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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6/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7/200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及第5/2001號行政法規第五條(六)項、第七條第一款(四)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委任檢察院檢察官郭健雄擔任“第四屆進入法院及檢察院司法官團的培訓課程及實習”的教員,任期由二零一一年九月五日起至二零一二年七月十七日。

二零一一年九月二日

代理行政長官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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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7/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七月五日第29/99/M號法令修訂的七月十一日第33/94/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章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及第三十條第一款,以及十月二十日第202/GM/99號批示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任命下列公共實體的代表為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投資委員會成員,為期一年:

(一)常務委員:

陳寶霞——土地工務運輸局;

戴建業——經濟局;

孫家雄——勞工事務局。

(二)非常務委員:

李偉農——民政總署;

容光亮——財政局;

何鈺珊——衛生局;

白文浩——旅遊局;

余頌顯——消防局。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一年七月十五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九月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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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8/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根據現行特許合同第二十二條,並按照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和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Maria Cristina Freitas Gomes da Silva擔任政府駐澳門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代表的委任獲續期一年。

二、執行上指職務的每月報酬為澳門幣六千六百元。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一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九月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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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一年九月七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