零一零年閩信保險有限公司澳門分行的保費收入及承保業績均維持穩定的發展,展望澳門的經濟及保險市場的情況,相信本公司澳門分行仍有向前發展的空間。
經理
陳國光
二零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摘要財務報表的獨立核數師報告
致閩信保險有限公司(澳門分行)管理層
閩信保險有限公司(澳門分行)(「貴分行」)截至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乃撮錄自貴分行截至同日止年度的已審核財務報表。摘要財務報表由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組成,管理層須對該等摘要財務報表負責。我們的責任是對摘要財務報表是否在所有重要方面均與已審核財務報表符合一致,發表意見,僅向管理層報告,除此之外本報告別無其他目的。我們不會就本報告的內容向任何其他人士負上或承擔任何責任。
我們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頒布的《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貴分行截至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一一年五月三十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資本公積變動表和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和解釋附註。
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在所有重要方面,均與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符合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貴分行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師報告一併閱讀。
曾章偉
註冊核數師
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
澳門,二零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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