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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123/2011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和第七條,及第122/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之規定,作出本批示:

本人將一切所需權力轉授予司法警察局局長黃少澤博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與日豐車行有限公司簽訂為司法警察局提供汽車的合同。

二零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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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4/2011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七條,及經第28/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2/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澳門監獄獄長李錦昌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新康誠汽車有限公司”簽訂“購買車輛”(直接磋商編號:00024-AQ/GA/2010)之合同。

二零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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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傳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