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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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9/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之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萬訊電腦科技有限公司簽訂“澳門大學A3大樓之實驗室供應及安裝資訊科技設備”的合同。

二零一一年九月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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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0/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體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黃有力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唯真清潔服務有限公司簽訂體育發展局轄下氹仔區體育設施清潔服務合同。

二零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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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1/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體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黃有力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唯真清潔服務有限公司簽訂體育發展局轄下路氹區體育設施清潔服務合同。

二零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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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2/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體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黃有力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新工(澳門)有限公司簽訂為體育發展局轄下體育設施推行節能減排措施之規劃研究服務合同。

二零一一年九月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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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3/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三)項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教育暨青年局局長梁勵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南方建築置業有限公司、利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的聯合體”簽訂“路環中葡學校重建工程”之合同。

二零一一年九月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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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4/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體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黃有力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簽訂保齡球中心及網球學校路面沉降檢測及評估服務合同。

二零一一年九月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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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5/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體育發展局局長黃有力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黎定發建築商簽訂網球學校網球場重鋪工程合同。

二零一一年九月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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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一年九月六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