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264/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9/2011

刊登日期:

2011.9.28

版數:

10562

  • 委任行政公職局副局長出任公共行政改革諮詢委員會成員,以代替原代表。
相關法規 :
  • 第18/2007號行政法規 - 設立公共行政改革諮詢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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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公共行政改革諮詢委員會 - 行政公職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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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64/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8/2007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行政公職局副局長高炳坤出任公共行政改革諮詢委員會成員,以代替原代表楊儉儀。

    二、本批示委任成員的任期至二零一四年一月九日止。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二零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郭華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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