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6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一一年九月七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江西流行音樂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一年八月三十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66/2011。

江西流行音樂協會章程

第一條——名稱及會址

中文名稱“江西流行音樂協會”。

會址設於:澳門得勝斜路40號1樓A座。

第二條——宗旨

本會以推動澳門流行音樂創作發展為宗旨。

第三條——會員資格

向本會申請為會員,須經理事會審批,通過接納,方可正式成為會員。

第四條——會員的權利

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a)選舉及被選為本會機構的成員;

b)參加會員大會及表決;

c)按照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之規定,請求召開會員大會;

d)參與本會的一切活動。

第五條——會員的義務

1. 遵守本會規章與積極參與活動。

2. 按時繳納會費。

第六條——會員的除名

1. 凡蓄意破壞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調查屬實時,輕則可作口頭警告。

2. 嚴重時,交由全體會員大會討論,通過後交與理事會執行除名決議。

第七條——組織

本會組織架構如下:(一)會員大會(二)理事會(三)監事會(四)仲裁委員會。各機關人員在會員大會上,以不記名方式投票選出,任期為兩年,任期屆滿須重選,而連任次數不限。

第八條——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主席一名,副主席三名及一名秘書合共五人組成。

2.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最少於提前十日,以書面形式召集各會員出席。《召集書》上須列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大會之決議經出席會員以絕對多數票表決贊成,方能通過。如有特別事故,且有半數會員提出,經理事會及監事會通過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3. 會員大會其職權如下:(甲)制定或修改會章;(乙)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丙)決定年度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第九條——理事會

1. 理事會每月召開不少於一次會議,若理事長認為有需要或應大多數成員要求,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2. 凡理事會會議,出席理事成員未超越半數時,所作之決議視為無效。

3. 理事會為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甲)籌備召開會員大會;(乙)執行會員大會決議;(丙)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財務報告;(丁)決定會員的接納或提名。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秘書一名,財政一名及理事九名,總人數須為單數,任期為兩年。

第十條——監事會

監事會其職權負責稽核及監督理事會,日常會務各項工作。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一名,任期為兩年。

第十一條——仲裁委員會

仲裁委員會其職權如下:在應理事會的要求下,對調查案件及紀律處分提交意見。交與理事會審核裁決。仲裁委員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委員一名。

第十二條——經費來源為會員之入會費及捐助,以及任何其他實體之捐助。

第十三條——對本章程作任何修改,最少有四分之三出席會員的贊成票通過。

第十四條——解散法人,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成票通過。

二零一一年八月三十日於第一公證署

代公證員 袁嘉慧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湛江流行音樂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一年八月三十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67/2011。

湛江流行音樂協會章程

第一條——名稱及會址

中文名稱“湛江流行音樂協會”。

會址設於:澳門得勝斜路40號1樓A座。

第二條——宗旨

本會以推動澳門流行音樂創作發展為宗旨。

第三條——會員資格

向本會申請為會員,須經理事會審批,通過接納,方可正式成為會員。

第四條——會員的權利

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a)選舉及被選為本會機構的成員;

b)參加會員大會及表決;

c)按照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之規定,請求召開會員大會;

d)參與本會的一切活動。

第五條——會員的義務

1. 遵守本會規章與積極參與活動。

2. 按時繳納會費。

第六條——會員的除名

1. 凡蓄意破壞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調查屬實時,輕則可作口頭警告。

2. 嚴重時,交由全體會員大會討論,通過後交與理事會執行除名決議。

第七條——組織

本會組織架構如下:(一)會員大會(二)理事會(三)監事會(四)仲裁委員會。各機關人員在會員大會上,以不記名方式投票選出,任期為兩年,任期屆滿須重選,而連任次數不限。

第八條——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主席一名,副主席三名及一名秘書合共五人組成。

2.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最少於提前十日,以書面形式召集各會員出席。《召集書》上須列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大會之決議經出席會員以絕對多數票表決贊成,方能通過。如有特別事故,且有半數會員提出,經理事會及監事會通過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3. 會員大會其職權如下:(甲)制定或修改會章;(乙)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丙)決定年度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第九條——理事會

1. 理事會每月召開不少於一次會議,若理事長認為有需要或應大多數成員要求,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2. 凡理事會會議,出席理事成員未超越半數時,所作之決議視為無效。

3. 理事會為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甲)籌備召開會員大會;(乙)執行會員大會決議;(丙)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財務報告;(丁)決定會員的接納或提名。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秘書一名,財政一名及理事九名,總人數須為單數,任期為兩年。

第十條——監事會

監事會其職權負責稽核及監督理事會,日常會務各項工作。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一名,任期為兩年。

第十一條——仲裁委員會

仲裁委員會其職權如下:在應理事會的要求下,對調查案件及紀律處分提交意見。交與理事會審核裁決。仲裁委員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委員一名。

第十二條——經費來源為會員之入會費及捐助,以及任何其他實體之捐助。

第十三條——對本章程作任何修改,最少有四分之三出席會員的贊成票通過。

第十四條——解散法人,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成票通過。

二零一一年八月三十日於第一公證署

代公證員 袁嘉慧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投資發展推廣協會

中文簡稱為“投展協會”

英文名稱為“Investment and Development Promotion Association in Macao”

英文簡稱為“IDPAM”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存檔於本署之2011/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83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投資發展推廣協會

第一章

名稱、性質、宗旨

第一條——本會中文定名為“澳門投資發展推廣協會”,中文簡稱為“投展協會”,英文名稱“Investment and Development Promotion Association in Macao”,英文簡稱為 “IDPAM”。(下稱 “本會”)。

第二條——本會從成立之日起開始運作,其存續不設期限;本會地址:澳門友聯巷4號信聯大廈4樓A。經理事會決議後,本會會址可遷至本澳任何地方,及在本澳以外成立分會和設立各地辦事處或聯絡處。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性質團體法人。

第四條——本會宗旨為:

推廣正確投資理財概念,宣揚投資理財的重要性,教導市民投資理財;以及深入探討澳門於環球及中國的發展機會,使澳門企業變大變強。

第二章

會員權利與義務

第五條——會員需以個人身份參加,入會需履行申請手續。

第六條——會員一律平等,享有選舉和被選舉權、參加本會各項活動、出席本會相關會議並發表意見等權利。

第七條——會員須遵守本章程和本會各部門的決議;以及繳納會費的義務。

第八條——會員有退會自由,可以書面方式向理事會宣稱退會,由理事會備案確認之,但已繳交之會費不作退還。

第九條——會員如有違反本章程規定者,經理事會議決,得被取消會籍。如有關會員不接受該項決議,可向會員大會上訴,由會員大會作出最後裁決。

第三章

組織架構、職權、榮譽職務

第十條——一、本會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二、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至三人,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任期三年。

第十一條——一、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例會一次,經理事會提出建議得舉行特別會議。

二、會員大會之年度例會及特別會議均由會長召集及主持,召集書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三、會員大會議決須獲出席會員過半數通過,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本會的議案則須全體會員的四分之三通過。

四、會員大會法定人數為全體會員之半數。倘於通知指定之時間出席的會員人數未達到法定人數,會員大會將於通知所指定時間之三十分鐘後舉行,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被視為合法,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十二條——一、理事會負責領導會務活動。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人或以上,總人數為單數組成,由會員大會協商或選舉產生。

三、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及若干名成員,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長或獲理事長書面授權者可主持理事會工作。

四、理事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會議。

五、若有議題經討論後未能達成共識或票數相同時,會長或副會長有最終決定權。

六、理事長或獲理事長書面授權者向會員大會報告會務狀況。

七、理事會下設常務理事會,由最少三人或以上,總人數為單數組成,負責協助理事會處理日常事務。

八、理事會可根據實際情況成立或廢除秘書處,該處職能如下:

1. 負責協助本會處理日常會務;

2. 秘書處設秘書長一人及若干名成員,秘書長可向會長建議聘請專職人員處理日常會務;

3. 秘書處所有工作人員,包括秘書長的薪酬福利制度由理事會制定。

第十三條——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會議均由理事長召集。

第十四條——一、監事會負責對會務及財務的監督。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人或以上,總人數為單數組成,由會員大會協商或選舉產生。

三、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及若干名成員,由監事互選產生,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監事長或獲監事長書面授權者主持監事會工作。

四、監事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會議。

五、監事長或獲監事長書面授權者向會員大會報告財政狀況。

六、若有議題經討論後未能達成共識或票數相同,會長或副會長有最終決定權。

第十五條——理監事聯席會議由會長召集並主持,負責制訂本會活動計劃和年度預算。

第十六條——首任名譽會長、會長、副會長、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理事、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由發起人小組協商產生,於理監事聯席會議確認之。

第十七條——本會得由理事會提名,經理監事聯席會議決定邀請適合人士擔任名譽會長、名譽顧問或顧問。

第十八條——理事會在必要時可依據會員專長或興趣,組織專題小組/部門從事理事會交辦的事項或其他特定工作。

第四章

經費及其運用

第十九條——一、本會經費來自公私機構和社會人士的贊助和捐贈,以及會員定期繳納的會費。倘若入不敷支或有特別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議籌募之。

二、經費除用於會務活動外,經理事會同意,尚可贊助與本會宗旨有關的社會活動。

第二十條——經費收支情況須逐年結算並向會員大會報告,由會員大會通過確認。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一條——會員若參加活動時,如遇任何意外,身體及生命損傷,本會不須負上任何法律責任或賠償。

第二十二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修改章程須由會員大會作出決定。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seis de Agosto de dois mil e onz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龍璽創想匯協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LongXi Creatividade de Macau”

葡文簡稱為“ALC”

英文名稱為“Association of LongXi Creativity of Macau”

英文簡稱為“ALC”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存檔於本署之2011/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84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章程

第一章

名稱、地址及宗旨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龍璽創想匯協會”;

葡文為“Associação de LongXi Creatividade de Macau”,簡稱為“ALC”;

英文為“Association of LongXi Creativity of Macau”,簡稱為“ALC”。

第二條──地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180號東南亞商業中心20樓HI座,經理事會批准,會址可遷到本澳任何地方。

第三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社團,宗旨是提升及支持澳門創意產業多元化及整體水平,擴闊創意業界國際視野,並進一步提升澳門國際形象,致力使澳門成為藝術都會。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及義務

第四條──推動創意文化事業之個人或企業,認同本會章程,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批准並按規定繳納會費者,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本會會員有選舉和被選舉權,必須遵守會章和執行決議,積極參與及協助支持本會舉辦各項活動、繳納基金及會費等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違反章程而嚴重損害本會之聲譽及利益者,經理事會通過,即被開除會籍。

第七條──如會員積欠會費超過一年,經催收仍不繳納者,作自動退會。

第三章

本會之組織架構

第八條──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構,權限為:

A. 制訂和修改章程,審查及批准理、監事會工作報告;

B. 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C. 決定工作計劃、方針和任務;

D. 會員大會主席團由會長一人、副會長、秘書(最少三人單數成員組成)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九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負責:

A. 召開會員大會;

B.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C.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提出建議及處理日常事務;

D. 由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理事(最少五人單數成員組成)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定期審查帳目,由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監事(最少三人單數成員組成)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一條──本會得聘請對本會有貢獻的社會熱心人士為本會榮譽會長、名譽顧問等輔助和支持本會會務之發展。

第四章

會員大會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並由不少於二分之一有選舉權之會員組成,若然開會時出席人數少於法定人數,大會須延遲半小時,屆時出席人數則可成為法定人數,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第五章

財政(經費來源)

第十三條──A. 入會基金、會費;

B. 會員及熱心人士之贊助;

C. 政府、及其他來源的資助;

D. 理事會認為必要時所籌募的經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四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生效。

第十五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有關社團組織法規執行。

第十六條──若需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會員大會上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才可生效。

第十七條──若需解散法人、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才可生效。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seis de Agosto de dois mil e onz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昊駿體育會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1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1/ASS檔案組第60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昊駿體育會

章程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昊駿體育會”,中文簡稱為“昊駿”,英文名稱為“Hou Chon Sport Club”,英文簡稱為“Hou Chon”。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新街無門號御景灣第一座13樓B座。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會員組織體育活動,參加各項體育運動比賽。以倡導體育運動為基礎,發展及推廣體育運動為目標,從而培育會員養成良好的運動行為。

第四條——凡本澳愛好體育運動,積極參加體育活動者,願意遵守本會會章,經登記註冊即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本會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權,可參加本會所舉辦的一切活動,以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之權利。

第六條——本會會員須繳交會費,遵守會章,執行領導機關決議,致力促進和發展本會會務及維護本會聲譽。

第七條——本會設名譽會員,凡對本會作出特殊貢獻的人士或團體,可透過理事會提名,會員大會通過,由本會頒予名譽會員資格,名譽會員有權參加本會所舉辦的一切活動,同時亦須遵守會章,維護本會聲譽,但不具投票權,名譽會員無須繳交會費。

第八條——本會設以下領導機關: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本會領導機關成員由會員大會以不記名方式投票選舉產生,決議取决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法律另有規定除外,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九條——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出席參加,每年之第壹季度(1至3月)定期召開壹次,或在必須情況下,以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社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大會或由理事會、監事會聯合要求會員大會常務委員會會長召開,但必須至少提前十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會員大會出席人數必須超過會員半數方為合法,如出席人數不足,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

會員大會由3人或以上組成,設會長,副會長,秘書等職務。

第十條——理事會為本會之最高行政機關,負責制定會務活動計劃,提交每年度工作及財務報告,執行會員大會之所有決議。

理事會由5人或以上之單數所組成,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秘書、理事等職務。

第十一條——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之運作,查核賬目及提供有關意見。

監事會由3人或以上之單數所組成,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監事等職務。

第十二條——凡會員因不遵守會章或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經理事會議決後,提交會員大會通過,得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十三條——本會的主要財政來源:

1)會員會費;

2)任何對本會的資助及捐獻。

第十四條——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制定及修改。

1)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2)解散法人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零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何倩茵Ho Sin Ian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家庭醫學協會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一年八月三十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1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1/ASS檔案組第62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家庭醫學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名稱: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家庭醫學協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Medicina de Família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Macau Family Medicine Association ”。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的宗旨: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存續不設期限。宗旨為推動澳門家庭醫學的發展,參與社會工作,協助做好本澳居民的醫療保健工作, 為澳門的醫療事業作出貢獻。

第三條

會址

本會的會址設在澳門士多紐拜斯大馬路24-26號A富華閣二樓C。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入會。

1. 提交入會申請書,經本會理事會討論通過。

2. 由本會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本會會員享有法定各項權利及義務,即會員享有選舉權及被選權,出席大會會議,對會提出意見,參加本會活動等權利。以及遵守會章,交付會費、年費及為本會的發展和聲譽作出貢獻等義務。未履行上述義務、違反會章或損害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討論,可喪失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機關和據位人產生、罷免

第六條

組織機關

本會權力職能機構由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組成。

第七條

會員大會之組成及權限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所有會員組成,可通過及修改會章、選舉或罷免架構成員及決定各會務工作。會員大會需每年召開一次,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方式或書面簽收方式召集。亦可由理事會2/3成員要求召開特別會議。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會議當日出席人數不足,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亦可召開會議。會員大會決議時除另有法律規定外,須獲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會員大會設主席一人(會長)及副主席一人(副會長)。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本會可設榮譽會長,由理事會提名,經會長同意後邀請,並由會員大會通過,可連續聘任,享有會員的權利,可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第八條

理事會之組成及權限

1.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常務理事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會議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

2. 負責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3. 制定年度計劃。

4. 每年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第九條

監事會之組成及權限

1.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會議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

2. 監察會務運作及查核會之財務。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1. 本會財政來源包括會員所繳交之會費及年費,會員定期或非定期性之捐獻,以及將來屬本會資產有關之任何收益。

2. 本會得接受政府、機構、社團及各界人士捐獻及資助,但該等捐獻及資助不得附帶任何與本會宗旨不符的條件。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

法律規範

1. 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2. 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範。

二零一一年八月三十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鄺翠芬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木蘭青年會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一年八月三十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1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1/ASS檔案組第61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木蘭青年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木蘭青年會”。英文名為:“Macao Mulan Youth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於澳門氹仔東北馬路511A號聚龍明珠第1座10樓A。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存續不設期限。宗旨為致力提高青少年對傳統武術,尤其木蘭拳的愛好。鼓勵青少年多參與體育運動和社會活動(包括比賽、表演、探訪及文娛康體活動等),從而增強體魄及自信心,以及發揮友愛團結、互助關懷的精神。積極參與澳門國際木蘭拳協會及其他友會所舉辦之活動。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有意加入本會並承諾遵守本會會章的人士均可申請入會。提交入會申請書,經本會理事會討論通過,由本會獲發會員證。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1. 本會所有會員均擁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 會員均可參與本會舉辦的所有活動及享有本會給予會員的福利。

3. 會員須繳交會費及維護本會聲譽。

4. 會員可對本會會務提出建議、表決及批評。

5. 會員有權選擇退出本會。經理事會議決後,本會亦可因會員違反本會章程而取消其會員資格。

6. 本會鼓勵會員積極參與其他木蘭拳會舉辦之活動。

第三章

組織機關和據位人產生、罷免

第六條

組織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設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之組成及權限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設正、副主席和秘書各一人,每屆任期為三年,並可連選連任,負責主持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可通過及修改會章、選舉或罷免架構成員及決定各會務工作。會員大會於每年三月份定期召開一次,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方式或以書面簽收方式召集。在有需要情況下,亦可由理事會三分之二成員提出要求召開特別會議。召集書內應列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會議當日出席人數不足,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亦可召開會議。會員大會決議時除另有法律規定外,須獲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本會可設榮譽會長,由理事會提名,經主席同意後邀請,並由會員大會通過,可連續聘任,享有會員的權利,可參加本會各項活動。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均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選舉形式是無記名投票,並須過半數通過。

第八條

理事會之組成及權限

1.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理事三名,總人數為五人,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定期召開會議,會議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

2.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策及日常會務運作。

3.制定年度計劃。

4.每年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第九條

監事會之組成及權限

1.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及監事兩名,總人數為三人,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定期召開會議,會議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

2. 負責查核本會賬目及監督本會日常會務運作。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1. 本會財政來源包括會員所繳交之會費及年費,會員定期或非定期之捐獻,以及將來屬本會資產有關之任何收益。

2. 本會得接受政府、機構、社團及各界人士捐獻及資助,但該等捐獻及資助不得附帶任何與本會宗旨不符的條件。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

法律規範

1. 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2. 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範。

第十二條

會徽

本會會徽如下:

二零一一年八月三十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鄺翠芬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CERTIFICADO

Associação de Caridade Cai Ting Kai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título de constituição da associação autenticado em 1 de Setembro de dois mil e onze,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no maço de documentos de constituição de associações e de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número 1/2011 sob o documento número um, um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ujos estatutos constam do articulado em anexo:

蔡廷鍇慈善協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蔡廷鍇慈善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Caridade Cai Ting Kai”及英文名稱為“Cai Ting Kai Charity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會址設在澳門新口岸冼星海大馬路105號金龍中心6樓K室。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性質之慈善團體。宗旨是促進和發展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內地和其他地區的教育、醫療、文化及其他公益事業,關懷社群、扶貧助弱,以不分國界幫助一切需要之人士,包括對受天災影響之人士進行協助。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有意加入本會之人士,願意遵守會章,均可申請成為會員或永久會員;有關申請,待得到本會理事會批准後,即成為本會會員或永久會員。

第五條——會員的權利:

1. 參加全體會員大會;

2. 只有永久會員享有投票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3. 參加會內活動。

第六條——會員義務:

1. 遵守本會會章及決議;

2. 履行會員的職責;

3. 積極參與本會各項活動。

第七條——會員退出:

1. 若自行退出本會,有關申請應提前最少一個月以書面形式向本會理事會提出;

2. 會員若在其行為上表現出不遵守本會所定的原則,尤其是違反章程中的責任,可被撤銷會籍;

3. 撤銷會籍是本會理事會的權限;

4. 若因發生屬違反責任之輕微事件,可以暫停會籍來取代第二款所規定的處分,期間長短由本會理事會決定。

第八條——本會組織包括:

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而理、監事會成員任期均為兩年,可連選及連任。

第九條——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2. 會員大會職權為選舉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制訂、修改及通過會章;通過理事會及監事會所提交的工作報告等;

3.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在特殊情況及指明事由下,經半數以上的會員要求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4. 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5. 半數以上的會員出席方為有效的會員大會,當出現人數不足時,半小時後再召開,無論多少會員出席都作為有效會議,決議以出席會員之簡單多數票通過。

第十條——理事會:

理事會為本會最高執行機關,設理事長及副理事長一名,即會長及副會長,另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若干名,但理事會必須以三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

第十一條——理事會的職能:

1. 召開會員大會;

2. 執行會員大會的所有決議;

3. 草擬計劃及組織活動在會員大會上提出議決;

4. 管理本會的一切事務及發表工作報告;

5. 代表本會出席其他團體所邀請之宴會或會議;

6. 理事會不定期召開,由會長或副會長召開;

7. 審核及批准會員之申請。

第十二條——監事會:

1.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由會員大會選出;

2. 設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但監事會必須以三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

3. 負責監督和審查理事會的工作、審查會計帳目,並對會務編制年度報告。

第三章

章程之修改及社團之解散

第十三條——關於本會章程之修改之決議,屬會員大會之權限及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且應載於經認證之文書內。

第十四條——關於本會章程之修改,僅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上公布後,方對第三人產生效力。

第十五條——關於本會之解散之決議,屬會員大會之權限及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

第四章

其他

第十六條——本會經費來源包括會費、私人捐助、政府資助,活動收入等。

會徽

第十七條——本會得使用會徽,其式樣將由會員大會通過及公佈。

私人公證員 Nuno Simões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um de Setembro de dois mil e onze. — O Notário, Nuno Simões.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茲證明本文件共9頁與存放於本署“2011年社團及財團文件檔案組”第1卷第8號文件之“澳門順德勒流工商業聯會”章程原件一式無訛。

Certifico, que o presente documento de nove folhas, está conforme o original do exemplar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denominada “澳門順德勒流工商業聯會”, deposit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número oito no maço número um de documentos de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do ano de dois mil e onze.

澳門順德勒流工商業聯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宗旨及會址

第一條——本會名稱:

中文名為“澳門順德勒流工商業聯會”;

本會乃非牟利團體。

第二條——宗旨:本會宗旨為“愛國愛澳、愛家鄉、積極參與社會事務活動,團結包括鄉親在內所有曾經在順德勒流就學、工作、經商、居住過並對順德勒流有感情的人士,促進澳門、順德勒流兩地在工商業的交流與合作,為兩地的經濟繁榮作出貢獻”。

第三條——會址:澳門特別行政區美基街15-A號二樓。

第二章

會員的資格、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會員的資格

一、會員分下列三種:

(一)團體會員——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內設立,以經濟性質團體名義加入本會者。

(二)會員——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以經濟活動之公司、企業主(商號)身份名義、成年人士加入本會者。

(三)境外會員——凡在澳門以外地區設立,以經濟性質團體、公司、企業主(商號)身份、成年人士加入本會者。

上述的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須依手續填寫表格,由理事會審核認可,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二、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有權對本會的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三、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不得作出任何有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五條——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一) 會員大會;

(二) 理事會;

(三) 監事會。

第六條——會員大會:

(一) 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大會。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會長兼任會員大會召集人。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二) 其職權為: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審理理監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與提案。

(三)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會長或副會長最少提前八天透過發給每一會員之掛號信或以簽收方式來召集,通知信內應列明日期、時間、會議地點及議程。

(四) 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會員大會成員每屆任期三年。

第七條——理事會:

(一) 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

(二) 理事會可下設若干個工作機構,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工作機構領導及其他成員由任一名理事提名,獲理事會通過後以理事會名義予以任命。

(三) 其職權為: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一切會務;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及向其提交工作(會務)報告,及接受監事會對工作之查核。

第八條——監事會:

(一) 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

(二) 其職權為: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稽核理事會之財政收支及檢查一切賬目及單據之查對;審查本會之一切會務進行情形及研究與促進會務之設施。

第四章

經費

第九條——本會為不牟利社團。本會活動經費的主要來源:一是會員交納會費;二是接受來自各方的贊助捐款設立會務基金;三是具體活動籌辦單位的籌款。

第五章

章程修改

第十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的代表通過方能成立。

第六章

解散決議

第十一條——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二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三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一年九月一日

私人公證員 馮建業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um de Setembro de dois mil e onze. — O Notário, Fong Kin Ip.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茲證明本文件共9頁與存放於本署“2011年社團及財團文件檔案組”第1卷第7號文件之“澳門順德樂從工商業聯會”章程原件一式無訛。

Certifico, que o presente documento de nove folhas, está conforme o original do exemplar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denominada “澳門順德樂從工商業聯會”, deposit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número sete no maço número um de documentos de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do ano de dois mil e onze.

澳門順德樂從工商業聯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宗旨及會址

第一條——本會名稱:

中文名為“澳門順德樂從工商業聯會”;

本會乃非牟利團體。

第二條——宗旨:本會宗旨為“愛國愛澳、愛家鄉、積極參與社會事務活動,團結包括鄉親在內所有曾經在順德樂從就學、工作、經商、居住過並對順德樂從有感情的人士,促進澳門、順德樂從兩地在工商業的交流與合作,為兩地的經濟繁榮作出貢獻”。

第三條——會址:澳門特別行政區美基街15-A號二樓。

第二章

會員的資格、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會員的資格

一、會員分下列三種:

(一)團體會員——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內設立,以經濟性質團體名義加入本會者。

(二)會員——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以經濟活動之公司、企業主(商號)身份名義、成年人士加入本會者。

(三)境外會員——凡在澳門以外地區設立,以經濟性質團體、公司、企業主(商號)身份、成年人士加入本會者。

上述的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須依手續填寫表格,由理事會審核認可,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二、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有權對本會的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三、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不得作出任何有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五條——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六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大會。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會長兼任會員大會召集人。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二)其職權為: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審理理監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與提案。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會長或副會長最少提前八天透過發給每一會員之掛號信或以簽收方式來召集,通知信內應列明日期、時間、會議地點及議程。

(四)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會員大會成員每屆任期三年。

第七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

(二)理事會可下設若干個工作機構,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工作機構領導及其他成員由任一名理事提名,獲理事會通過後以理事會名義予以任命。

(三)其職權為: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一切會務;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及向其提交工作(會務)報告,及接受監事會對工作之查核。

第八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

(二)其職權為: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稽核理事會之財政收支及檢查一切賬目及單據之查對;審查本會之一切會務進行情形及研究與促進會務之設施。

第四章

經費

第九條——本會為不牟利社團。本會活動經費的主要來源:一是會員交納會費;二是接受來自各方的贊助捐款設立會務基金;三是具體活動籌辦單位的籌款。

第五章

章程修改

第十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的代表通過方能成立。

第六章

解散決議

第十一條——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二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三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一年九月一日

私人公證員 馮建業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um de Setembro de dois mil e onze. — O Notário, Fong Kin Ip.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法制研究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Investigação do Sistema Jurídico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Macau Legal System Research Association”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存檔於本署之2011/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85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三條

(會員資格)

凡認同本會宗旨的本地、中國內地或其他國家及地區之法學學士課程畢業生,遞交入會申請並經理事會審核通過後,可成為會員。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維持不變;

(二)維持不變;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討論及通過理事會所提交的工作報告、年度帳目。召開會員大會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並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四)維持不變;

(五)維持不變;

第十條

(監事會)

監事會是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督行政機關運作,成員由三名成員或以上之單數組成,包括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及監事若干名。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seis de Agosto de dois mil e onz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