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80/2011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及第七條,以及第27/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勞工事務局局長孫家雄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萬訊電腦科技有限公司”簽訂提供學員門禁出勤記錄系統及其配套設備的保養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

二零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