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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303/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新聞局局長陳致平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權限,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與澳門大學簽署有關提供「2011年澳門居民媒介使用研究服務」之合同。

二零一一年十月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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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4/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根據現行《澳門特別行政區經營中式彩票專營特許合同》第十六條第一款,並按照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和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Gonçalo Jorge Cabral Lourenço da Silva擔任政府駐榮興彩票有限公司代表的委任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起。

二、執行上指職務的每月報酬為澳門幣六千六百元。

二零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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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5/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內港)與深圳經濟特區(蛇口)之間海上客運服務營運合同第十五條第一款,並按照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和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張佩儀擔任政府駐粵通船務有限公司代表的委任,自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起續期一年。

二、執行上指職務的每月報酬為澳門幣六千六百元。

二零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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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一年十月十三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