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34/2011號行政長官公告

公報編號:

35/2011

刊登日期:

2011.8.31

版數:

9683-9685

  • 命令公佈巴哈馬國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就巴哈馬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總領事館達成協議的照會。
相關類別 :
  • 對外事務 - 國際法 - 其他 - 法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4/2011號行政長官公告

    巴哈馬國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以換文方式就巴哈馬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總領事館達成協議。按照中央人民政府的命令,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巴哈馬國政府照會的英文正式文本及其相應的中文譯本,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照會的中文正式文本。

    根據上述協議,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後,巴哈馬國駐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總領事館領區亦包括澳門特別行政區。

    二零一一年八月十八日發佈。

    代理行政長官 陳麗敏

    ———

    二零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Note of the Commonwealth of The Bahamas,

    15th January 1999


    巴哈馬國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五日照會

    “……

    我謹代表巴哈馬國政府確認,巴哈馬國政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經過友好協商,就巴哈馬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總領事館事達成協議如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同意巴哈馬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總領事館,領區為香港特別行政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後,領區亦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此前,經葡萄牙政府同意,巴哈馬國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總領事館可兼管澳門領事事務。

    二、巴哈馬國駐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總領事館應在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和規定,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和規定的範圍內執行領事職務並享有相應的特權與豁免。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根據《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和規定,為巴哈馬國駐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總領事館執行領事職務提供必要的協助和便利。

    四、雙方將本着友好協商的精神,根據《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和國際慣例,妥善處理兩國間的領事問題。

    上述內容,如蒙閣下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覆照確認,本照會和閣下的覆照即構成巴哈馬國政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之間的一項協議,並自閣下覆照之日起生效。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五日照會

    “……

    我謹確認收到閣下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五日照會,內容如下:

    ‘我謹代表巴哈馬國政府確認,巴哈馬國政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經過友好協商,就巴哈馬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總領事館事達成協議如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同意巴哈馬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總領事館,領區為香港特別行政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後,領區亦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此前,經葡萄牙政府同意,巴哈馬國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總領事館可兼管澳門領事事務。

    二、巴哈馬國駐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總領事館應在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和規定,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和規定的範圍內執行領事職務並享有相應的特權與豁免。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根據《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和規定,為巴哈馬國駐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總領事館執行領事職務提供必要的協助和便利。

    四、雙方將本着友好協商的精神,根據《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和國際慣例,妥善處理兩國間的領事問題。

    上述內容,如蒙閣下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覆照確認,本照會及閣下的覆照即構成巴哈馬國政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之間的一項協議,並自閣下覆照之日起生效。’

    我謹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確認,同意上述照會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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