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權限,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和第七條,及經第28/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2/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之規定,作出本批示:
本人將一切所需權力轉授予警察總局局長白英偉,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與仁孚行有限公司簽訂為警察總局供應汽車的合同。
二零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二零一一年八月十七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傳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