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私營機構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及第39/2011號行政命令所授予的權限,並根據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蘇添平*兼任澳門投資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主席。
* 註:第57/201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委任呂紅替代蘇添平以兼任方式擔任澳門投資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主席,自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二、委任陳敬紅*及岑錦燊**兼任澳門投資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 註:第127/201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委任呂紅替代陳敬紅以兼任方式擔任澳門投資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 註:第102/201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委任羅志輝替代岑錦燊以兼任方式擔任澳門投資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自二零一五年七月十六日起產生效)
三、執行上指職務的報酬由有關公司股東大會按章程訂定。
四、本批示自二零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一年九月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二零一一年九月七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