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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9/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三)項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學生福利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梁勵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學生福利基金作為簽署人,與“維他奶(澳門)有限公司”簽訂“2011/2012及2012/2013學年向學校供應牛奶和豆奶飲品”之合同。

二零一一年八月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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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0/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三)項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學生福利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梁勵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學生福利基金作為簽署人,與“宏基行有限公司”簽訂“2011/2012及2012/2013學年向學校供應牛奶和豆奶飲品”之合同。

二零一一年八月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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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8/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體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黃有力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里達貿易發展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東亞運動會體育館物流中心、館內及各儲存倉庫提供物流管理服務合同。

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二零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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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9/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二月六日第469/99/M號訓令核准的《澳門理工學院章程》第十三條第二款及第十六條第一款、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以及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以定期委任的方式委任陳偉翔為澳門理工學院秘書長,自二零一一年九月一日起生效,任期二年。

二零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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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陳偉翔的學歷及專業簡歷如下:

學歷:

華南理工大學管理科學與工程博士;
暨南大學企業管理碩士;
加拿大“Winnipeg”大學商業電腦及統計學士。

專業簡歷:

──1991年1月至1994年12月,於旅遊司分別以散位及編制外合同方式擔任高級技術員;
──1994年12月至1996年12月,於旅遊司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助理;
──1996年12月至1997年11月,於旅遊司以編制外合同方式擔任高級技術員;
──1997年11月起,確定委任為旅遊司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
──1998年8月至2006年12月,於旅遊局分別以代任及定期委任方式擔任大賽車博物館組長;
──2006年12月至今,於政府總部輔助部門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行政技術輔助廳廳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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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0/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體育發展基金主席黃有力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電力機業有限公司簽訂為體育發展局轄下場館LED顯示屏和計分牌系統進行保養維護服務合同。

二零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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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1/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體育發展基金主席黃有力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利聯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簽訂為體育發展局轄下場館消防系統進行保養維護服務合同。

二零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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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2/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作出以下行為的權限轉授予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主任蘇朝暉。

批准發放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津貼,但以$50,000.00(澳門幣伍萬元)為限。

二、本轉授權限不妨礙收回權與監管權。

三、對行使本轉授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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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4/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三)項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教育暨青年局局長梁勵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新皇朝醫療保健中心有限公司”簽訂“2011/2012及2012/2013學年為教育暨青年局屬下公立學校提供醫護服務”之合同。

二零一一年八月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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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一年八月十七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