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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8/2007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行政公職局副局長高炳坤出任公共行政改革諮詢委員會成員,以代替原代表楊儉儀。
二、本批示委任成員的任期至二零一四年一月九日止。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郭華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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