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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土耳其共和國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以換文方式就土耳其共和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保留總領事館達成協議。按照中央人民政府的命令,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土耳其共和國政府照會的英文正式文本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照會的中文正式文本。
根據上述協議,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恢復對澳門行使主權之日起,土耳其共和國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總領事館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繼續執行領事職務。
二零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郭華成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向土耳其共和國駐華大使館致意,並榮幸地收到大使館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九日第403.06/298-59號照會,內容如下:
‘土耳其共和國駐華大使館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致意,並謹代表土耳其共和國政府確認,經過友好協商,並考慮到兩國業已存在的友好合作關係,根據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 四日《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就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之日起土耳其共和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保留總領事館問題達成如下協 議: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同意土耳其共和國政府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保留總領事館。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注意到土耳其共和國駐香港總領事館同時在澳門執行領事職務的情況,並同意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恢復對澳門行使主權之日 起,土耳其共和國繼續執行該職務。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將根據中國有關法律和規定,為土耳其共和國駐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總領事館執行領事職務提供必要的協助和便利。
四、土耳其共和國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總領事館的運作將根據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的規定。領事事務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予以處 理。
如蒙外交部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接受上述內容,本照會及外交部的覆照即構成兩國政府間的一項協議,並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外交部謹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確認,同意上述照會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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