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35/2011號行政長官公告

公報編號:

35/2011

刊登日期:

2011.8.31

版數:

9685-9687

  • 命令公佈沙特阿拉伯王國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就沙特阿拉伯王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總領事館達成協議的照會。
相關類別 :
  • 對外事務 - 國際法 - 其他 - 法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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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5/2011號行政長官公告

    沙特阿拉伯王國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以換文方式就沙特阿拉伯王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總領事館達成協議。按照中央人民政府的命令,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沙特阿拉伯王國政府照會的阿拉伯文正式文本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照會的中文正式文本。

    根據上述協議,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後,沙特阿拉伯王國駐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總領事館領區亦包括澳門特別行政區。

    二零一一年八月十八日發佈。

    代理行政長官 陳麗敏

    ———

    二零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中華人民共和國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九日照會

    “……

    中華人民共和國駐沙特阿拉伯王國大使館向沙特阿拉伯王國外交部致意,並謹告知收到外交部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九日第120/1/81/93號照會,內容如下:

    ‘沙特阿拉伯王國外交部向中華人民共和國駐沙特阿拉伯王國大使館致意。

    沙特阿拉伯王國外交部政治事務次官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領事司司長於回曆一四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即公曆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六日在利雅得沙特阿拉伯王國外交部舉行會談,強調了促進和發展兩國友好關係的共同願望,並就沙特阿拉伯王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總領事館事宜進行商談。

    會談原則同意下列條款作為兩國政府就沙特阿拉伯王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總領事館協議的基礎,內容如下:

    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同意沙特阿拉伯王國政府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總領事館,領區為香港特別行政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後,領區亦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此前,經澳葡政府同意,沙特阿拉伯王國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總領事館可兼管澳門領事事務。

    第二條

    沙特阿拉伯王國駐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總領事館的工作人員以七人為限。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根據《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和規定,為沙特阿拉伯王國駐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總領事館執行領事職務提供必要的協助和便利。

    第四條

    雙方將本着友好協商的精神,根據《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和國際慣例,妥善處理兩國間的領事問題。

    外交部希望大使館覆照確認上述內容。如蒙同意,本照會和大使館的覆照即構成沙特阿拉伯王國政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就沙特阿拉伯王國政府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總領事館的一項協議,並自外交部收到中華人民共和國駐沙特阿拉伯王國大使館覆照之日起生效。’

    大使館謹確認,同意上述照會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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