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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c)項、第四十九條及續後數條、第五十六條第二款d)項、第一百二十九條,以及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兩幅無帶任何責任或負擔,面積合共48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其上建有紅窗門街99號及高地里3號樓宇,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11355號的土地的所有權讓與澳門特別行政區。
二、將兩幅無帶任何責任或負擔,面積合共32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其上建有高地里5號樓宇,標示於上述登記局第23031號的土地的利用權讓與澳門特別行政區。
三、為統一有關土地的法律制度,根據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合同所載規定及條件,以租賃制度批出第一款所述土地中一幅面積45平方米的地塊和第二款所述土地中一幅面積26平方米的地塊,以及毗鄰一幅面積3平方米,未在上述登記局標示的地塊,以便合併組成一幅面積74平方米的地段,用作興建一幢樓高5層,作住宅及商業用途的樓宇。
四、根據對該地點所訂定的新街道準線,將第一款和第二款所述土地餘下面積分別為3平方米及6平方米的地塊納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產,作為公共街道。
五、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一一年八月五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合同協議方:
鑒於:
一、澳港置業有限公司,總址設於澳門新口岸北京街112A-136號,怡德商業中心22樓A-F,登記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第18218(SO)號,根據以其名義作出的第115701G號登錄,其擁有兩幅總面積為48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其上建有紅窗門街99號及高地里3號樓宇,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30簿冊第135頁背頁第11355號,屬完全所有權制度的地塊。
二、根據以該公司名義作出的第115700G號登錄,其還持有兩幅以長期租借制度批出,總面積32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其上建有高地里5號樓宇的地塊的利用權。
三、由於該公司擬重新利用該四幅地塊興建一幢屬分層所有權制度,樓高五層,作住宅及商業用途的樓宇,故於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五日將一份修改建築計劃交土地工務運輸局審議。根據該局代局長於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該計劃被視作可予核准,但仍須遵守某些技術要件。
四、兩幅屬完全所有權制度,總面積48平方米的地塊和另外兩幅以長期租借制度批出,總面積32平方米的地塊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一零年五月二十日發出的第5137/1995號地籍圖中分別以字母“A1”和“B2”及“A3”和“B1”定界及標示,其中“A1”和“B2”的面積分別為45平方米及3平方米,而“A3”和“B1”的面積分別為26平方米及6平方米。根據對該地點所訂定的新街道準線,當上述土地進行利用時,須將兩幅總面積9平方米在該地籍圖中以字母“B1”及“B2”標示的地塊脫離該土地,以納入公產,作為公共街道。
五、鑒於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禁止屬於同一人而屬不同法律性質的地段合併。因此,為將該等地塊共同重新利用,必須以租賃制度批出該等地塊,以統一其法律制度,使符合《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條的規定。
六、為此,申請公司於二零一一年六月一日表示願意將上述面積48平方米的土地的所有權及另一幅面積32平方米的土地的利用權讓予澳門特別行政區,並同時請求以租賃制度批出該等土地中以字母“A1”和“A3”標示,面積分別為45平方米和26平方米的地塊,及以同一制度批出毗鄰一幅面積3平方米,在該地籍圖中以字母“A2”標示的地塊,以便將該等土地合併及共同利用,組成一幅面積74平方米的單一地段。
七、在集齊組成案卷所需的文件後,土地工務運輸局計算了應得的回報並制訂合同擬本。申請公司透過於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九日遞交的聲明書,表示同意該擬本。
八、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員會。該委員會於二零一一年四月七日舉行會議,同意批准有關申請。土地委員會的意見書已於二零一一年四月十九日經行政長官的批示確認。
九、根據並履行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已將由本批示規範的合同條件通知申請公司。該申請公司透過於二零一一年五月三十日遞交由張璜,通信地址位於澳門東方斜巷9號豪景大廈1樓,以澳港置業有限公司的行政管理機關成員身份代表該公司所簽署的聲明書,明確表示接納有關條件。根據載於該聲明書上的確認,其身分及權力已經第二公證署核實。
十、承批公司已經以現金支付由本批示規範的合同所規定的溢價金,並已提供合同所述的保證金。
第一條款——合同標的
1. 本合同標的為:
1)甲方接納乙方以有償方式讓與兩幅無帶任何責任或負擔,面積合共48(肆拾捌)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紅窗門街及高地里,其上建有99號及3號的樓宇,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一零年五月二十日發出的第5137/1995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1”及“B2”標示,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30簿冊第135頁背頁第11355號及以乙方名義登錄於第115701G號的地塊的所有權, 叙述如下;
(1)面積45(肆拾伍)平方米,價值為$612,016.00(澳門幣陸拾壹萬貳仟零壹拾陸元整)的“A1”地塊,納入澳門特別行政區私產;
(2)面積3(叁)平方米,價值為$40,801.00(澳門幣肆萬零捌佰零壹元整)的“B2”地塊,納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產,作為公共街道;
2)甲方接納乙方分別以有償及無償方式,讓與兩幅無帶任何責任或負擔,在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A3”標示及以字母“B1”標示的地塊的利用權,該兩幅地塊位於澳門半島,高地里,其上建有5號樓宇,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3031號及利用權以乙方名義登錄於第115700G號;
(1)面積26(貳拾陸)平方米,價值為$176,805.00(澳門幣壹拾柒萬陸仟捌佰零伍元整)的“A3”地塊,納入澳門特別行政區私產;
(2)面積6(陸)平方米,價值為$6,000.00(澳門幣陸仟元整)的“B1”地塊,納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產,作為公共街道;
3)甲方以租賃制度將第1)項的第(1)分項及第2)項的第(1)分項所指以字母“A1”及“A3”標示的地塊批予乙方;
4)甲方以租賃制度將一幅面積3(叁)平方米,毗鄰第1)項的第(1)分項及第2)項的第(1)分項所指地塊,未在物業登記局標示,在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A2”標示,價值為$40,801.00(澳門幣肆萬零捌佰零壹元整)的地塊批予乙方。
2. 上款所指在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A1”、“A2”及“A3”標示的地塊以租賃制度合併及共同利用,並組成一幅面積74(柒拾肆)平方米的單一地段,以下簡稱土地,其批給轉為由本合同的條款規範。
第二條款——租賃期限
1. 租賃的有效期為25(貳拾伍)年,由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
2. 上款訂定的租賃期限可按照適用法例連續續期。
第三條款——土地的利用及用途
1. 土地用作興建一幢屬分層所有權制度,樓高5(伍)層的樓宇,其建築面積按用途分配如下:
1)住宅 228平方米;
2)商業 122平方米。
2.上款所述面積在為發出有關使用准照而作實地檢查時可作修改。
第四條款——租金
1. 乙方每年繳付的租金如下:
1)在土地利用的工程執行期間,每平方米批出土地的租金為$6.00(澳門幣陸元整),總金額為$444.00(澳門幣肆佰肆拾肆元整);
2)在土地利用工程完成後,改為:
2.租金每五年調整一次,由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但不妨礙在合同生效期間所公佈法例的新訂租金的即時實施。
第五條款——利用期限
1. 土地利用的總期限為36(叁拾陸)個月,由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
2. 上款所述的期限包括乙方遞交工程計劃、甲方審議該等計劃及發出相關准照所需的時間。
3. 就遞交工程計劃及開始施工,乙方須按照下列期限進行︰
4. 為遵守上款所指期限的效力,計劃的組成須完整及適當備齊所有資料,方視為確實完成遞交。
第六條款——特別負擔
由乙方獨力承擔的特別負擔為騰空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一零年五月二十日發出的第5137/1995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1”、“A2”、“A3”、“B1”及“B2”標示的地塊,並移走其上可能存在的所有建築物、物料和基礎設施。
第七條款——罰款
1. 除有合理解釋且為甲方接受的特殊原因外,乙方不遵守第五條款訂定的任一期限,延遲不超過60(陸拾)日者,處以罰款每日可達$1,000.00(澳門幣壹仟元整),延遲超過60(陸拾)日,但在120(壹佰貳拾)日以內者,則罰款將加至雙倍。
2. 遇有不可抗力或發生被證實非為乙方所能控制的特殊情況,則免除乙方承擔上款所指的責任。
3. 僅因不可預見及不可抵抗事件而引發的情況,方視為不可抗力。
4. 為着第2款規定的效力,乙方必須儘快將發生上述事實的情況以書面通知甲方。
第八條款——合同溢價金
乙方須向甲方繳付合同溢價金$829,622.00(澳門幣捌拾貳萬玖仟陸佰貳拾貳元整),繳付方式如下︰
第九條款——保證金
1. 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乙方須透過存款或甲方接受的銀行擔保繳付保證金,金額為$444.00(澳門幣肆佰肆拾肆元整)。
2. 上款所指的保證金金額應按每年有關租金的數值調整。
3. 第1款所述的保證金在遞交土地工務運輸局發出的使用准照後,應乙方要求,由財政局退還。
第十條款——轉讓
1. 當土地未被完全利用而將本批給所衍生的狀況轉讓,須事先獲得甲方批准,而承讓人亦須受本合同修改後的條件約束。
2. 在不妨礙上款最後部分規定的情況下,乙方須以存款、其條款獲甲方接受的擔保或保險擔保繳付保證金$50,000.00(澳門幣伍萬元整),作為擔保履行已設定的義務。該保證金可應乙方要求,在發出使用准照或批准轉讓批給所衍生的權利時退還。
第十一條款——使用准照
僅在履行第六條款規定的義務後,方發出使用准照。
第十二條款——監督
在批出土地的利用期間,乙方必須准許行政當局執行監督工作的代表進入土地及施工範圍,並向代表提供一切所需的協助,使其有效執行任務。
第十三條款——失效
1. 本合同在下列情況下失效:
2. 合同的失效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宣告,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3. 合同的失效導致無帶任何責任或負擔及已騰空的部分土地歸甲方所有,乙方無權要求任何賠償。
第十四條款——解除
1. 倘發生下列任一事實,本合同可被解除:
2. 合同的解除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宣告,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第十五條款——有權限法院
澳門特別行政區初級法院為有權解決由本合同所產生任何爭訟的法院。
第十六條款——適用法例
如有遺漏,本合同由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和其他適用法例規範。
二零一一年八月八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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