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3/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予海關關長徐禮恆一切所需的權限,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天網資訊科技(澳門)有限公司”簽訂,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提供“電腦軟件”的合同。
二零一一年九月九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七條,及經第28/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2/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澳門監獄獄長李錦昌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捷朗菱電訊有限公司”簽訂購買《升級電話系統》(直接磋商編號:00036-AQ/GA/2010)之合同。
二零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二零一一年九月十四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沈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