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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吳衛鳴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藝術家畫廊有限公司”簽訂“在澳門葉挺故居前院建造和豎立葉挺家庭群組雕像工作”的服務合同。
二零一一年八月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二零一一年八月四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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