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256/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7/2011

刊登日期:

2011.9.14

版數:

10101

  • 委任“第四屆進入法院及檢察院司法官團的培訓課程及實習”的一名教員。
相關法規 :
  • 第5/2001號行政法規 - 訂定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的組織及運作──若干廢止。
  • 第17/2001號行政法規 - 核准《進入法院及檢察院司法官團的培訓課程及實習章程》。
  •  
    相關類別 :
  • 法院司法官及檢察院司法官的專業培訓 - 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56/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7/200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及第5/2001號行政法規第五條(六)項、第七條第一款(四)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委任檢察院檢察官郭健雄擔任“第四屆進入法院及檢察院司法官團的培訓課程及實習”的教員,任期由二零一一年九月五日起至二零一二年七月十七日。

    二零一一年九月二日

    代理行政長官 陳麗敏

    法規:

    第257/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7/2011

    刊登日期:

    2011.9.14

    版數:

    10101-10102

    • 任命若干名公共實體的代表為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投資委員會成員。
    相關法規 :
  • 第33/94/M號法令 - 設立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若干廢止。
  • 第202/GM/99號批示 - 指定投資委員會之常務委員及非常務委員的擔任實體。
  •  
    相關類別 :
  • 招商投資促進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57/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七月五日第29/99/M號法令修訂的七月十一日第33/94/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章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及第三十條第一款,以及十月二十日第202/GM/99號批示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任命下列公共實體的代表為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投資委員會成員,為期一年:

    (一)常務委員:

    陳寶霞——土地工務運輸局;

    戴建業——經濟局;

    孫家雄——勞工事務局。

    (二)非常務委員:

    李偉農——民政總署;

    容光亮——財政局;

    何鈺珊——衛生局;

    白文浩——旅遊局;

    余頌顯——消防局。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一年七月十五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九月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258/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7/2011

    刊登日期:

    2011.9.14

    版數:

    10102

    • 將政府駐澳門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代表的委任續期。
    相關法規 :
  • 第13/92/M號法令 - 通過本地區官方董事及政府代表之法定制度--若干撤銷。
  •  
    相關類別 :
  • 公共服務承批公司 -
  •  
    私營機構 :
  • 澳門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58/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根據現行特許合同第二十二條,並按照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和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Maria Cristina Freitas Gomes da Silva擔任政府駐澳門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代表的委任獲續期一年。

    二、執行上指職務的每月報酬為澳門幣六千六百元。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一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九月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二零一一年九月七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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