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úmero 33
II
SÉRIE

Quarta-feira, 17 de Agosto de 2011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Anúncios notariais e outros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公民素質發展研究中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一年八月九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60/2011。

澳門公民素質發展研究中心

第一條——1.本社團名稱為「澳門公民素質發展研究中心」,葡文名稱為「Centro de Estudo do Desenvolvimento de Qualidade dos Cidadãos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Civility Development and Research Center」。

2. 本社團為非牟利私法人,存續期為無確定期限。

第二條——社團法人住所設於澳門慕拉士大馬路澳門日報大廈12樓。

第三條——社團之宗旨:

a)研究推動素質發展的策略與方法,落實公民素質的核心價值及具體行為準則,提升本澳居民的公民意識、行為品德及人文素養。

b)強化本澳居民的公民責任、國家與社會意識及認同,提高個人心理及社會文化素質。

c)促進本澳居民對社會事務的關心和參與,透過不同的活動及服務項目為社會作出貢獻,共建和諧。

d)針對社會各階層系統化與科學化地開展公民素質發展工作,強調互動交流、實踐鍛煉,開拓多元化公民素質發展及培訓項目。

e)蒐集並構建各類公民德育教材教案及教學活動資源,為社會建立公民德育推廣及教學的溝通機制,提供導師分享、培訓經驗及心得分享的渠道。

f)建立素質培訓相關的師資與人才資料庫。

g)開展不同的主題活動,營造社會思想氛圍的薰陶,強化專業知識的應用及服務學習的實踐,豐富公民素質發展的內涵。

第四條——凡具備豐富公民素質發展研究經驗,贊同本社團之宗旨及願意遵守本章程的人士,經本會兩名會員推薦,可申請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有以下權利:

a)參與會員大會及投票;

b)參加社團舉辦的各項活動;

c)享有本會提供之福利及按規則使用其設施。

第六條——會員有以下義務:

a)遵守會章及法律;

b)協助推廣會務;

c)服從社團機關作出之所有决定;

d)依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費用。

第七條——(紀律)

對違反章程及內部規章或作出有損本會聲譽行為的會員,行政管理機關經決議科下列處分:

(一)口頭警告;

(二)書面譴責;

(三)暫停會籍;或

(四)開除會籍。

第八條——以下為社團之機關:

a)會員大會;

b)行政管理機關;

c)監事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有以下權限:

a)選舉及解任機關成員及監事會成員;

b)通過資產負債表;

c)修改章程;

d)解散社團;

e)法律或章程並未規定屬社團其他機關職責範圍之事宜。

第十條——1. 會員大會由行政管理機關召集,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2. 會員大會每年必須召開一次,以通過資產負債表。大會主席負責主持會員大會及對外代表本會。

3. 在不少於總數三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第十一條——1. 行政管理機關由單數成員組成,其中一名為行政管理機關主席,其餘成員為行政管理機關委員。

2. 行政管理機關有以下權限:

a)管理社團,決定及策劃社團之會務;

b)收納會員;

c)訂定入會費及定期會費金額;

d)聘請員工;

e)委托代表人代表社團執行指定之工作;

f)提交年度管理報告;

g)行使法例賦予之其他權限。

第十二條——1. 監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其中一名為監事會主席,其餘成員為監事會委員。

2. 監事會有以下權限:

a)監督法人行政管理機關之運作;

b)查核法人之財產;

c)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d)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1. 機關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2. 機關成員應於被選任後立即開始履行職務,直至被取替為止。

第十四條——本會之收入如下:

a)本會會員繳納的會費或捐助;

b)社會人士捐助;

c)政府機關或私人資助。

二零一一年八月九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養生防疾協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para a Preservação da Saúde e Prevenção de Doenças de Macau”

葡文簡稱為“APSPDM”

英文名稱為“Macau Health Keeping and Illness Prevention Association”

英文簡稱為“MHKIPA”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一年八月五日,存檔於本署之2011/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70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養生防疾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訂定的中文名稱為「澳門養生防疾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葡文名稱是Associação para a Preservação da Saúde e Prevenção de Doenças de Macau,葡文簡稱為APSPDM。

英文名稱是Macau Health Keeping and Illness Prevention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HKIPA。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士多紐拜斯十一號協興大廈7樓C室,經理事會決議可遷往本澳任何地方。

第三條——本會之宗旨:

(一)澳門養生防疾協會為非牟利組織,以倡導“環保、養生、防治未患疾病”,崇尚天然為宗旨;

(二)發揚澳人愛澳的精神,支持環保事業,提高澳門人健康水準,為建設美麗和諧澳門作出貢獻;

(三)促進、發展及推廣環保、養生、防治未來疾病,簡稱「治未病」的概念,提高澳門市民乃至全人類的相關知識水準;

(四)有計劃的組織及舉辦與環保、養生、治未病有關的活動、展覽,出版相關刊物;

(五)推廣養生運動,弘揚佛道心態,提高身心健康水準;

(六)與鄰近地區及國家的同類組織建立聯繫及進行相關學術交流,培養、發掘及吸納有關資源,團結從事環保、養生及治未病科學技術的研究專家、學者,促進會員之間的交流和團結,維護本會及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本會的工作與會務範圍包括:從事宣傳、普及環保、養生、治未病的知識、提高市民相關意識,推廣相關實用技術;多方面為會員服務;協調、監督和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具體會務包括:

(一) 協助政府部門開展行業發展調查研究,提出有關行業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二) 舉辦各類環保、養生、治未病講座、展覽、諮詢及論壇等活動,搭建相關資訊平台,提高市民的健康知識及水準;

(三) 為會員提供各種養生服務;

(四) 出版刊物,收集、整理民間傳統養生健康文化並進行科學研究與創新;

(五) 組織人才、技術、職業培訓,幫助企事業機構改善職工養生健康管理工作。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本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兩種,以下統稱為會員。

第六條——凡經營生產、研究開發養生健康相關產品的企業、事業單位(如環保產品、養生食品、功能飲料、保健用品、保健器械、化妝品、消毒產品等),可申請成為團體會員。

凡符合下列條件的均可成為本會團體會員或個人會員:

(一) 願意遵守本會章程;

(二)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 通過本會的審批程序。

第七條——會員入會的程序如下: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呈報理事長批准;

(三) 由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四) 會員入會實行註冊制。會員申請加入本會時,應按照本會的要求填寫入會表格以進行登記註冊。

第八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要求本會維護其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的權利;

(三) 享受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的權利;

(四) 對本會給予的紀律處分有聽證、陳述和申訴的權利;

(五) 參加本會舉辦的活動有優先參加或獲得本會優先服務的權利;

(六) 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的權利。

第九條——會員的責任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會的章程和行業規範;

(二) 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四) 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 向本會反映行業情況,並提供有關資料;

(六) 按規定交納會費和諮詢管理服務費;

(七) 服從本會的監督與管理,接受本會的檢查與協調;

(八) 履行會員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條——團體會員設代表一名,代表其在本會內履行職責。會員代表應當是該團體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團體會員更換會員代表,須向本會書面報備,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報理事長批准,繼任會員代表可以繼任該團體會員在本協會的職務。

第十一條——會員退會前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本會,並一併交還會員證。如果一年不交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者,將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可予以開除會籍。

第十三條——團體會員發生合併、分立、終止等情形的,其會員資格相應變更或終止。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本會會長及副會長;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四)審議理事會及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本會的解散或與其他團體機構合併事宜;

(六)決定本會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須有3/4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每屆任期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及監事會共同表決通過。

第十七條——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成員總數須為單數,設理事長一名,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負責處理本會的日常會務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其成員因工作變動等原因,需要更換或增補理事的,可由會員集體以書面推舉,經理事會討論批准後遞補,任期至應屆理事會滿任為止。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三)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 批准和取消會員資格;

(五) 決定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六) 審議批准內部管理制度;

(七) 進行表彰和獎勵活動;

(八) 對會員違反本會紀律和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管理或處分;

(九) 決定其他重要的會務工作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有3/4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絕對多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原則上每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得隨時通告召開。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設立秘書處機關,下設若干專職部門:在理事會領導下為理事、會員提供服務,並組織開展各項會務工作,必要時根據會員和社會需求,及時開發新的會務活動。

第二十二條——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成員總數須為單數,設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會員大會閉會期間負責監督理事會處理日常會務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監事會須有3/4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絕對多數到會監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監事會原則上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緊急時得隨時通告召開。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壹名)、副會長(若干名)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對外代表本會、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

第四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六條——本會的經費來源包括:

(一) 會費;

(二) 政府資助、社會捐贈;

(三) 在核准的會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 本會資產所衍生的利息;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條——會費的收取須按照會員大會所規定的金額和程序進行。

第二十八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會務範圍和會務發展,不得移作非會務範圍使用。

第二十九條——本會須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條——本會須配備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離任前,必須與繼任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一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澳門特別行政區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監事會監督。

第三十二條——屬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侵佔、私分與挪用。

第三十三條——本會財務管理人須定期向理事會報告經費收支情況,並接受監事會監督。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負責草擬,經會員大會審議並獲出席會員3/4之贊同票通過後方為有效。

第六章

大會的解散

第三十五條——本會如需解散,須經理事會在會員大會上提出解散動議,經會員大會全體會員3/4之贊同票通過後方得解散。

第三十六條——本會解散前,須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七條——本會經身份證明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解散。

第三十八條——本會解散後的剩餘財產,應捐贈與本會宗旨相同或相關的非牟利團體。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由會員大會表決通過日起生效。

第四十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會員大會。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oito de Agosto de dois mil e onz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獨立電影協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Cinema Independente de Macau”

葡文簡稱為“ACIM”

英文名稱為“Macau Independent Film Association”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一年八月四日,存檔於本署之2011/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67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獨立電影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中文為“澳門獨立電影協會”。葡文為“Associação de Cinema Independente de Macau”,葡文簡稱為“ACIM”。英文為“Macau Independent Film Association”。

第二條——(會址)澳門河邊新街245號錦坤大廈5樓A。

第三條——(宗旨)本會屬非牟利團體,宗旨為:促進本澳影視文化的傳播與發展,提升本澳年青人對影視文化藝術的關注及參與;團結澳門有志成為電影、錄像製作者,給予本澳年青人創作發展機會;促進中西文化交流,秉承以“使澳門文化產業推向多元發展”的新旅遊形象貢獻力量。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資格)本澳所有愛好電影、錄像人士,有志於發展本澳影視文化產業的各界人士。擁護本會章程,經本會理事會審核批准後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權利)參與本會舉辦的所有活動;選舉或被選舉為本會領導機構成員;參加會員大會,討論會務事宜。

第六條——(義務)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執行一切理事會之決議事項;協助推動本會之發展及促進本會會員之間的合作,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按時繳納會費。

第七條——(開除會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理事會通過即被開除會員會籍:違反本會章程,而嚴重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者;會員嚴重違法亂紀,受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者。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會員大會)會員大會三年一屆,由理事會召集。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由理事會表決通過。會員大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至少提前八天以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刻、地址及議程;會員大會權限為:制訂和修改本會章程;選任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年度工作方針和計劃;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第九條——(理事會)理事會由會員大會在會議中選出,組成人數為單數,其中一人為理事長;理事會成員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會通常每兩個月召開例會一次,理事會有四分之三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會議之任何議案,須有出席理事四分之三贊成方得通過。理事會權限為:召開會員大會,並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制訂本會的工作計劃;領導及維持本會之日常會務,行政管理,財務運作及按時提交大會每年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第十條——(監事會)監事會由會員大會在會議中選出,組成人數為單數,其中一人為監事長;監事會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監事會權限為:監督會員遵守本會章程和內部規則;監督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審查本會財務賬目,核對本會財產。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一條——(經費)會員會費、公共實體或社會各界熱心人士的捐款和贊助。會費的額度和交納方法由理事會規定;本會對於已繳交的會費及捐款在任何情況下均不退還。

第十二條——(會章修改)本會章程的修改權屬會員大會;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五章

會徽

第十三條——(會徽)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cinco de Agosto de dois mil e onz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環境保護管理學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Proteção Ambiental e Gestão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Macau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nd Management Association”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一年八月五日,存檔於本署之2011/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68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環境保護管理學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Proteção Ambiental e Gestão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Macau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nd Management Association”(下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宗旨為推動發展澳門環境保護產業,團結從事環境保護研究工作的專家學者,積極參與國內外環境保護研究合作,加強大眾對環保的意識,優化澳門產業平台,創造並強化競爭優勢,發展新興的商機。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雅廉訪大馬路59號越秀花園36樓H座,在有需要時可遷往本澳其他地方及設立分區辦事處。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資格:

具有以下資格人士,經本會會員介紹,及經理事會批准得成為正式會員。

(一)擁有學士學位或以上並從事環保產業(包括咨詢行業)的人士;

(二)已取得環保方面的認證如ISO14000的企業僱主、董事、經理、股東或其所指派的行政管理代表;

(三)有興趣投身於環保產業的管理者。

第五條——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第六條——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第九條——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或多名、秘書一名或多名,總體數目最多為17名而且須為奇數。

第十條——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或多名、理事一名或多名,總體數目最多為17名而且須為奇數。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策和日常具體會務。

第十一條——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或多名、及監事一名或多名,總體數目最多為17名而且須為奇數,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每次會員大會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第十四條——理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理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分別由會員大會主席、理事長、監事長召集和主持。大會召集書至少於大會召開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各會員。

第十六條——理事會會議須經出席人數四分之三的理事同意,始得通過決議。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七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第十九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oito de Agosto de dois mil e onz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弦樂笙歌粵劇曲藝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一年八月五日,存檔於本署之2011/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69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會名

本會定名為“弦樂笙歌粵劇曲藝會”。

第二條——會址

本會會址暫設於澳門龍嵩街10號龍運大廈六樓H。經理事會決定,可遷往澳門其他地點。

第三條——性質及宗旨

一. 本會為一非牟利組織。

二. 宗旨是研習中國傳統藝術,推廣及發展中國粵劇,曲藝活動。

第四條——期限

從成立之日期起,本會即成為無限期續存之社團。

第五條——會員的權利及義務

一. 可參與會內的一切活動,藉此增進會員之友誼。

二. 可以出席會員大會,並有發言權,提名及投票權。

三. 遵守本會之會章。

四. 支持及協助有關會務,進行粵劇,曲藝推廣或交流活動。

第六條——本會組織架構如下

一. 會員大會;

二. 理事會;

三. 監事會;

上述組織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為三年,並可連任。 會員一切職務為義務性質擔任。

第七條——決議案

所有會議之議程提案:經出席之基本會員以過半數通過,隨即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八條——會員大會之組成及權限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主席團設會長,副會長及秘書各一名。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每一年召開一次,召集書須提前至少8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召集;非常會可由會長隨時召開,或由不少於三分一之會員申請召開。其職權如下:

一. 制定和修改會章。

二. 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和工作計劃。

三. 審查本會之財政支出報告。

第九條——理事會之組成及權限

一. 理事會由最多七名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及副理事長各一名,理事若干名。

二. 執行所有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

三. 確保本會事務管理和呈交工作報告。

四. 召集會員大會。

第十條——監事會之組成及職責

一. 監事會由一名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一名監事組成。

二. 監察領導機構的所有行政活動。

三. 查核帳目和報告。

第十一條——經費來源

一. 本會的活動經費主要來自各會員所繳交之會費。

二. 私人及公共機構之捐贈及贊助。

第十二條——公款運用

一. 本會一切公款只可用於本會有關活動及工作。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oito de Agosto de dois mil e onz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保安管理物業人員協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一年八月四日,存檔於本署之2011/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66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保安管理物業人員協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保安管理物業人員協會。

第二條——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涌河新街263號裕華大廈第六座9樓E。

第三條——本會宗旨是:愛中國愛澳門,促進保安行業發展,與澳門保安專業團體,機構開展交流合作。

第四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個人會員:持本澳合法證件,年滿十八歲,不論性別,種族,宗教,從事保安物業工作者或保安行業工作者,已經退休保安物業和保安行業工作者,沒有任何犯罪紀錄者,均可申請加入,一律經過本會理事會通過後,才能正式成為會員。

第六條——會員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並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二)按法例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三)對本會運作及工作有提示建議之權;

(四)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第七條——會員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會員大會決議及理事會決議;

(二)按時繳交會費;

(三)不得作出損害本會聲譽之行動。

第八條——若會員刻意違反本會章程,嚴重有損本會聲譽或利益者,得由理事會給予警告,嚴重者可由理事會提議,經會員大會通過終止其會籍。惟當事人在該次大會有出席權及抗辯權。

第九條——會員無故欠交會費一年或以上者,暫停會籍,其一切會員權利補交會費後方得恢復。

第三章

組織

第十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秘書一人,經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

(二)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有制定和修改會章,決議及通過理事會提交的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三)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每年最少召開一次,必要時可經三分一會員聯署要求召開特別大會。

(四)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通知全體會員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五)會員大會必須按法例召集且有過半數會員出席方為有效,如超過法定時間三十分鐘後,則不論出席人數多少,會議將正式舉行,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六)除本澳法律另有規定的事項以法定比例通過外,會員大會以絕對多數通過;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方可通過;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方可通過。

(七)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人組成主席團,負責主持會議和編寫會議紀錄等工作。

第十一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常設執行機構,經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另按需要分設秘書,財務,總務,聯絡等若干部門,經理事會互選產生,但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三)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召集。若有需要或過半數理事聯署要求,理事長應召集舉行特別會議;

(四)理事會會議必須過半數之成員出席方為有效,除本澳法例有特別規定外決議須由出席者之過半數通過作出;

(五)理事會為執行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推動會務工作,因應工作進行討論及決議;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其他任何成員非經理事會議決授權,不得代表本會向外發表意見;

(六)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七)對作出有損本會聲譽及違反本會章程的理事會成員和會員,可即時暫停其理事和會員身份,理事會須制訂罷免提案,報交會員大會決議,當事人在該次大會有出席權及抗辯權。

第十二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是本會常設監察機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

(二)監事會經互選產生監事長一人,秘書,財務稽核等職位,但總人數為單數;

(三)監事會議由監事長於五天前召集。若有過半數監事聯署要求,監事長也須召集舉行會議;

(四)監事會有權審核理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並將審議結果向會員大會報告;監事會有權監察理事會之運作和財務開支狀況,各監事會成員均可列席本會各級會議。

第四章

經費及附則

第十三條——財政收支:

(一)本會經費來自會員費用,開展活動之收入,政府資助及任何不附帶條件之捐獻;

(二)本會經費用於日常運作之經常性費用及工作活動費用。

第十四條——本會章程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會員大會閉會期間,本章程及會員大會之決議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十五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即時生效。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cinco de Agosto de dois mil e onz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活力家庭議會

中文簡稱為“活力家庭”

英文名稱為“Macau Living Family Association”

英文簡稱為“MLF”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一年八月三日,存檔於本署之2011/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61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活力家庭議會

Macau Living Family Association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中文——澳門活力家庭議會(中文簡稱:活力家庭)

英文——Macau Living Family Association(英文簡稱:MLF)

第二條——會址:

會址設在澳門連勝街27號永明大廈地下A,有需要時可遷往本澳其他地方。

第三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組織,推廣家庭核心活力作為促進社會和諧的原動力,以鞏固親密和睦的家庭文化,推動和諧家庭和社區的建設為宗旨。

第二章

會員入會及退會

第四條——入會資格:

(一)有志促進活力家庭及社區和睦並認同本會宗旨之人士。

第五條——入會辦法:

填寫會員入會申請表,由會員推薦,經理事會批准,繳納入會登記費及年費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六條——退會:

倘有下列事情,即為喪失會員資格:

(一)自動退會:如會員欠交一年會費者,作自動退會論。

(二)申請退會:會員書面通知理事會。

(三)革退:如會員不遵守會規,令本會名譽受損,經理事會核實者。

第三章

組織及功能

第七條——架構:

本會由下列機構組成: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會員大會

第八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

第九條——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至三人,會長對外代表本會。

第十條——會長、副會長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連任,但會長連選任期不得超過兩屆。

第十一條——召集會員大會,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或透過簽收方式通知。

第十二條——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須有半數或以上會員出席,方為合法。如人數不足,得隔一小時後再行召開,此時若有三分之一或以上會員出席,會議有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得依下列之規定召開特別會議:

(一)理事會認為有緊急需要時召集之。

(二)三分之一或以上會員聯署要求下,理事會須安排舉行特別會員大會。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之職權:

(一)選舉會長、副會長、理事及監事。

(二)討論及表決任何與本會有關之重大事項。

(三)討論及通過理事會提出之內部細則。

理事會

第十六條——本會最高執行機構為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五至十五人組成,其組成人數須為單數,負責管理會內事務,向會員大會及監事會交待及負責,尊重團體精神,任期三年,連選連任,但理事長連選任期不得超過兩屆:

(一)理事會互選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至三人、理事三至十一人。

(二)候補理事二人,亦由大會選出,以備理事出缺時遞補之。

第十七條——理事會議須有半數以上理事會成員出席方為有效,理事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三次。

第十八條——按會務發展需要,理事會得提出聘請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名譽會員及顧問。

監事會

第十九條——本會最高監督機構為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三人組成,任期三年,連選連任,但監事長連選任期不能超過兩屆。

監事會權限為:

a)監察理事會的帳目;

b)就理事會所提交的工作報告書、年度帳目及投資項目編制年度報告。

第二十條——監事會互選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人。另設候補監事一人。

第四章

會員權利及義務

第二十一條——會員權利:

(一)享受本會提供的服務及福利;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交流及活動;

(三)向本會提出意見、要求及建議;

(四)會內有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第二十二條——會員義務:

(一)出席會員大會及有關活動;

(二)遵守會章;

(三)執行決議;

(四)繳納會費;

(五)維護本會形象及合法權益。

第五章

經費

第二十三條——經費來源:

(一)會費收入;

(二)接受團體或個人贊助及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會章修訂:

本會會章經會員大會通過生效。如有修改章程事宜,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才生效。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才生效。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cinco de Agosto de dois mil e onz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品牌協會

中文簡稱為“品牌協會”

英文名稱為“Association of Macau Branding”

英文簡稱為“AMB”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一年八月三日,存檔於本署之2011/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62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品牌協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中文名稱為:澳門品牌協會(中文簡稱為:品牌協會);

英文名稱為:Association of Macau Branding(英文簡稱為:AMB)。

第二條——會址:

會址設在澳門沙嘉都喇賈罷麗街27A號恒康大廈地下。有需要時可遷往本澳其他地方。

第三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組織。以協助推廣澳門本土及國際品牌融匯貫通為宗旨。

第二章

會員入會及退會

第四條——入會資格:

(一)有志協助推廣澳門本土及國際品牌融匯貫通,並認同本會宗旨之人士。

第五條——入會辦法:

填寫會員入會申請表,由會員推薦,經理事會批准,繳納入會登記費及年費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六條——退會:

倘有下列事情,即喪失會員資格:

(一)自動退會:如會員欠交一年會費者,作自動退會論。

(二)申請退會:會員書面通知理事會。

(三)革退:如會員不遵守會規,令本會名譽受損,經理事會核實者。

第三章

組織及功能

第七條——架構:

本會由下列機構組成: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會員大會

第八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

第九條——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至三人,會長對外代表本會。

第十條——會長、副會長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連任,但會長連選任期不得超過兩屆。

第十一條——召集會員大會,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通知。

第十二條——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須有半數或以上會員出席,方為合法。如人數不足,得隔一小時後再行召開,此時若有五分之一或以上會員出席,會議有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得依下列之規定召開特別會議:

(一)理事會認為有緊急需要時召集之。

(二)三分之一或以上會員聯署要求下,理事會須安排舉行特別會員大會。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之職權:

(一)選舉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二)討論及表決任何與本會有關之重大事項。

(三)討論及通過理事會提出之內部細則。

理事會

第十六條——本會最高執行機構為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五至十五人組成,其成員總數須為單數,負責管理會內事務,向會員大會及監事會交待及負責,尊重團體精神,任期三年,連選連任,但理事長連選任期不得超過兩屆:

(一)理事會互選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至三人、理事三至十一人。

(二)候補理事二人,亦由大會選出,以備理事出缺時遞補之。

第十七條——理事會議須有半數以上理事會成員出席方為有效,理事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三次。

第十八條——按會務發展需要,理事會得提出聘請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名譽會員及顧問。

監事會

第十九條——本會最高監督機構為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三人組成,任期三年,連選連任,但監事長連選任期不能超過兩屆。

監事會權限為:

(一)監察理事會的帳目;

(二)就理事會所提交的工作報告書、年度帳目及投資項目編制年度報告。

第二十條——監事會互選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人。另設候補監事一人。

第四章

會員權利及義務

第二十一條——會員權利:

(一)享受本會提供的服務及福利;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交流及活動;

(三)向本會提出意見、要求及建議;

(四)會內有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第二十二條——會員義務:

(一)出席會員大會及有關活動;

(二)遵守會章;

(三)執行決議;

(四)繳納會費;

(五)維護本會形象及合法權益。

第五章

經費

第二十三條——經費來源:

(一)會費收入;

(二)接受團體或個人贊助及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修改會章及解散法人:

本會會章經會員大會通過生效。如有未盡善事宜,由理事會提請會員大會補充修訂,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方可通過。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方可通過。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cinco de Agosto de dois mil e onz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CARTÓRIO NOTARIAL DAS ILHAS

CERTIFICADO

魄恩體育會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一年八月八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1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1/ASS檔案組第55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魄恩體育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名稱:本會中文名稱為“魄恩體育會”。

第二條——宗旨

本會的宗旨: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存續不設期限,宗旨為推動本地體育活動的發展,積極參與各體育總會舉辦的賽事,組織各項活動以增加會員歸屬感,發掘及培訓有潛質的運動員。

第三條——會址

本會的會址設在澳門氹仔海洋花園第五街海洋花園麗花苑十樓F,經理事會同意可轉往本澳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資格

認同本章程者,均可申請入會。

1. 提交入會申請書,經本會理事會討論通過。

2. 由本會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五條——會員的權利及義務

本會會員享有法定的各項權利與義務,即身為一般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權,出席大會會議,對會提出意見,參加本會活動等權利。以及遵守會章,交付會費、年費及為本會的發展和聲譽作出貢獻等義務。未履行上述義務、違反會章或損害本會聲譽者,可喪失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機關和據位人產生、罷免

第六條——組織機關

本會權力職能機構由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組成。

第七條——會員大會的組成及權限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所有會員組成,可通過及修改會章、選舉架構成員及決定各會務工作。會員大會需每年召開一次,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方式或書面簽收方式召集。亦可由理事會2/3成員要求召開特別會議。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會議當日出席人數不足,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亦可召開會議。會員大會決議時除另有法律規定外(如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或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須獲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會員大會設主席一人(會長)及副主席一人(副會長)。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本會可設榮譽會長,由理事會提名,經會長同意後邀請,並由會員大會通過,可連續聘任,享有會員的權利,可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第八條——理事會之組成及權限

1.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常務理事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會議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

2. 負責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3. 制定年度計劃。

4. 每年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第九條——監事會之組成及權限

1.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會議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

2. 監察會務運作及查核會之財務。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經費

1. 本會財政來源包括會員所繳交之會費及年費,會員定期或非定期性之捐獻,以及將來屬本會資產之任何收益。

2. 本會得接受政府、機構、社團及各界人士捐獻及資助,但該等捐獻及資助不得附帶任何與本會宗旨不符的條件。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法律規範

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範。

二零一一年八月八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束承玫Chok Seng Mui


CARTÓRIO NOTARIAL DAS ILHAS

CERTIFICADO

澳門木蘭英姿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一年八月九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1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1/ASS檔案組第56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木蘭英姿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名稱: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木蘭英姿會”。英文名稱為“Macao Mulan Ying Zi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的宗旨: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存續不設期限。宗旨為推動澳門木蘭拳傳統武術發展。鼓勵會員多參與體育運動和社會活動,包括比賽、表演、探訪及文娛康樂活動等,從而增強體魄及自信心,發揮友愛團結、互助關懷的精神。積極參與總會各項木蘭拳比賽活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的會址設在澳門氹仔成都街447號濠景花園牡丹苑27座26樓G。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入會。

1. 提交入會申請書,經本會理事會討論通過。

2. 由本會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本會會員享有法定之各項權利及義務,即身為一般會員享有選舉權及被選權,出席大會會議,對會提出意見,參加本會活動等權利。以及遵守會章,交付會費、年費及為本會的發展和聲譽作出貢獻等義務。未履行上述義務、違反會章或損本會聲譽者,可喪失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機關和據位人產生、罷免

第六條

組織機關

本會權力職能機構由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組成。

第七條

會員大會之組成及權限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所有會員組成,可通過及修改會章、選舉或罷免架構成員及決定各會務工作。會員大會需每年召開一次。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方式或書面簽收方式召集。亦可由理事會2/3成員要求召開特別會議。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會議當日出席人數不足,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亦可召開會議。會員大會決議時除另有法律規定外,須獲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會員大會設主席一人(會長)及副主席一人(副會長)。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本會可設榮譽會長,由理事會提名,經會長同意後邀請,並由會員大會通過,可連續聘任,享有會員的權利,可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第八條

理事會之組成及權限

1.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常務理事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會議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

2. 負責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3. 制定年度計劃。

4. 每年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

第九條

監事會之組成及權限

1.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會議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

2. 監察會務運作及查核會之財務。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1. 本會財政來源包括會員所繳交之會費及年費,會員定期或非定期性之捐獻,以及將來屬本會資產有關之任何收益。

2. 本會得接受政府、機構、社團及各界人士捐獻及資助,但該等捐獻及資助不得附帶任何與本會宗旨不符的條件。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

法律規範

1. 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2. 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範。

第十二條

會徽

本會會徽如下:

二零一一年八月九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志堅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星際曲藝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一一年八月四日,存檔於本署之2011/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65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181-187號光輝(集團)商業中心1字樓。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cinco de Agosto de dois mil e onz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失智症協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a Doença de Alzheimer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Macau Alzheimer’s Disease Association”

(Abbreviation: MADA)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一一年八月四日,存檔於本署之2011/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64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十六條——會議召集及運作

一、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由會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三、理事會、監事會應定期舉行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理事、監事會議分別在有過半數理監事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

第十九條——附則

三、本會會徽如下:MADA為紅色,其他文字為黑色。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cinco de Agosto de dois mil e onz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聯合鮮肉販商協會

(簡稱:聯合鮮肉協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Vendedores de Carne Fresca de Macau”

(Em abreviatura: Associação de Carne Fresca)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一一年八月四日,存檔於本署之2011/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63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十一條——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二人,任期為三年,連選可連任。會長之權限: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及領導和協調各項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缺席由副會長代行職務,如會長、副會長缺席,由理事長代行職務。

第十三條——理事會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

第十五條——監事會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cinco de Agosto de dois mil e onz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