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葡文版本

第130/2011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3/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予海關關長徐禮恆一切所需的權限,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HKC通訊器材(澳門)有限公司”簽訂,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提供車輛自動通關系統維修保養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一年十月四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

二零一一年十月六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傳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