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之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科達有限公司簽訂“澳門大學A3大樓之實驗室供應及安裝實驗室傢俬連儀器”的合同。
二零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之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博科科學儀器有限公司簽訂“澳門大學A3大樓之實驗室供應及安裝實驗室傢俬連儀器”的合同。
二零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二零一一年九月一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