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一年十月四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78/2011。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世界澳門道學研究學會』,英文名稱為World Research Institute of Macao Taoism。(以下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宗旨:以道學研究為核心教理,結合中國及澳門道教團體,溝通信息,交流經驗,成為兩地道學研究之橋樑,促進及發展中澳道學文化。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29號獲多利商業中心地下R座,在需要時可遷往本澳其他地方,及設立分區辦事處。
第四條——1. 團體會員:凡中國澳門註冊之宗教團體,經本會團體會員或領導層或會員介紹,均得申請加入本會為團體會員,並選定最少一人為代表。
2. 個人會員:凡任何人士,品行良好,認同道學研究或具興趣,經本會會員介紹,及經會議批准得成為正式會員。
第五條——本會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並享有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福利的權利。
第六條——凡本會會員須遵守會章及決議。
第七條——本會組織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八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得決定和檢討本會一切會務,推舉會長、副會長、選舉理監事及修改本會章程。
第九條——本會得視工作之需要,得委聘對本會有卓越貢獻之人士為名譽會長、名譽顧問、顧問、法律顧問等。
第十條——會員大會設會長、副會長及秘書長;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或多人及秘書長一人。
第十一條——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或多人及理事多人。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其職責為執行會員大會決策及日常具體會務。
第十二條——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或多人及監事多人,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其職責為監督法人行政管理機關之運作、有關財政收支的稽核、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並向會員大會提出意見書。
第十三條——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其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四條——大會之召集須於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五條——每年舉行一次會員大會,由會長召集,如會長不在得由兩名副會長及一名理事長召集。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每次會員大會如法定人數不足,需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管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
第十六條——理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理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分別由會員大會會長、理事長、監事長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條——理事會會議須經半數以上理事會成員同意,始得通過決議。
第十九條——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數。
第二十條——1. 開展會務活動或其他服務所得收入;
2. 接受會員及各地各界熱心人士資助和捐贈;
3. 接受任何國家或地方政府及機構資助和捐贈。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之修改權歸屬於會員大會。
二零一一年十月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一年九月三十日,存檔於本署之2011/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200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澳門菩提學會,英文名稱為“Bodhi Association of Macau”,為一個非牟利社團,並受本章程及本澳適用於法人之現行法例管轄。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號昌龍工業大廈2樓F座。經會員大會的決議,本會會址可遷至本澳任何地方。
第三條——本會之存續不設期限,由成立之日開始存在。
第四條——本會宗旨為:
1. 弘揚佛教文化精神;
2. 設立機構以供佛教學者及相關信仰人士進行佛學文化交流、傳道、佛學研究以及向公眾提供一般專業技術教育;
3. 促進及進行一切社會公益活動、宗教及布施工作;
4. 向公眾及會員提供文化及宗教活動、講座及會議等以進行宣揚佛學文化及益善活動;
5. 接受公共或社會人士捐助、饋贈、援助,與其他團體合作並進行一切活動以促進及有利實現本會宗旨。
第五條——凡認同本會工作之人士,皆可申請入會。經填寫入會表格,理事會確認即可。
第六條——本會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之權利。
第七條——本會會員有繳交會費、履行本會一切決議之義務。
第八條——凡會員不遵守會章,影響本會聲譽及利益,經理事會通過得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九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及檢討本會一切會務,推選理監事會成員及修訂本會章程。
第十條——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或若干人,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會長對內外均代表本會最高指導人,會長缺席時,由會長指定的副會長暫代其職。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應屆理事長召開,並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通知各會員,召集書中須列明開會日期、地點、時間及議程。會員大會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一條——本會設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十二條——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秘書及財政若干人;總人數須為單數,負責組織理事會及領導本會工作,理事會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三條——監事會由三位成員組成,包括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和監事各一人,總人數須為單數,負責監督行政決策,會務運作,審核財務狀況;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四條——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第十五條——本會根據實際情況,聘請榮譽會長或顧問等人,以提供經濟上的重大支持及指導會務發展。
第十六條——經費來自本會會長及會員之捐款、社會民間各界之捐款、收取會員會費以及政府的資助。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trinta de Setembro de dois mil e onze. — A Ajudante,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一年十月四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1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3/2011/ASS檔案組第72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第一條——名稱
本會名稱為“澳門新興產業發展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Novos Desenvolvimentos Industriais de Macau及英文名為Macau New Industries Developments Association。
第二條——宗旨
本會宗旨:本會為一非牟利團體,其存續不設期限,以推動發展新產業和調整產業結構,引領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實現多產業的融合,完善城市功能,提高生產效率和市場競爭力,並致力發展環保產業。
第三條——會址
會址設於澳門友誼大馬路918號世界貿易中心7樓B座,會員大會可透過決議更改會址。
第四條——會員資格
1. 凡從事澳門新興產業的人士,均可申請及經理事會通過後成為會員。
2. 會員可以是創會會員、普通會員及名譽會員。
3. 創會會員是在社團設立行為中有簽署有關文件的會員。
4. 普通會員是所有自然人或法人在確認本會宗旨後,提出入會申請及獲理事會決議接受。
5. 名譽會員是所有自然人或法人獲會員大會決議賦予有關資格,條例是其可透過特別方式協助本會實現有關宗旨。
6. 入會是透過填寫及簽署有關申請表,且需經理事會審批。
第五條——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1. 會員有以下權利:
a)出席本會全體會員大會;
b)對社團機關據職位,具有投票權、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c)參加、協助及支持本會所舉辦之一切活動。
2. 會員應遵守本會的章程及規章,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的行動。
第六條——組織機關
1. 本會機關有:
a)會員大會;
b)理事會;
c)監事會。
2. 本會機關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七條——會員大會之組成及權限
1. 會員大會由主席、副主席及大會秘書各一名組成之主席團領導。
2. 會員大會平常每年召開一次會議,需在舉行日最少八日前以掛號信方式或簽收方式作出召集,而特別會議由主席團主席或其代表又或當屆理事會或百分之二十的會員申請召集。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會議當日出席人數不足,於半小時後作為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亦可召開會議。會員大會決議時除另有法律規定外,須獲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
3. 會員得由任何其他會員代表出席會員大會,為此只需要一封致會員大會主席之信函。
4.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由所有會員組成。
5. 會員大會的職權如下:
a)通過及修改會章;
b)選舉社團機關成員;
c)制定會費;
d)通過本會的內部規章;及
e)決定本會務工作。
第八條——理事會之組成及權限
1. 理事會由單數且在三名或以上成員組成,包括一名理事長、若干名副理事長、一名司庫、若干名常務理事及若干名理事組成,當理事長缺席或迴避時由副理事長補上。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會議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
2. 理事長負責本會的日常事務,副理事長和理事協助理事長工作。
3. 本會理事會權限:
a)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
b)根據本章程確定之宗旨組織本會之活動;
c)履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d)向會員大會建議會員應繳納之會費之金額;
e)製作及向會員大會介紹報告及管理帳目,以及年度活動計劃及財政預算;
f)管理及執行本會之基金。
4. 對本會產生約束力,由理事長或副理事長加任何一名理事會成員共同簽署方為有效。
第九條——監事會之組成及權限
1. 監事會由單數總共五名成員組成,包括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及三名監事組成。
2. 監事會有權監察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開支。
第十條——經費
本會收入來自會員會費以及私人、公共實體的捐贈和資助。
第十一條——法律規範
1. 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大會之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而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2. 本章程未列明之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規範執行。
二零一一年十月四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鄺翠芬Kuong Choi Fan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título de constituição da associação autenticado em 6 de Outubro de 2011,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no maço de documentos de constituição de associações e de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número um barra dois mil e onze sob o documento número dois, um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ujos estatutos constam do articulado em anexo.
第一條——命名
本會之中文名稱命名為聖若瑟大學學生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University of Saint Joseph Students’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USJSA,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Estudantes da Universidade de São José,葡文簡稱為AEUSJ。
第二條——宗旨
1. 促進學生發展其專業知識,增強學生自身的競爭能力;
2. 培養學生對大學之歸屬感,發揚愛國愛澳精神;
3. 為大學與學生之間建立溝通橋樑,創造大學和諧氣氛;
4. 培養學生之間的團結精神,並利用自己所能貢獻社會;
5. 為學生謀取福利,保障學生應有之權益;
6. 與校內外其他社團及組織發展良好合作關係。
第三條——會址
會址設於澳門外港新填海區倫敦街 16號,經理事會批准,本會會址可遷移至澳門任何地方。
第四條——性質
本會為非牟利之學生自治組織。
第五條——工作語文
本會工作語文除了使用澳門特別行政區正式語文外,亦可以使用英文,若本會之一切有任何歧異,一切則以中文為準。
第六條——年度
本會之財政及行政年度由每年八月三十一日開始,至翌年之八月三十日完結。
第七條——會員資格
1. 凡於聖若瑟大學就讀學位(包括博士生、碩士生、本科生和預科生)之人士,自動成為本會會員,可申請成為本會幹事。
2. 若會員就讀期間中途離校,自離校日開始,其會員資格亦即時自動中止。
3. 若會員完成學位後,其於聖若瑟大學學生會之會員身份亦即時中止,但經申請後可成為聖若瑟大學校友會會員。
4. 凡對本會的發展有所貢獻或在高等教育領域內有成就的人士,由至少十名會員推薦並經理事會審議及邀請,可成為本會名譽會員或出任名譽顧問或名譽會長。
第八條——會費
會費每年由會員大會決定。
第九條——會員權利
1. 參加會員大會以及本會所舉辦之活動,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可擔任本會機構的職務;
2. 審查本會機構的年度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
3. 可享有本會所提供之福利;
4. 可享有法律、會章及內部規章所賦予之權限;
5. 按照本章程的規定,可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6. 經委任為理事會的代表可以推行有關的具體活動;
7. 名譽會員、名譽顧問及名譽會長無需繳交會費,並可參加本會活動及出席會員大會,但無選舉及被選舉權;
8. 附屬會員可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及出席會員大會,但無選舉及被選舉權。
第十條——會員義務
1. 遵守本會會章、內部規章及決議;
2. 積極參與及協助本會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的緊密合作;
3. 維護本會聲譽,不得作出損壞本會名聲及利益的行為。
第十一條——紀律程序
若幹事違反上述第十一條之內容,先對此幹事作口頭或書面警告,再由理事會暫停其幹事資格,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將永久終止其幹事資格,並就此事保留法律追究權利。
第十二條——構成
1. 本會之組織架構包括:
1.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
3. 監事會。
2. 本會架構成員的任期為一年,由本會行政年度開始日起計,期滿後可連任一屆。
第十三條——性質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
第十四條——組成
設會員大會主席一名及副主席若干名,及秘書一名。
第十五條——職權
1. 訂定本會政策;
2. 以不記名投票方式選舉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3. 議決章程和內部規章及其修改;
4. 議決理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
5. 議決理事會提交就任年度的工作計劃及預算案;
6. 議決開除會員會籍的處分;
7. 議決本會的解散;
8. 議決會員會費;
9. 批准理事會參考與本會有相同性質之組織的有關建議;
10. 議決理事會對本會之固定資產的建議及監事會之書面意見;
11. 有權出席理事會會議,但無投票權。
第十六條——召集會議
1. 會員大會至少需每年舉行一次,具體時間及地點則由會員大會主席決定;
2. 在召開會員大會前,由會員大會主席召集,需於十個工作天以掛號信或以簽收方式通知會員及學生,並附以具有召開會議日期、時間、地點以及議程之召集書;
3. 若會員大會出席人數未達三分之二,會員大會需於半小時後舉行,屆時則人數不論,均視為有效;
4. 任何會員不得委託另一會員代表其本人行使表決權;
5. 特別會員大會之召開,需由理事會和監事會多於二分之一成員會員聯署要求方可召開。由會員大會主席召集,以召開會員大會之方式召集,通知期為至少七天。
第十七條——會議運作
1. 會員大會由會員大會主席主持,由會員大會秘書作會議紀錄;
2. 會員大會之決議由出席會員以過半數之贊同票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3. 若贊成票與反對票之票數相等,會員大會主席有權投決定性一票。
第十八條——性質
理事會為本會之策劃及執行機關,負責策劃及執行年度活動計劃及財務預算。
第十九條——組成
1. 理事會成員之總人數為單數,理事會成員設以下職務:
1. 理事長一名;
2. 內部副理事長二名;
3. 外部副理事長二名;
4. 秘書長一名;
5. 秘書若干名;
6. 財務長一名;
7. 副財務長一名;
8. 其他成員若干名。
2. 理事會得按工作需要,招募若干名幹事或從其他部門調派幹事參與理事會工作,理事會編訂各部人員後,得將名單送交主席簽署確認,並由理事長委任。
3. 按工作需要可增設不同部門,而各部門設部長各一人,而各部門可按需要從理事會中招集人手,唯需經過理事會通過。
第二十條——權責
1. 理事會權責包括:
1. 對外代表本會;
2. 履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3. 制訂及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以及就任年度的工作計劃及財務預算案;
4. 編寫內部規章;
5. 籌劃、組織及協調本會及外界邀請之所有活動;
6. 批准會員入會及接受會員之退會申請;
7. 履行一切法律、會章及內部規章所賦予之權限。
2. 理事會成員職能包括:
1. 理事長負責協調工作及代表本會機構,在理事會會議中有決定性投票權;
2. 副理事長負責協助理事長工作,並在理事長不能視事時擔任代理事長;
3. 秘書負責繕寫會議記錄及報告,派發及公佈理事會會議召集通知;
4. 財務長負責收取會費,編制本會收入和支出的會計帳目,以及編寫財政報告及財務預算案,財政獨立且不受干涉;
5. 理事負責輔助理事長及副理事長工作。
第二十一條——召集會議
1. 理事會至少每兩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當有需要時,亦可隨時召開會議,所作決議須載於會議記錄冊內。理事會會議至少要有超過二分之一成員出席。
2. 如理事會成員在就任年度無故連續缺席三次或間斷性缺席五次例會,將喪失其理事職務,但理事長可因應實際情況酌情處理。當理事會成員喪失其職務時,理事會有權委任其他理事會成員暫代其職務直至下一屆選舉為止。
3. 本會會員大會、監事會及校方代表或理事會特別邀請的人士可列席理事會會議,唯當理事會表決時均沒有投票權。
第二十二條——會議運作
任何議案,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且需經過半數或以上出席之理事會成員同意才能通過。
第二十三條——性質
監事會負責監督理事會之工作。
第二十四條——組成
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且監事會總人數需為單數。
第二十五條——權責
1. 對理事會之年度報告及財務報告等作出意見及監察會務運作;
2. 有權列席理事會會議,但其成員在會議中無表決權;
3. 有權審核本會帳目;
4. 監事會至少每一年召開一次會議,當有需要時,亦可隨時召開會議,所作決議需記載於會議記錄冊內。
第二十六條——請辭程序
1. 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成員之辭職需於三十天前以書面形式通知理事會,再由理事會尋找其它人暫代其職務至下屆選舉為止;
2. 若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理事長、監事長及副理事長、副監事長皆出缺時,需由會員大會於一個月內進行選舉,選出新成員代替原有之空缺。
第二十七條——財政制度
1. 財政年度與會員大會任期相同。
2. 本會收入來自:
1. 會費所得;
2. 公共或私人機構及個人的資助或捐贈;
3. 任何方式獲得的合法收入或理事會在其權限範圍內獲取的收入;
4. 基金或其他利息。
第二十八條——選舉委員會
1. 選舉委員會委員由五位非參選之會員擔任,由校方一名職員作顧問,唯該顧問並沒有表決權。參加選舉之候選成員名單需交至選舉委員會;
2. 負責審議候選組別的資格及接受選舉之一切投訴並作出仲裁;
3. 選舉委員會於選舉後自動解散。
第二十九條——選舉方法
1. 學生自發性組隊參加選舉,每隊人數需多於十人,因應選舉委員會的規定,參選隊伍決定在參選期間是否需表明各候選人的職位;選舉以直接及保密的形式進行,選舉結果必須向外公佈。而獲多數有效票之參選組別為獲選組別。
2. 選舉結果公佈後的兩個星期為上訴期,凡對結果有異議者均可以按照選舉委員會的規定依法書面提出上訴,接納與否將因應實際情況。
3. 獲勝組別需於上訴期過後召開會員大會,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所有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均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並以直接及保密選舉形式進行,選舉結果必須向外公佈。而獲多數有效票之參選組別為獲選組別。
第三十條——解散
本會的自願解散只可由在指明為此目的而召開的特別會員大會會議上,以不記名投票方式,經四分之三充分行使權利的正式會員通過而決定。
第三十一條——結算
本會解散時須依法將其資產清算。
第三十二條——解釋
當會章沒有適當資料提供以資參考時,則以理事會的決定為解釋會章的最高準則。
第三十三條——會章修訂
1. 本會會章之修訂草案由理事會草擬,並由會員大會出席會員的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
2. 本會會章之修改須依據澳門有關法例規定。
第三十四條——會旗及會徽
本會得使用會旗及會徽,會旗式樣由理事會訂定。會徽式樣載於本章程附件一,且為本章程的組成部份。
附件一:(第三十四條所指者)
私人公證員 Nuno Simões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seis de Outubro de dois mil e onze. — O Notário, Nuno Simões.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一年十月四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77/2011。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生態與景觀規劃設計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u Ecology and Landscape Planning and Design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ELPDA”(下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為一存續期不設限期的非牟利專業團體,會址設於澳門亞美打街36號福善樓地下C舖,經理事會同意可更改。
第三條——本會宗旨是開展生態及景觀規劃設計理論的探索和技術標準的研究,充分利用形式,包括組織和舉辦各種專題國際性或區域性會議、展覽、獎項等活動,提高本澳生態景觀規劃設計的應用水準和服務品質,藉此達到弘揚城市發展與環境保護和諧共處的綠色城市發展理念,發揮生態與景觀規劃設計對澳門社會、經濟、環境發展和貫徹落實建設綠色和諧澳門這一可持續性發展方向的專業功能。
第四條——在澳門從事生態與景觀規劃設計及相關研究的專家學者、規劃設計師、景觀設計專業人士,願意遵守會章,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會員,會員須遵守本會章程及各內部規範,積極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會員有選舉及被選舉的權利,以及繳交會費之義務。
第五條——本會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可通過及修改會章,選舉領導架構及決定各會務工作。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如屬修改會章之決議,則須獲出席大會四分之三之會員的贊同方為有效。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負責會員大會的召開及主持工作。
2.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理事兩名或以上,由3名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和協調本會各項工作,理事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會決策時,須經半數以上成員通過方為有效。
3.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及監事兩名或以上,由3名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員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開支。
第六條——理事會的權限為:策劃及領導本會之活動、批准會員入會和退會的申請及開除會員會籍、制定及提交工作年報及帳目並提交下年度的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經理事會批准,本會可聘請有關人士為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
第七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下可提前或延遲召開,由理事長召集,需提前十五日前以掛號信郵寄通知。領導架構每三年重選,連選可連任。
第八條——理事會下設生態規劃委員會、景觀設計委員會、秘書處,負責學術、行政管理及財務工作的具體運作,由本會附設【內部規章】規範,其細則及有關具體條文交由理、監事會通過後公佈施行,本章程忽略之事宜依本澳現行法律規範。
第九條——本會印鑑為下述圖案:
二零一一年十月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的文本自二零一一年九月三十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1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3/2011/ASS檔案組第71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第一條——名稱
本會名稱中文為“中國澳門游泳總會”,中文簡稱“澳門泳總”,葡文為Associação Geral de Natação de Macau, China(以下簡稱“本會”)。本會屬非牟利社團,具有法人地位的社會社團,其存續不設期限,本會受本章程、內部規章及澳門現行有關法律條款管轄。
第二條——會址
會址現設於澳門蓮峰體育中心,可根據需要設立辦事處。經理事會批准,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三條——宗旨
本會宗旨以促進、規範及領導澳門游泳運動、並在游泳運動項目代表中國澳門參加國際體育組織,與各個國家和地區之游泳總會或協會聯繫;維護及代表會員之權益。
第四條——會員資格
本會會員及其入會資格如下:
一、正式會員:凡在澳門身份證明局正式註冊之非牟利私法人,並獲澳門體育發展局認可之體育會均得申請加入本會為正式會員。經理事會審查批准,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正式會員;
二、名譽會員:經理事會議決,得聘任社會賢能及對本會有卓越貢獻的個人為永遠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會長、副會長及永遠會員等,上述聘任將於下次會員大會時給予追認。名譽會員不享有選舉及被選舉權。
第五條——正式會員之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
二、選舉及被選舉權;
三、對本會會務提出建議及意見;
四、參與本會舉辦之活動;
五、享受本會之福利;
六、退出本會。
第六條——正式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一切議決案;
二、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之間團結和合作;
三、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
四、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七條——會員資格之中止及喪失
一、會員有退出本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二、凡拖欠會費超過兩年或以上者,其會員資格將自動中止;理事會對是否除去該會員的資格擁有最後決定權;
三、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決議或損害本會聲譽、利益之會員,將由理事會決定及作出譴責和警告之處分;情況嚴重者,由理事會決定是否除去該會員的資格;
四、會員處於被法院下令解散者即喪失會員資格;
五、會員被除去該會員的資格時,所繳的一切費用概不發還。
第八條——組織
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四、仲裁委員會。
第九條——任期
上款各機關之據位人每兩年選舉一次,得連選連任。
第十條——選舉
一、本會各機關之選舉取決於候選之提名,且應在會員大會會議進行;
二、候選之提名,應載有全部參選人之個人聲明書;
三、選舉應於任期屆滿之年的一月三十一日前舉行,而候選之提名則須於選舉日的五天前提交。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之組成及召開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架構,由所有正式會員之代表組成;
二、會員大會的會議由主席團主持,主席團是由一名會長,若干名副會長和若干名秘書組成,主席之職責為召集及主持會員大會;當會長缺席時,由副會長代行其職責;
三、會員大會之一般會議必須每年最少召開一次;
四、會員大會之特別會議得透過大會會長主動召集,或應理事會、監事會、仲裁委員會或半數以上之正式會員之要求而召集;
五、會議召集書須以掛號信的形式提前至少10天寄往會員的聯絡地址或透過由會員本人簽收之方式代替,該召集書內應註明會議召開的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六、會議召開時,必須在至少半數正式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進行,但如不足半數,則於半小時後在同一地點進行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之正式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七、會員得委託另一會員代表其行使投票權,委託應以具有前者簽名之文書為之,其內詳細列明由其代理人參加之會議資料,或詳細列明其代理權所涉及之事項類別;
八、就本會各機關之選舉、理事會預算之討論及通過,以及報告書和帳目之討論及表決,均於會員大會一般會議進行;
九、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之會員之絕對多數票,但不影響以下各款規定之適用;
十、修改章程及之決議,須獲出席之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十一、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之職權
一、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二、以不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理事會、監事會及仲裁委員會成員;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以及監事會的相關意見書;
四、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
五、通過翌年度的活動計劃及預算;
六、按理事會提名,授予或追認名譽會員榮銜;
七、在接獲對理事會的決議上訴時作裁決;
八、解散本會。
第十三條——理事會的組成及召開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其總數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若干名副理事長,司庫及秘書長各一人、若干名理事,同時,亦設立若干名常務理事,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日常會務;
三、理事會下設立若干部門以執行各項會務工作,該等職位人選由理事會選出,任期與理事會相同,得連選連任;
四、理事會會議通常每兩月召開例會一次,商議會務,如有必要,可由理事會主席隨時召開特別會議或應半數以上會員向理事會提出申請而召開。每次理事會會議之議決及執行情況,須於下一次理事會上提出報告及確認;
五、可設候補理事,人數為單數,且不超過正選理事人數。正選理事缺席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候補理事替代;
六、理事會僅在過半數據位人出席之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倘若表決時票數相同,則理事會主席的投票具有決定性。
第十四條——理事會之職權
理事會為本會會務執行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三、研究和制定本會的工作計劃及預算;
四、安排會員大會的一切準備工作;
五、領導及維持本會之日常會務,行政管理,財務運作及按時向大會提交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六、審核新會員入會資格及通過取消會員資格;
七、在其職稱範圍內,依照會章處分違紀會員;
八、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
九、聘請本會永遠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會長、副會長及永遠會員等之名譽會員;
十、科處譴責和警告之處分;
十一、領導本會之工作,聘用和辭退僱員及訂定其報酬;
十二、本會一切責任之承擔,包括法庭內外,均由理事會主席或其授權人簽署方為有效。但一般之文書交收則只須任何一位理事簽署;
十三、理事會主席可解決本會緊急問題,但事後應在接著的理事會會議時知會理事會,並由理事會確認。
第十五條——監事會的組成及召開
一、監事會由大會選出,其總數必須為單數;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若干名副監事長及若干名監事、並設秘書一名;
三、監事會僅在過半數據位人出席之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
第十六條——監事會之職權
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監察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
二、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四、提出改善會務及財政運作之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及工作活動;
六、審核本會財政狀況及賬目。
第十七條——仲裁委員會的組成及召開
一、仲裁委員會由大會選出,其總數必須為單數;
二、仲裁委員會設主席一名、若干名副主席及若干名委員、並設秘書一名;
三、仲裁委員會僅在過半數據位人出席之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
第十八條——仲裁委員會之職權
仲裁委員會為對理事會在游泳運動方面的上訴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在理事會的要求下,對調查案卷及紀律程序提交意見,交給理事會審核及判決;
二、應理事會的建議,對任何事宜提交意見;
三、撰寫其活動報告,在總會報告內公佈,包括判決、意見及作為規範的議決;
四、當認為有必要時,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第十九條——本會為不牟利社團,有關經費來源主要由會員繳交之會費、活動收入、捐贈、私人贊助及政府有關部門之資助。
第二十條——一、本會設內部規章,規範領導機構轄下的各部門組織,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細則等事項,有關條文由會員大會通過後公佈執行;
二、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三、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一年九月三十日於海島公證署
助理員 束承玫Chok Seng Mui
會計 | 總經理 |
張德通 | 苗秋月 |
二零一零年度股東大會執行委員會
主席: | 何厚鏗 |
副主席: | 永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秘書: | 中國工商銀行(澳門)股份有限公司 |
董事會 | |
董事長: | 何厚鏜 |
副董事長: | 秦立儒 |
李德濂 | |
董事: | 何厚鏗 |
陳錦聯 | |
陸永根 | |
馬秀立 | |
邵衛國 | |
苗秋月 | |
永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恒生保險有限公司 | |
公司秘書: | 張德通 |
監事會 | |
主席: | 何鴻燊 |
副主席: | 中國工商銀行(澳門)股份有限公司 |
委員: | 袁福和 |
行政管理 | |
總經理: | 苗秋月 |
副總經理: | 區麗麗 |
會計: | 張德通 |
主要股東 | |
股東名稱 | 股份數目 | 佔股比例 |
大豐銀行有限公司 | 152,400 | 38.10% |
中銀集團保險有限公司 | 128,000 | 32.00% |
永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48,000 | 12.00% |
中國工商銀行(澳門)股份有限公司 | 24,000 | 6.00% |
本公司出資超越有關機構資本5%之名單 | ||
機構名稱 | 股份數目 | 佔股比例 |
無
本公司二零一零年度賬目已核算完畢,董事暨監事謹呈上該年度業務及財務報告。
業務範圍及營業概況
本公司於財政年度內經營保險業務。
二零一零年澳門一般(非人壽)保險市場隨著澳門經濟的復甦繼續保持增長。根據澳門金融管理局的臨時統計數字,二零一零年澳門非人壽保險毛保費收入接近10.9億元(澳門元,下同),較二零零九年增加16.7%。
本公司繼續以穩健和多元化的業務拓展策略,二零一零年毛保費收入2.40億元,較二零零九年增長16%。
業績及盈餘分配
本公司營運結果列於財務報表一欄中之第4頁至第9頁。
經董事會建議並獲監事會同意之利潤分配方案已呈股東週年大會通過。
董事及監事
二零一零年財政年度內董事成員為:何厚鏜、秦立儒、李德濂、何厚鏗、陳錦聯、陸永根、馬秀立、邵衛國、苗秋月、永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麗珍代表)及恒生保險有限公司(周耀明代表)。
二零一零年財政年度內監事成員為:何鴻燊、中國工商銀行(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朱曉平代表)及袁福和。
核數師
本公司財務報表已經由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查核完畢後,經監事會建議並於股東週年大會決議通過。而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今年已任滿告退,但表示願意應聘連任。
李德濂 | 中國工商銀行(澳門)股份有限公司 |
副董事長 | 監事會副主席 |
澳門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致 聯豐亨保險有限公司各股東
(於澳門註冊成立的一家股份有限公司)
我們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聯豐亨保險有限公司二零一零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一一年三月八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和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和解釋附註。
隨附由管理層編製的摘要財務報表是上述已審核財務報表和相關會計賬目及簿冊的撮要內容,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的內容,在所有重要方面,與已審核財務報表和相關會計賬目及簿冊的內容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聯豐亨保險有限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師報告一併閱讀。
李婉薇註冊核數師
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
二零一一年三月八日,於澳門
會計 | 總經理 |
張德通 | 苗秋月 |
二零一零年度股東大會執行委員會 | ||
主席 | : | 大豐銀行有限公司 |
副主席 | : | 永隆保險有限公司 |
秘書 | : | 創興保險有限公司 |
董事會 | ||
董事長 | : | 何厚鏜 |
副董事長 | : | 秦立儒 |
董事 | : | 李德濂 |
陳錦聯 | ||
郭錫志 | ||
陸永根 | ||
苗秋月 | ||
公司秘書 | : | 林正光 |
監事會 | ||
主席 | : | 伍華 |
副主席 | : | 馬秀立 |
委員 | : | 袁福和 |
行政管理 | ||
總經理 | : | 苗秋月 |
副總經理 | : | 林正光 |
會計 | : | 張德通 |
主要股東 | ||
股東名稱 | 股份數目 | 佔股比例 |
大豐銀行有限公司 | 285,750 | 28.58% |
中銀集團保險有限公司 | 275,000 | 27.50% |
永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105,000 | 10.50% |
永隆保險有限公司 | 60,000 | 6.00% |
本公司出資超越有關機構資本5%之名單 | ||
機構名稱 | 股份數目 | 佔股比例 |
無 |
本公司二零一零年度賬目已核算完畢,董事暨監事謹呈上該年度業務及財務報告。
業務範圍及營業概況
本公司於財政年度經營人壽險產品及私人退休金管理業務。
隨著全球經濟轉好,澳門經濟強勁反彈,二零一零年澳門人壽保險業務錄得雙位數增長,毛保費收入約27億(澳門元 下同),較二零零九年增長約15.3%;私人退休金管理業務方面,受託管理資產達六十億,較二零零九年增長20%。
本公司二零一零年毛保費收入為7,432萬元,較二零零九年增長28%。在管理私人退休金管理業務方面,二零一零年底本公司管理之資產達16億元,較二零零九年增長19.5%。
盈運結果
本公司營運結果列於財務報表一欄中之第四頁至九頁。
董事及監事
本財政年度內董事成員為:何厚鏜、秦立儒、李德濂、陸永根、陳錦聯、郭錫志及苗秋月。
本財政年度內監事成員為:伍華、馬秀立及袁福和。
核數師
本公司財務報表由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查核完畢,經監事會建議並於週年股東大會決議通過,而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今年已任滿告退,但表示願意應聘連任。
秦立儒副董事長 伍華監事會主席
澳門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致 聯豐亨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各股東
(於澳門註冊成立的一家股份有限公司)
我們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聯豐亨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一零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一一年三月八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和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和解釋附註。
隨附由管理層編製的摘要財務報表是上述已審核財務報表和相關會計賬目及簿冊的撮要內容,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的內容,在所有重要方面,與已審核財務報表和相關會計帳目及簿冊的內容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聯豐亨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師報告一併閱讀。
李婉薇註冊核數師
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
二零一一年三月八日,於澳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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