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3/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予海關關長徐禮恆一切所需的權限,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龍德造船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提供“A系列巡邏船及相關設備”及為期壹年之保養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七條,及經第28/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2/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澳門監獄獄長李錦昌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怡和科技(澳門)有限公司”簽訂購買《擴展精簡型電腦系統》(直接磋商編號:00014-AQ/GA/2010)之合同。
二零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和第七條,及第122/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之規定,作出本批示:
本人將一切所需權力轉授予司法警察局局長黃少澤博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與日豐車行有限公司簽訂為司法警察局提供汽車的合同。
二零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保安司司長行使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規定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司法警察局近年針對國際販毒活動,定期與內地及東南亞地區的警方進行情報交流。在得到周邊地區警方所提供的情報並經研究分析,司法警察局懷疑有毒販策劃在澳門開設製毒工場,其轄下情報及支援廳(原情報處)隨即開展周密的調查工作,經過一年多的深入調查、分析、監控和部署,至二零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時機成熟,一舉搗破本澳歷來最大、設於澳門北區一工業大廈內的製毒工場,起出可製成約70公斤、非法市值達2,500萬澳門幣“冰”毒的大量製毒原料,拘捕包括主腦在內的四名涉案嫌犯,以及搜出製毒配方、化工機器和儀器設備,並且鎖定了其他在逃涉案人士的身份和行蹤,以便進一步採取緝捕行動。
司法警察局情報及支援廳全體人員在這宗製毒工場案中表現出色,各成員專業、認真、團結拼搏兼具高度責任感,鍥而不捨地克服偵查工作中的種種困難,對打擊跨境犯罪作出了突出貢獻,提高了執法部門的績效,彰顯“情報主導刑偵”的現代警務理念。
值得強調的是,今次案件的成功偵破,及時制止毒品的大量投產和流入市面,對維護特區社會安全、打擊嚴重罪案起到積極作用。
綜上所述,對參與偵辦此案的司法警察局情報及支援廳全體人員所付出的努力給予充分肯定,現作出公開表揚。
二零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二零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傳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