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01號行政法規《科技委員會》第三條第一款(十二)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下列人士續任為科技委員會委員,由二零一一年九月一日至二零一二年八月七日:
(一)姚偉彬;
(二)顏澤賢。
二、委任鄧炳初為科技委員會委員,由二零一一年九月一日至二零一二年八月七日。
二零一一年八月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醫療系統建設跟進委員會秘書長王慧嫻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批准人員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二)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名義訂立所有醫療系統建設跟進委員會秘書處人員的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三)批准人員享受年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轉移年假作出決定;
(四)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五)根據法例規定,批准將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的年資獎金和津貼,以及將第8/2006號法律核准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發予有關人員;
(六)許可醫療系統建設跟進委員會秘書處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七)批准金額不超過$10,000.00(澳門幣壹萬元)的招待費;
(八)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實體和機關、屬醫療系統建設跟進委員會秘書處職責範圍內的文書。
二、本授權不妨礙收回權、監管權及廢止權。
三、對行使本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自二零一一年三月一日起,由醫療系統建設跟進委員會秘書長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均予以追認。
五、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八月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一年八月十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