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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審計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11/1999號法律第十四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一切所需權力授予審計局局長梁煥庚,作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審計署審計局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計算機技術中心簽署關於《現場審計實施系统(澳門版)》合作議定書的簽署人。
二、本批示於公佈日生效。
二零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審計長 何永安
二零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於審計署
審計長辦公室主任 趙占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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