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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及第39/2011號行政命令所授予的權限,並根據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蘇添平兼任澳門投資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主席。
二、委任陳敬紅及岑錦燊兼任澳門投資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三、執行上指職務的報酬由有關公司股東大會按章程訂定。
四、本批示自二零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一年九月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二零一一年九月七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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